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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也得盯微信,法院判公司支付员工加班费3万元,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怎样看待这样的职场现象?
这个案子胜诉,不代表其他类似案件都能胜诉。中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判例还是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应该为作出这个判决的裁判人员点赞,因为职场加班成常态,这本身就不正常,司法应当发挥引领、保障、推动职场生态正常化的重要作用。
实行非标准工时,按照规定是需要审批的,但没有经过审批是不是就不能适用非标准工时,这个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存在争议的,劳动法理情认为,应当采用实质性判断标准,主要还是要看岗位性质和实际工作情况。如果岗位性质和实际工作就是非标准工时制的,就可以按照非标准工时计发相关待遇;而如果不是,那么就应当按照标准工时计发待遇。类似的案例也不在少数。
有的用人单位虽然拿到的非标准工时审批,但相关岗位并不适合,或者劳动者从事的就是标准工时,我们就不能因为用人单位有非标准工时审批,或者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实行非标准工时,而不支持劳动者的加班费。同样,虽然没有办理审批,但实际从事的就非标准工时,比如有些高管,并不参加考勤,你还能给他大量的加班费吗?
所以是不是加班,不仅要看形式,更要看实质,正常工作之外,用人单位另行安排了工作,就应当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加班费。
根据搜索结果,下班也得盯微信,法院判公司支付员工加班费3万元,是指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该案中,原告李女士是被告某科技公司的产品运营,因为在下班期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也要通过微信等社交媒体回复客户信息,主张自己存在隐性加班,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一审法院不支持李女士的主张,认为她与公司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且不能证明具体的加班内容和时长。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支持李女士部分主张,认为她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已经超出了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且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明显占用了她的休息时间,应当认定为加班。综合考虑李女士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标准,二审法院酌定公司应支付李女士加班费共计3万元。
这个案件从法律角度解读,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 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不能确定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一种工作制度,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等特殊岗位的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适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也不享有加班费和调休等权利。但是,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批,并与劳动者明确约定。
- 什么是隐性加班?隐性加班是指用人单位未明确安排或要求劳动者加班,但实际上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提供了实质性的劳动内容或者承担了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的情况。隐性加班往往难以客观量化和证明,但如果能够证明劳动者付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媒体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则应当认定为加班,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或者安排调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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