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潘春吉办假案“敛财”扣押鸿大公司五千万财产私分后拒不归还(潘春吉为保护盗采国家资源黑恶势力团伙连续沉船)

 本网11月19日辽宁讯(记者卓尔图雅报道)“吏不廉平,则治道衰”。意为:官吏不廉洁、判案不公正,治理形势就会衰败,国家就不能长治久安。这是总书记在十八大五中全会上的用典,警醒每一位共产党员“为政之要在于廉政,廉洁之本在于自律”, 他还以“贪如火,不遏则自焚;欲如水,不遏则自溺”“苟非吾之所有,虽一毫而莫取”等等典故,提出过同样峻切的警思。总书记还说:在历史的长河中,那些帝国的崩溃、王朝的覆灭、执政党的下台,无不与其当政者不立德、不修德、不践德有关,无不与其当权者作风不正、腐败盛行、丧失人心有关。所以,官德兴,政权安;官德毁,政权乱。

然而,辽宁兴城市公安局扣押鸿大公司财产、账务物品竟然不知去向;葫芦岛市反恐支队,居然把扣押鸿大公司的五条船及船上用品、设备等总价值近5000万元财产处理私分……公安部门面对受害人的“催讨”,总是敷衍搪塞、推三阻四,害得受害人的“冤案”平反后,又奔波在“讨赔”之路上……辽宁潘春吉操控“公检法”对受害人的这一翻“操作”,与总书记的执政理念,完全是背道而驰的!身居要职就可以随便吃点、收点、拿点、沾点?党中央对此多次三令五申,岂能置若罔闻、顶风违纪?岂能把公权力变成谋取个人或利益集团“小圈子”私利的工具?


潘春吉为保护盗采国家资源黑恶势力、操控葫芦岛市县公检法,对经国家批准的合法企业枉法抓捕,扣押合法企业财产及几个公司财物账务。


针对此案,记者进行了多方走访、调查,并详细查看了当事人提供的数百份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资料,发现此案完全就是原葫芦岛市公安局长潘春吉,为了保护盗采国家资源的黑恶势力,对有国家批准手续的北京鸿大华海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鸿大公司)痛下杀手,而造成10余年的冤案。

鸿大公司董事长郭启海介绍说:事件起因于2012年6月22日,盗采国家资源团伙在距鸿大公司海砂开采生产区约一海里处,盗采海砂团伙造成重大沉船事故,死亡九人。事故发生后,潘春吉亲自指挥市、县公安部门,侦查了沉船原因及过程后,以生产事故责任罪移交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对没有任何手续盗采国家资源黑恶势力团伙的严重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只字未提。盗采工具船只及沉没的运砂船由盗采团伙打捞出水后,在潘春吉的指示下由公安人员护送自行拖走。潘春吉操控市县公检法保护盗采国家资源黑恶势力的枉法行为,我们请求纪委监察机关立案调查,严惩枉法之徒。

潘春吉为了保护盗采国家资源黑恶势力团伙连续沉船,难逃法网的情况下,伙同原兴城法院院长项雷,原兴城市公安局长项继飞,原葫芦岛市公安局反恐支队长刘哲,在潘春吉的操控下,组织市、县公安部门针对鸿大公司海砂开采项目,由葫芦岛市公安局成立11.27”专案组,专案组成员有:周宪阳、李铁、王东、郭宝增、李劲松、魏本华、王新、张吉贤、沈国鑫、于海泉、刘文闻、施宝丰、刘建等人,“11.27”专案组办案手续全部由兴城市公安局出具。葫芦岛市公安局反恐支队于2012年11月28日,开始以公司犯罪为罪名,对鸿大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总公司进行全员抓捕、并对鸿大公司的财产财务物品,总价值5000多万元的生产用船和几个分公司的账务物品。潘春吉为了保护盗采海砂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利用手中权利让鸿大公司为盗采团伙“背锅”买单,决心把鸿大公司案办成铁案。其枉法办案程序给兴城市公安局带来了严重的责任后果和公安部门违法办案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

对此说法,记者查看了沉船事故法律文书共7页、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法院审判及量刑事实、11.27”专案组人员名单、兴城市公安局抓捕、刑拘、扣押财产、账册账务物品清单共20页等证据进行了核实。


潘春吉组建的枉法办案团伙,其规模贯穿省市县,层层枉法办案,其团伙私分企业五千万财产、销毁鸿大公司及所属几个公司财务账务,他们头顶国徽身穿法袍,其土匪一样的行为全国绝无仅有。


郭启海说:在潘春吉团伙的操控下,鸿大公司冤案从一审判决、二审终审判决,再审上诉裁定,辽宁高院申诉裁定,均判鸿大公司非法采矿罪。枉法判案最为典型的是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他们对外高调宣传:“坚守司法公平正义底线,严守一次错判等于十次犯罪红线。”

然而,鸿大公司冤案自2016年申诉到辽宁高院,同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两高”司法解释法规于2016年12月1日实施。在鸿大公司全体员工看到冤案即将平反的期望时,辽宁高院却置国法于不顾,于2017年3月继续判鸿大公司有罪。

作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领导,合议庭法官,你们为什么有法不依,枉法判案?如果你们依法公平公正判案,鸿大公司将会减少七年巨大的经济损失。你们给合法企业造成的严重经济损失,给国家造成的赔偿损失,你们的责任人是不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你们是犯罪分子潘春吉的保护伞,还是潘春吉是你们的保护伞?(潘春吉2015年官升至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

为了还鸿大公司及员工清白,2017年,鸿大公司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刑申(2018)139号]决定书,明确认定“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指令辽宁高院再审”。前有“两高”法规,后有最高法纠错指令再审,仅为“适用法律错误”的纠错案,辽宁高院没有纠正自身的错误判决。经过半年的拖延,辽宁高院于2018年10月,把鸿大公司案发回原一审法院兴城市法院重审,并要求兴城市法院把审理情况层层向高院汇报。针对鸿大公司的违法审判程序,辽宁高院是故意枉法而为,导致潘春吉枉法团伙在葫芦岛市、县两级法院默契配合,把鸿大公司冤案又拖延四年后才平反改判。辽宁高院枉法判决、枉法对抗最高院纠错再审指令,他们置国法于不顾,公开包庇潘春吉犯罪团伙,其违法行为在全国法院系统应属绝无仅有!有这些司法系统败类,人民法院有何公信力而言,真是国法尊严的悲哀!

针对以上说法,记者翻阅了兴城法院判决书、葫芦岛中院判决书、辽宁高院判决书,以及兴城市法院鸿大案审判长崔宝民电话录音等资料进行了核实。

 

 

潘春吉犯罪团伙在辽宁高院枉法团伙的包庇下无法无天,继续枉法办案,面对公安部转办辽宁公安退还鸿大财产、账务物品的举报,辽宁公安拒不退还,给人民警察、人民法官的光辉形象造成了严重损害!

 

郭启海称:最高人民法院对鸿大公司案依法纠错后,潘春吉犯罪团伙却人人升官,潘春吉官升至辽宁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主持日常工作。项雷由兴城市法院院长(县级)官升至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项继飞由兴城市公安局长官升至辽宁绥中县县长,(因涉嫌犯罪今年被抓捕)。然而,鸿大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冤案平反改判无罪后,潘春吉、项雷仍坐在公权力的宝座上。鸿大公司案实属“公检法”默契配合故意制造的全国典型冤假错案,而枉法犯罪份子却官稳如山!他们利用手中的公权力继续拉拢没有坚守法律立场、底线的枉法分子,继续迫害鸿大公司,兴城市法院院长孟凡斌就是其中典型的一个。

鸿大公司案在兴城市法院重审期间,枉法判案的项雷在鸿大案重审中成立领导小组,项雷任组长,兴城法院院长孟凡斌默契配合项雷,要求鸿大案审判长崔宝民把审理情况向项雷和中院刑二庭薛春来汇报。要求崔审判长把鸿大公司案向“兴城市纪委汇报,兴城市政法委汇报,向葫芦岛中院报备,对鸿大公司案进行评估”等四项要求。(有崔审判长电话录音为证)为了包庇潘春吉、项雷犯罪团伙,孟凡斌千方百计、不择手段继续迫害鸿大公司法定代表人,首先是四个月不给法定代表人改判申请立案,后拖六个月才给改判。然后,孟凡斌组织召开院审委会,决定把法定代表人改判案移送兴城市自然资源局,以个人没有采矿许可证为由,“建议兴城市自然资源局对鸿大公司法定代表人行政处罚2000万元”。兴城市自然资源局经过调查了解后,没有对鸿大法定代表人进行处罚。

孟凡斌为了包庇潘春吉、项雷犯罪团伙,为了给他们减轻罪责真是无所不用其极,这种违法无耻手段,真想不出是一个人民法院院长做的出来的!在此,我想问一下孟凡斌院长和兴城市法院审判委员会领导三个问题:一是国土资源部依法批准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是发给个人的,还是发给法人单位的?如果不知道,你们可以集体辞职,不要再给国法尊严带来伤害!如果知道,你们是不是又违法无耻的迫害被害人?二是按照兴城市法院李杰副院长的说法,“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结案,都会随案情向相关部门移送案情线索”。请问孟凡斌院长及审委会领导,鸿大案在兴城市法院卷宗中有5000万的财产去向不明,这种涉及刑事犯罪的线索,你们为什么不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三是鸿大公司四个公司的账册、账务物品等,在法院卷宗扣押清单上明确存在,你们为什么不退还?这关乎企业核心的经济往来账册凭证、合同档案、证照印件等去向不明,你们为什么不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

孟凡斌院长,你为了配合潘春吉、项雷犯罪团伙,置国法于不顾,你将一个人民法院“忠于党、忠于人民,公正执法,取信于民。”的全院法官誓言放到哪里去了?你的行为根本不配做一个人民法院院长。

 

 

葫芦岛市、县公安部门真是“铁板一块”,难怪潘春吉在葫芦岛期间,管你合法不合法,只要触犯了他的利益就把你办成铁案。有潘春吉在辽宁公安厅主持工作,我们告状、喊冤无门!


鸿大公司冤案时隔十年后于2022年12月29日,公司及同判员工依法改判无罪,公司法人代表于2023年9月15日,依法改判无罪。然而,潘春吉和项雷利用手中公安、法院大权,对鸿大公司在葫芦岛市、县公安、法院追讨财产、账册、物品等过程中设下层层阻碍。

郭启海及代理人按照法院判决卷宗找兴城法院,审判长崔宝民说法院没有收到这些财产。找孟凡斌院长,他说让我们找公安局。鸿大公司财产扣押手续全部是兴城市公安局出具,我们凭扣押清单找兴城市公安局,他们说,“我们不知道你们财产、账册、账务等去向,你们找葫芦岛市反恐支队吧”。我们找到反恐支队,他们把我和代理人拦在门外,他们说,“反恐支队没有你们扣押的东西,你们找兴城市公安局、东西是他们扣押的”。我们向公安局纪委信访,纪委不接待。

就这样,法院推公安,公安推反恐支队,经过数十次的往返,郭启海终于明白,葫芦岛市、县公安部门真是“铁板一块”,难怪潘春吉在葫芦岛期间,管你合法不合法,只要触犯了他的利益就把你办成铁案。有潘春吉在辽宁省公安厅主持工作,我们告状、喊冤无门。

为了申诉冤屈,2023年6月,我们向公安部举报葫芦岛市、县公安部门拒不退还财产的违法行为。2023年7月4日下午,葫芦岛公安局督察支队工作人员电话通知我们说,“你们举报兴城市公安局退还扣押财产、账务的问题,公安部转办给辽宁省公安厅,公安厅现转给葫芦岛市公安局督察支队,你们把扣押清单证据抓紧送到我们这里”。

我们以为终于看到了“曙光”,于7月5日上午,把兴城市公安局扣押清单送到葫芦岛市公安督察支队。可又是数十次北京、辽宁的往返,直到2023年11月1日,葫芦岛市公安局督察支队电话通知我们说,“你们举报的证据我们进行了核实,其中部分事实不属实,现通知你们,你们的举报已结案”。我当时问这个工作人员,“你们公安局开具的扣押清单清楚的标明了扣押的全部物品,我们只追讨扣押我们鸿大公司的五条船和扣押鸿大几个公司的账册财物物品,你们扣押其他人的财产与我公司无关”。工作人员说,“我们对你们的举报进行了逐项核实,也有相关部门的证明,事实很清楚”。我又问该工作人员,“押清单上扣押我公司五条船,其中[津润采12]和[津润采17]两条采砂船去哪了?这些船公安机关没有向法院移交,公安机关总要有个去向吧?”这个工作人员说,“采砂船沉了,沉到哪里不清楚”。船长约80米,船高20多米,自重2500吨左右,这个公安办案人员的答复在全国公安系统绝无仅有。对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荒唐而又无耻的回答我无语了,没必要再谈下去了(以上内容有电话录音为证)。

 

 

潘春吉犯罪团伙枉法迫害民营企业十年之久,潘春吉操控省、市、县三级法院违法迫害鸿大公司已成定论。鸿大公司冤案是辽宁“公检法”在人为的情况下,置国法于不顾,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潘春吉“犯罪团伙”有头顶国徽的公安、检察官和身穿法袍的法官,他们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公权力,枉法迫害民营企业,导致鸿大公司在辽宁兴城投资的经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兴城港建设项目和国家批准的海砂开采项目被迫停止,给鸿大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经营损失。他们私分企业五千万财产,销毁几个公司账册物品。这些站在党旗下的政法系统败类,至今还掌管辽宁公安大权,掌控省、市、县法院大权。

十年后的今天,鸿大公司通过艰辛而又漫长的维权经历,彻底洗清潘春吉犯罪团伙强加的罪名,但鸿大公司却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公安扣押价值5000多万元的财产未归还,并付出了十余年的经营损失和“维权”损失。

李总理曾经指出“要努力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护产权必须坚定不移,对侵权行为要依法惩处,对冤假错案要有错必纠,让企业家安心搞经营、放心办企业”…… 

他还说:一旦民营企业家本人牵涉到什么案件,无论最终案件结果如何?都不可避免地会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团队产生负面影响,并由此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例如鸿大公司一案,因为辽宁公检法在此案中的“过失”,造成鸿大公司名下四家公司瘫痪,负债累累。这与李总理三令五申要“给企业家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是背道而驰的!辽宁司法部门应该立即做到“有错必纠”!严惩潘春吉、项雷、刘哲、项继飞、孟凡斌等人在此案中涉嫌知法犯法、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罪!

我们常常说,这是一个朗朗的乾坤,这是一个清平的世界,但我们看到的现实却是——法霸警匪成灾,祸害人民,视天下为私产,对百姓如草芥,看法律若无物,待党纪似粪土。在古代,对于如此累累罪行之人,尚且法办,何况今乎?这样的人,不法办,何以正视听?这样的人,不严惩,何以平民愤?人民的利益就这样被肆意践踏,人民的权益谁来维护?否则,我们国家的公信力何在?
    不要让郭启海们去乞求上苍,让上苍来惩罚那些作威作福之人——因为那是对我们当今法制社会的莫大讽刺!
    请还鸿大公司一个公道!请给我们全国人民一个和平、安定的生活环境!请给我们全国的每一位公民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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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案:甲氨蝶嘌呤片副作用

大公司:大公司圣姑

拒不:拒不复婚前夫滚远点

财产: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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