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使馆的级别有哪些?(各国大使馆都在北京吗?)(大使馆和领事馆有什么不同,大使馆的级别与领事馆有什么不同)

使馆:常驻外交代表机关的统称。按使馆最高官员的等级可分为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使馆设于接受国的首都。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使馆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使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驻外使馆的级别有哪些?(各国大使馆都在北京吗?)(大使馆和领事馆有什么不同,大使馆的级别与领事馆有什么不同)

文章目录:

  1. 驻外使馆的级别有哪些?
  2. 各国大使馆都在北京吗?
  3. 中国驻外大使馆有什么用处?

一、驻外使馆的级别有哪些?

驻外使馆是一国驻在另一国的常设外交代表机关,标志着两国建有外交关系。

驻外大使馆一般由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三类工作人员组成。

外交人员是具有外交官身份的人员,主要包括公使、公使衔参赞、参赞、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随员等。

部分使馆还有专业领域的外交人员,例如如陆海空军武官、商务参赞或专员等。

不同工作人员,级别也不同,具体如下:

大使多为副部、司、副司级;

公使及公使衔参赞多为司、副司级;

参赞多为副司、正处级;

一、二等秘书多为处、副处级;

三等秘书、随员多为正、副科级。

行政技术人员是承办行政及技术事务的人员,主要包括文书、主事、翻译、打字员、会计等。

服务人员是做服务性事务人员,主要包括司机、传达员、工勤人员等。

另外,有的使馆人员还会私人雇佣清洁工、司机、仆人、保姆等。

二、各国大使馆都在北京吗?

各个国家大使馆都在北京,你说的应该是领事馆,领事馆可以在其他城市。

7月24日上午,中国外交部通知美国驻华使馆,中方决定撤销对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的设立和运行许可,并对该总领事馆停止一切业务和活动提出具体要求。

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

很多朋友就会问了,什么是领事馆呢?和大使馆有什么不同呢?

大使馆和领事馆都属于本国在他国设立的外交机关,但是他们彼此之间还是存在着很大的不同的,细分下来有三大不同点。

定义不同

大使馆是国家之间外交沟通的主要平台。国事为主,负责范围是驻在国的全部范围。

领事馆是一国政府派驻对方国家某个城市并在一定区域执行领事职务的政府代表机关,级别仅次于大使馆。

大使馆,简称使馆,是一国在建交国首都派驻的常设外交代表机关。大使馆代表整个国家的利益,全面负责两国关系,馆长是大使,由国家元首任命并作为国家元首的代表履行职责。大使馆的首要职责是代表派遣国,促进两国的政治关系,其次是促进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的关系。大使馆通常受政府和外交部门的直接领导。

使馆同时具有领事职能。促进两国关系和人民间的往来是领事馆的重要职责,但其最主要的职责是领事工作,比如:维护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向本国公民颁发或延期护照、向外国公民颁发签证。

领事馆,简称领馆,是一国驻在他国某个城市的领事代表机关的总称,有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等,负责管理当地本国侨民和其它领事事务。领事馆的主要职责是促进两国关系和人民间的往来以及相关领事工作,比如维护本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向本国公民颁发或延期护照、向外国公民颁发签证等。领事馆通常接受外交部门和所在国大使馆的双重领导。

使馆同时具有领事职能。

图为驻罗马的英国大使馆

级别与领导不同

1、大使馆是直接受本国外交部和政府直接领导。

2、而领事馆通常要接受本国外交部和所在国大使馆的双重领导。

大使馆内的主要官员为大使、公使和代办。而领事馆的主要官员为总领事、副总领事、领事、副领事等。

中国驻休斯敦的总领事馆 1979年设立

设置条件不同

1、大使馆一般只在彼此建交的国家之间设立,如果两个国家断交了,就要撤销在对方国家的大使馆。

2、领事馆设立的目的是维护本国公民的权益,所以无论两个国家是否建交,都可以到对方国家设立领事馆,设不设领事馆,设哪个级别的领事馆,主要看侨民和领事业务的多少以及所在地区的重要性,并依照对等原则进行。

另外,在一个国家只能设置一个大使馆,但是可以设置多个领事馆的。

三、中国驻外大使馆有什么用处?

驻外大使馆的作用有:维护本国公民和法人在外国的合法权益,向本国公民颁发或延期护照、向外国公民颁发签证。

对于生活在海外的中国公民而言,派驻在各国的中国领事馆可以称的上是大家最坚硬的后盾了,不管我们是在海外留学、工作还是旅游。

当在异国遇上麻烦时,领事馆都能向提供必要的帮助,并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保护人身安全,尤其是近年越来越多拿到加拿大永居签证的华人,在加拿大的生活中难免会碰到一些棘手的事需要领事馆帮忙。

中国在国外一般都会设有大使馆和领事馆,大使馆是代表整个国家的利益,而领事馆是主要负责管理当地本国侨民和其它领事事务,平时遇到事情了去的基本都是领事馆,了解领事馆能为中国公民提供哪些服务和帮助是非常有必要的。

大使馆的主要职能:

在大使馆和领事馆中,一批由国内有关机关精心挑选、能力出众的人员在从事着政府交办的各项重要的对外交涉事务。

那么,大使馆(还有领事馆),究竟具体承担一些什么任务呢?

1961年4月18日,在签署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条有如下规定:

第三条

一、除其他事项外,使馆之职务如下:

(甲)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乙)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

(丙)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丁)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

(戊)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间之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

二、本公约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使馆执行领事职务。

其中第二款表明,使馆还可以执行领事职务。那么,领事职务又是指哪些事项呢?

1963年4月23日,也是在维也纳签订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该公约第五条如下:

第五条 领事职务

领事职务包括:

(一)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内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个人与法人——之利益;

(二)依本公约之规定,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之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之发展,并在其他方面促进两国间之友好关系;

(三)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内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活动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并向关心人士提供资料;

(四)向派遣国国民发给护照及旅行证件,并向拟赴派遣国旅行人士发给签证或其他适当文件;

(五)帮助及协助派遣国国民——个人与法人;

(六)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并办理若干行政性质之事务,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禁止之规定为限;

(七)依接受国法律规章在接受国境内之死亡继承事件中,保护派遣国国民——个人与法人——之利益;

(八)在接受国法律规章所规定之限度内,保护为派遣国国民之未成年人及其他无充分行为能力人之利益,尤以须对彼等施以监护或托管之情形为然;

(九)以不抵触接受国内施行之办法与程序为限,遇派遣国国民因不在当地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于适当期间自行辩护其权利与利益时,在接受国法院及其他机关之前担任其代表或为其安排适当之代表,俾依照接受国法律规章取得保全此等国民之权利与利益之临时措施;

(十)依现行国际协定之规定或于无此种国际协定时,以符合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任何其他方式,转送司法书状与司法以外之文件或执行嘱托调查书或代派遣国法院调查证据之;

(十一)对具有派遣国国籍之船舶,在该国登记之航空机以及其航行人员,行使派遣国法律规章所规定之监督及检查权;

(十二)对本条第(十一)款所称之船舶与航空机及其航行人员给予协助,听取关于船舶航行之陈述,查验船舶文书并,于不妨害接受国当局权力之情形下调查航行期间发生之任何事故及在派遣国法律规章许可范围内调解船长船员与水手间之任何争端;

(十三)执行派遣国责成办理而不为接受国法律规章所禁止、或不为接受国所反对、或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现行国际协定所订明之其他职务。

在有些著作中,对于领事职务有更加清楚明确的概述,如主编的《国际法知识辞典》指出:

“领事的任务主要是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商业与经济上的利益并处理与此有关的各种业务。例如,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商业、的发展;调查接受国商业、经济状况,向派遣国政府具报;颁给护照及旅行证件;

受理派遣国国民出生、死亡、婚姻之申报,证明遗嘱,调查证据,转送司法书状等;保护和监督派遣国的船舶、飞机及其乘务员,查验船舶文书,调查航行争议,调解乘务员之间的纠纷等。”

以上内容参考: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使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使馆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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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馆:使馆与领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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