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6年7月1日,“Y61”轮从天津海域开往曹妃甸海域装载海砂,装砂约3300吨。起锚完毕启航时发现船体抖动,船速急速下降为0,并开始右倾下沉,船长决定弃船。随后,该轮在曹妃甸东锚地北侧沉没,无人员伤亡,部分轻油泄漏。事故发生后,该轮船舶所有人Y航运公司曾安排打捞并制定施工方案和防止油污方案,但一直未完成。唐山检察院遂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判令Y公司恢复相关海域原状并消除环境污染危险,即打捞沉船。天津海事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广东某航运有限公司于90日内完成打捞该沉船的全部作业。案件上诉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洋环境污染存在发现难、取证难、鉴定难等特点,因此给我们的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多困难。”据天津海事法院法官介绍,为了快速高效的化解这颗渤海生态的“不定时炸弹”,该院制定了“环环紧扣”的三条审理措施:首次组建7人合议庭,针对起诉主体、打捞责任主体等难点法律问题重点分析并作出认定;邀请海洋环境领域专家出庭提供专业意见;由院领导任审判长,全方位把关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
据悉,近年来,天津海事法院紧盯渤海生态环境保护红线,持续加大环渤海区域环境保护司法协作力度,先后与大连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签署《渤海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框架协议》、与天津市检察院三分院签署《关于共建渤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等,与相关单位建立协作机制10余项,共同构筑了司法保护渤海生态环境的“新长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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