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教师孕期被解聘(怀孕教师被辞退)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回应教师孕期被解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回应教师孕期被解聘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怀孕特岗教师没有教师资格证可以延期解聘吗?
  2. 女教师“插队”怀孕被辞退,你怎么看?
  3. 杭州女子怀孕,入职3天被辞退,孩子流产,到底谁的错?

怀孕特岗教师没有教师资格证可以延期解聘吗?

回应教师孕期被解聘(怀孕教师被辞退)

可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女性在怀孕期间和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而特岗教师的服务期满后,如果没有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用人单位是否会解除其劳动合同,可能会因地区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如果女教师正在孕期,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之前必须保障她的合法权益,对其进行合理的妊娠保护,比如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减轻其工作强度、提供产前保健和孕期检查等。因此,如果您正在孕期,并且特岗教师的服务期满了,而且暂时没有取得教师资格证,建议您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学校的管理机构咨询相关政策和规定,以及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女教师“插队”怀孕被辞退,你怎么看?

怀孕纯属个人私事,但是用人单位辞退孕妇违反《劳动法》。

当今社会,大部分人都处于“缺钱”状况,找一份性质稳定、报酬不错的工作成了基本要求。工资待遇不好、竞争又激烈,还得拼命去干活,大家都一样;“一个萝卜一个坑”式的岗位,孕育和生产宝宝确实影响日常工作,需要个人和单位好好沟通早做安排才好。

“排队怀孕”是很奇葩的事情,也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插队”怀孕也无从说起,这“由事不由人”,支持孕妇维权。

全国二胎政策放开了,女职工扎堆生育,有一些单位出台“排队怀孕”的办法,以防工作的正常运转受到影响,可是国家开放二胎的时候可没说要排队!

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怀孕女职工一旦遭到用人单位解雇,那么,一直到哺乳期结束,她们至少一年之内将难以找到工作,基本生活来可能都难以保障。因此国家禁止用人单位在职工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一旦违法辞退怀孕职工,所付出的代价也是很大的。

企业的利益如何保障?

可能有人会说了,要是大家都扎堆怀孕生孩子了,单位怎么办,特别是一些女职工占员工比例绝大多数的单位如学校、幼儿园等,如果用人单位出现人员不足,是可以通过招聘来补充的。虽然说招聘也有困难,但这种难度并不是像用人单位认为的那么大。

劳动者不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只能是自己吃亏。出排队怀孕规定的单位也是十足荒唐,那么问题到底出在哪儿了呢,我想大家心里都有数!

谁给他们的权力?谁给我们的权利?

怀孕生子,是每个公民所应享有的权利,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每个公民可以自由选择生育的时间,这是国家体系的法律。相关单位自己制定的制度,也是对单位员工约束的具体体现,前提是单位内部的生产生活管理制度不能违背国家的法规,国家的法规要遵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来制定,国家相关法律要以国家宪法为准绳。换种说法就是宪法为大,国家相关法律为次,接下来是国家相关制度、法规和地方法律、法规,最后才是单位制度。

在女教师插队怀孕被辞退这个问题上,如果女教师没达到法定生育年龄或违返了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可要求女老师终止妊娠,影响严重或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女老师属于正常生育,那就要请问单位制度大还是相关法律大。

这件事情,女老师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单位撤消违反相关法律的制度和规定,恢复工作,并享受法律赋予的有关生育的所有权利。

某单位对其下属幼儿园申请生育二胎的女职工进行综合考评打分,根据得分的高低排队,确定怀孕顺序,违反规定者按自动辞职处理。一名女员工因为“插队”怀孕,被单位辞退。为此,女员工要求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差额并对其进行赔偿。

近年来,此类规定层出不穷:河南郑州中牟县一学校要求女教师在特定时间怀孕,若没有校长的“准生令”,老师连“饭碗”都保不住了……并且规定指标不用过期作废!做不到就走人!

女性在职场上一直都处于一个很尴尬的位置,多少面试单位面试时都会问结婚了吗?什么时候要孩子等等?以前我上班的公司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就是入职三年内不能怀孕生子,否则以后不再有升职机会!

但是反过来想一想,自从二胎政策出台之后,扎堆式怀孕,的确让单位措手不及。他们也的确有苦难言,尤其是学校这种女老师偏多的地方,一旦扎堆式怀孕,学校也确实很为难。

在这件事情中,我支持老师维权,毕竟这个规定是不合理,不合法,有违人性的。但是单位也应该考虑是否可以调配男女员工比例。

这个问题不是单一问题,在现在的社会中存在很多,现在的话也的确没有两全的方法解决。同时也带给我们很多思考,男女员工比例,灵活办公,男女在照顾孩子方面的均衡安排等等。这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改变的。

再次感叹女人真的不容易,要用赚钱养家,又要怀孕生娃~~~~

先说说事情的来龙去脉,再讲看法。

某集团公司出台规章制度,对其下属幼儿园申请生育二胎的女职工进行综合考评打分,按得分确定怀孕顺序,违反规定者按自动辞职处理。一女教师“插队”怀孕,被单位辞退,双方发生纠纷。最终,幼儿园“家规”被认定违法 ,女职工获赔5万多元。

看到没,一个幼儿园女教师想怀孕生小孩,可是她的单位却定了个十分滑稽的“排序怀孕”规则,就是说让所有的女教师按顺序轮流怀孕,不按规则执行的就辞退。偏偏有一个女教师“插队”怀孕了,单位一看,嘿,小样,不听我的话,把她开了。

在我看来,这名女教师的单位真的是太不懂法了。国家现在都提倡生二胎了,都在鼓励生娃了,这个单位却背道而驰,还给女员工搞了个排序怀孕的规则,这本来就是非常滑稽非常无理的做法。因为怀孕是女员工本人的意愿和自由,单位只能管员工的工作,管不到要不要怀孕这件事上来。所以,这个用人单位的做法首先就是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也是违反人性的。

其次,该单位因为女员工“插队”怀孕就擅自辞退人家,是明显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这也是为什么后来这名被辞退的女教师跟她的单位打劳动官司并且最终得到了5万余元的赔偿金。这是因为单位辞退女教师的行为是违法的,必然会受到劳动法律的制裁。

像女员工因为怀孕被单位辞退这种事,社会上出现的太多了。我只能说,对于那些明知故犯的用人单位而言,被欺负的女员工不要害怕,要敢于用法律维权。

杭州女子怀孕,入职3天被辞退,孩子流产,到底谁的错?

看到这个题目,觉得挺新鲜,于是我把视频看了一下,我觉得,这个孕妇不太诚实,她有错在先。

这位女士在已经得知自己怀孕的时候,没有告诉公司自己已经怀孕,仍然参加应聘。

公司让她做个策划,结果没有通过,老板发现她不适合应聘岗位,决定辞退她,她反倒立刻向公司说,自己已经怀孕了,辞退当天胎儿流产,孕妇认为自己流产是被吓到造成的。

我怎么觉得,该孕妇有碰瓷嫌疑呢!

而且这个孕妇被辞退,会产生几个后果。

一,用人单位会更加谨慎选择女性。很多单位都担心女士在工作期间怀孕,因为在工作期间怀孕了要给予照顾,哺乳孩子的时期还要给她正常付薪资,因此很多用人单位不太爱使用孕妇。

二,很多孕妇其实她们是很想参与工作的,但是,就是担心被公司发现了,因此才会掩盖自己已经怀孕的事实,就像这位杨女士一开始就不诚实说话,导致后面流产了就来怪公司。

三,我认为公司并没有错,公司在开始用她也不知道她怀孕了,发现她策划做的不符合公司要求,是在规定期限内辞退她,而她又跟公司说,自己怀孕了,她把怀孕这个事实拿出来,说事,就是要公司对她流产这件事负责,因此个人觉得这个女士是非常不厚道的一个人,像在碰瓷!

大家怎么看一起讨论。

谢谢邀请!

想想还是我父母亲那代人好,尽管每个母亲生三四个,四五个甚至六七个孩子都不会丢失工作,甚至不会失去原来自已的工作岗位。现在民(私)企也难,为争取利益的最大化,一个罗卜一个坑,如碰到女员工怀孕后期直至生孩子后到再上班,她的岗位毕竟还要有另外人来顶上。一个公司如同时碰到几个这样的女员工,老板也头痛。

杭州女子怀孕,入职3天被辞退,孩子流产,到底谁的错?

我认为双方都有错。

一、公司的错

8月4日,杨女士在没有提及怀孕一事的情况下去面试,之后她很快就收到入职通知。可在她入职的第三天(8月10日),她签了劳动合同准备交给公司盖章时,突然得知她被辞退了。而她被辞退的原因是因为公司发现她不能胜任这份工作。

短短三天就能辞退一个人,那么人事部是否应该为此事买单?为什么之前面试的时候不能仔细面试,如今辞退人家,既浪费各自的宝贵时间,而且有损公司的声誉,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二、杨女士的错

杨女士面试提供的体检报告显示她并没有怀孕,而且她本人面试时和上班后也没有说她怀孕的事。

欺骗对于两个有利益关系的个体或群体是大忌。既然双方没有最基本的诚信,那么这样的利益关系一定走不长远,公司不以杨女士能力不足辞退她,之后也会因为欺骗而辞退她的。毕竟,事情总会暴露的,她的肚子会一天天大起来,等到她请产假,心细的人一推算就知道她当初骗人了。

同时,杨女士还有一个大错,就是用自己的弱势之处博取他人的同情。当老板准备辞退她的时候,她突然掏出手机录像,并大喊“我是孕妇”。

这样的行为跟“倚老卖老”类似,都是可耻的。社会上弱势群体渴望得到社会一定的关心和照顾,这是很正常的,而且社会也在这么做,比如公交车、地铁上都有他们的专属座位。但是如果自己用自己的弱势之处去博取他人的同情,把他人对自己的好看作是理所当然的事情,那么可以肯定的说,这样的人根本不值得被同情。

三、总结

凡事都有因果,不要一味地把责任推卸给别人,有时候应该想想自己有没有问题。假设杨女士没有欺骗公司,心情会不会不受影响,胎儿也能保住呢?或者说,杨女士会不会因为其他原因导致的流产?

以上就是我的全部观点,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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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女子不太占理,双方既签订的合同,自己也存在欺骗行为,更不应该拿怀孕流产来博取同情、“挟持”用来单位。

1、双方没有建立合同关系

这个是最主要的,女子才入职三天,合同上还没有公司的签字盖章,所以两者不存在劳务合同的关系,即使申请劳务仲裁,也不受劳动法保护。只能说是在试用期,既然是试用期,公司用不用你决定权在公司。

2、用人是双方选择,女子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就有权辞退

上班后,单位让女子搞了个策划案,她去给领导看的时候,领导没说什么,但之后就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说明你这个策划案真的不行。这就好比,前面的是面试,这次是能力测试,你没有通过,人家为什么要用你。

3、女子欺骗在前

女子说,在面试之前咨询过法律人员,人家告诉她怀孕是隐私,说不说自愿。但是你提交的体检报告上面就没有显示怀孕,而且已经怀孕47天,说明这个报告就是作假的。你上几天班然后就请半年产假,是不是让单位觉得你是混工资来的?这么不诚实的人,即使能力足,单位也不会聘用。

4、不要用怀孕流产说事

女性找工作本就会因此事而受到限制或者歧视,流产更是大家不愿看到了,但自己不占理还要去公司闹,知道自己怀孕还要动怒吵架,大喊“我是孕妇”,他人又没把你怎么样。不能拿此事来要挟或者博取大众同情,这样会让人觉得你在“无赖碰瓷搞敲诈”,合理合法维权才是正途。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回应教师孕期被解聘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回应教师孕期被解聘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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