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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经过十字路口时特别快,特别危险,如果出了交通事故,救护车有刑事责任吗?
《道路交通法》规定:“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同时又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受道路的优先通行权。
根据这一规定,可以认定如果当时救护车开启了警报器、标志灯具,应该是正在执行抢救病人的紧急任务,因此,不受信号灯、速度的限制,其他社会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由于执行紧急任务而发生了交通事故,特种车辆在正常行驶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是不负任何责任的。但是,题主在问题中提到是差一点碰到小女孩,这个问题有待于商榷。第一,交通法中着重明确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执行任务有优先通行权,但小女孩属于未成年人,还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再紧急的任务也需要进行避让,除非司机没看见这个女孩;第二,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在躲避车辆和躲避行人上要有所区别,最大限度地要保护行人的生命安全,不能因为去抢救一条生命而牺牲另一条生命,除非发生意外情况;第三,做为一名驾驶执行紧急任务特种车辆的司机,这一点应该是能够做到的,特别是过马路的老人和小孩,再紧急也应该避让一下,中国的司机我相信能够做到这一点。
题主给出的问题说的不明白,这辆救护车究竟是不是在执行务,只说没有减速行驶,那么,会出现两种结果。
第一,这辆救护车也许在执行紧急任务,拉警报、鸣笛、开启标志灯(题主未做交待),没减速,如果不幸撞上女孩,司机不会负刑事责任,因为这是有法律规定的。但是,司机和司机所在单位要负担民事赔偿责任或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尝。
第二,如果该辆救护车并没开启警报器、标志灯具,十字路口超速行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在定责上是和普通车辆一样的,致人重伤、死亡必须负刑事责任,因为他违反了交通法,执行任务以外,救护车没有优先通行权,和其他普通车辆通行是一样的。
临沂一9岁女童被叉车碰伤多处骨折,忍痛“谢谢警察叔叔”, 你怎么看?
费县交警大队辅警用警车开道紧急护送9岁受伤女孩就医,在网上引发广泛关注,纷纷评论和点赞。俗话说“大爱无疆”,我想说的是,帮助群众的小事也是一种大爱。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我们的生活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工作越来越近紧凑,没有更多的时间陪护孩子,任由他们玩耍,我们忽视了孩子们健康教育的同时,也忽视了孩子的安全,稍有不慎就会造成悲剧。倘若真有突发事件发生,我们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报警,这就是我们逐渐对“和平卫士”——警察的认同。
交警与我们交集最为密切,打交道最多、联系最广,他们除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外,还要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在十字路口、红绿灯下、在人流车海中,他们站在马路中央守护你的平安回家路;他们是车水马龙中的一道亮丽风景线,像久经“烤”验的战士,用汗水诠释着忠诚和担当。
在骄阳热火的8月,费县交警大队先后救助群众4起,其中一名女孩被毒蛇咬伤,当时情况更加危及,费县交警大队执勤人员迅速警车开道安全护送到临沂市人民医院,在女孩脱离危险时才默默离开。这些,仅仅是公安交警们工作中的一个缩影,他们责任担当,默默奉献,在自己的岗位上挥洒青春和汗水,以实际行动践行着“严格执法、亲情服务”新时代沂蒙公安精神。
赠人玫瑰,手有余香。我想,我们要理解和尊重他们,赞同和认可他们,这对他们来说是对他们工作的肯定。我们要从自身做起,遵守交规、文明出行,做新时代文明建设者,这样既能保护自己也能减少他们的工作量。 藏蓝青春,警色年华,别样“警”彩,别样警色。他们清楚穿上这身警服身上负担的是保一方平安的重任,他们用藏蓝包裹好青春热情和锋芒,流淌成马路上每一缕晨光和柔情的晚霞,在守护平安的道路上,砥砺前行。
如有某一天,你在道路上遇到了困难,在黑夜中迷失了方向,请你联系我们的交警,他们一定会守护你平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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