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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站不可以住一辈子的。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救助管理站(简称救助站)原名为收容遣送站。2003年7月23日。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救助站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救助站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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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1. 救助站可以住一辈子吗
  2. 救助站是干什么的
  3. 救助站是免费救助吗

一、救助站可以住一辈子吗

救助站不可以住一辈子的。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救助管理站(简称救助站)原名为收容遣送站。2003年7月23日,民政部公布民函2003151号文件,决余则定将“收容遣送站”更名为“救助管理站”,前面冠所在行政区划地名。
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站不予提供救竖宽棚助,并告知理由:
1、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救助条件
2、拒不提供个人情况
3、进站前患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求助人身上有明显损伤,但本人拒绝说明。
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时需要提供信息具体如下:
1、被救助人应该提供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综上所述,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巧兄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城市着流浪乞讨员救助管理办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救助站是干什么的

救助站是明政局的下属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救助站是指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流浪乞讨人员的银衡救助站。全国液正共有救助机构2031个,其中独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有261个,全国救助机构床位近10万张。

主要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锋埋做,提供乘车凭证。

三、救助站是免费救助吗

救助站是免费救助的。



救助管理站(简称救助站)原名为收容遣送站。2003年7月23日,民政部公布民函2003151号文件,决定将“收容遣送站”更名为“救助管理站”,前面冠所在行政区划地名。

第一

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亮源。

第三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

向救助站求助察键则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

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

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

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一

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

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第十三

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

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

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受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对流浪者实施救助管理的法律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败棚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救助站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救助站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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