济南辟谣持刀砍人(济南辟谣持刀砍人案件)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济南辟谣持刀砍人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济南辟谣持刀砍人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昆山宝马男砍人被反杀已成为当下最热话题,你认为大众舆论对法院判决有影响吗?你怎么看?
  2. 昆山宝马看人事件,死者为大。应该赔偿?

昆山宝马男砍人被反杀已成为当下最热话题,你认为大众舆论对法院判决有影响吗?你怎么看?

济南辟谣持刀砍人(济南辟谣持刀砍人案件)

真正公平公正的判决,应该是不受舆论影响的,但是舆论反应的是一种民声,它应该影响到法制建设。法律就应该刚性执行,我们很多社会问题,其实都是在还以前不按章办事,耍小聪明和稀泥的烂账。

而且到现在,很多事很多人还是靠和稀泥混日子,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孙赫高铁霸座,明显的寻衅滋事,济南铁路局就跟咱们和稀泥“道德问题”,你看着吧,既然是只是道德问题,以后车子紧张时候,买了站票的,道德问题多的很呢!咱们不急,慢慢看。有点偏题,咱们说回来,法院判决,之所以要不受舆论影响,是舆论这东西不好定性,这次电瓶哥自卫案,舆论是难得的统一,但绝大多数案件的舆论是针锋相对的,舆论可以影响判决的话,有人做手脚,选择性利用对自己有利舆论怎么办?

甚至更黑一点假设,这次的案子,龙哥那边也去雇点水军,上网闹闹,弄点人在法院门口起起哄,结果有心人就可以看不见我们的舆论,却很重视对龙哥有利的舆论啊。这就是麻烦之处,但是,再有心的人,也不可能利用那种玩笑一样舆论,去推动法制建设的脚步,而我们这种舆论,法律工作者们却都会重视,这就是简单的说一下我对舆论与法律之间关系的看法。

昆山宝马看人事件,死者为大。应该赔偿?

“死于非命”?应该是“死得其所”!“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死者为大”,是针对常人而言,而非人中异类,更非作恶的歹徒。

“昆山宝马男”,生前劣迹斑斑,无视公序良俗,老子天下第一,为非作歹,欺压善良,飞扬跋扈,横行霸道,穷凶极恶。有其因必有其果,因果报应,光头纹身男,人生36年,十年在监狱接受管教,出狱后不思悔改,行凶碰上硬茬,暴死属于其人生逻辑。

既然公安机关已认定“白衣电动车男”的反击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那么就不存在对歹徒的赔偿问题,只存在于先生自己的疗伤费用问题了。

死者为大是个话法,死有余辜也是个说法!

中国古语中确实有死者之大一说,这种说法意思指一个人再有罪,人死如灯灭,就不要再追究他了。虽然肇事人纹身男已经死了,法律不追究他了,但并不意味着他犯罪性质的改变,他违法犯罪的事实是带不走的!

要说赔偿,确实该赔,不过不是死者纹身男向电动车于姓男子索赔,相反,于姓男子有权向死者索赔。尽管死者死在于姓男之手,但公安、检察部门都认定于姓男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任何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在昆山砍人案中,于姓男是法律上认定的受害者,既然是受害者,从道理上讲自己在此案中受到的身体伤害、精神损失可以向加害人一方索赔,这于情、于理、于法都能讲通。

昆山砍人案具有一些传奇色彩,欲杀人的纹身男却被反杀就是传奇,纹身男自己成为自己的刀下鬼更是传奇!这叫多行不义必自毙吧!但传奇归传奇,但纹身男虽然可以死者为大了,但想向于姓男索取赔偿是不可的,在这个问题I不会有神奇的发生。

一个人平时飞扬跋扈、不知天高地厚、以为老子天下第一,我们谁都有不高兴时候.如果一言不合就动刀.本事就是对家人的不负责,勇敢不是用来欺负人的,勇敢是一种担当,我们人,应该给所有人安全感,我们做什么事都要为家人着想。

中国老百姓心存厚道,有死者为大的风俗,但是也要看具体情况,并非死者一概为大。例如伍子胥把楚王鞭尸,秦桧死后,被人唾骂至今。对坏人仇人,恨不得食肉寝皮,锉骨扬灰,也是常有的。

我觉得,对于这种社会的渣滓,不仅是死有余辜,而且要对他的背景严查深究,其实对于宝马车司机来说,他也应该知足了,毕竟找死早托生,在阎王爷那好好的悔过吧,,来生做个好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济南辟谣持刀砍人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济南辟谣持刀砍人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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