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和单位协商,由单位为员工补办员工档案。2、如果无法协商,可以通过向单位所在地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单位赔偿。3、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单位恢复原状(补办员工档案)、赔偿损失(与档案相关。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人员档案丢失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人员档案丢失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文章目录:
一、员工档案丢失怎么办
法律分析:1、和单位协商,由单位为员工补办员工档案。
2、如果无法协商,可以通过向单位所在地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单位赔偿。
3、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单位恢复原状(补办员工档案)、赔偿损失(与档案相关,因碧纯档案丢失无法享受各项保险、工资、福利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四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握迹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段慧并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二、人事档案丢失怎么补办
1、档案丢失首先需要开一个档案遗失证明,一定要加盖公章,注意:有工作单位的找工作单位开这个证明,如果是在学校丢失的,由学校出具,如果是在人社局丢失的,由人社局出具。2、拿着开好的遗失证明,自己写一个档案补办申御蠢哪请,到学校盖章并签字。 3、按照学籍档案内的材料一一补办,通常只要补办这些主要材料就可以了:毕业生登记表嫌者、学生成绩单、政治面貌信息、体检报告、思想汇报、转正申请书、奖惩材料。
注意:以上材料有的文镇码件可以打印盖章,有的则只能复印盖章。4、补好以上资料后交给学校审核,审核之后学校会在档案袋外加盖公章,然后交给就业指导中心登记录入,并且密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芹渣薯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档逗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梁歼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
三、原单位把个人档案丢了怎么办
如果原单位把个人档案册逗吵丢了,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联系原单位:首先,您可以尝试联系原单位,询问他们是否找到了您的个人档案。如果他们找到了,您可以要求他们将档案退还给您或者将其转交指缓给您的新单位。
2. 向人事部门申请:如果您无法联系到原单位或者他们无法找到您的个人档案,您可以向您的新单位的人事部门申请。人事部门可以向原单位或者相关机构查询您的个人档案,并帮助您找回丢失的档案。
3.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果原单位无法找到您的个人档案,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根据《劳动法》和《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有义务妥善保州侍存员工的个人档案。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相关规定,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要求他们协助您找回丢失的档案。
4. 重新建档:如果您的个人档案无法找回,您可以向新单位的人事部门申请重新建档。在重新建档时,您需要提供尽可能多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文件,并尽可能多地提供证明您在原单位工作的证据,包括合同、工资单、社保缴纳证明等。
总之,如果原单位把个人档案丢了,您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找回丢失的档案或重新建档。您可以联系原单位、向人事部门申请、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重新建档。不管采取哪种措施,您需要尽快行动,以便尽快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八条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文献信息同时是档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前款所列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可以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研究、编辑出版有关史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七条档案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人员档案丢失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人员档案丢失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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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档案丢失:个人人事档案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