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的三个层次是什么?(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有哪些?)(人身损害赔偿的三个层次)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应当包括以下三个层次:1.经济损失赔偿。这个层次是指因人身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需要进行赔偿。具体包括医疗费用、营养费、交通费、住院费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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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的三个层次是什么?(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有哪些?)(人身损害赔偿的三个层次)

文章目录:

  1. 人身损害赔偿的三个层次是什么?
  2. 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有哪些?
  3. 民事损害赔偿原则

一、人身损害赔偿的三个层次是什么?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在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依法由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应当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经济损失赔偿。这个层次是指因人身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需要进行赔偿。具体包括医疗费用、营养费、交通费、住院费等必要费用。如果被害人因受伤或疾病需要请假或失去工作机会,还应当计算相应的工资、奖金、拆蠢改津贴等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2.精神损失赔偿。这个层次是指因人身损害造成的精神损失需要进行赔偿。具体包括疼痛、恐惧、精神创伤等心理损害。赔偿数额通常需要参考被害人的具体情况、年龄、职业等因素,以及社会公认的赔偿标准进行计算。
3.社会公益赔偿。这个层次是指因人身损害对社会公益造成了损失需要进行赔偿。具体包括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公共设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赔偿数额通常需要参考当地的具体法律法规以及社会旅判公认的赔偿标准进行计算。
总之,人身损害赔偿的三个层次是经济损失赔偿、精神损失赔偿以及社会公益赔偿。这三个层次相互独立但又相互关联,需要根据实档斗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和计算,确保被侵权人能够得到全面、公正、合理的赔偿。

二、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有哪些?

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因他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造成自己或财产受到损害后,请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的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一般规则包括:根据犯罪行为建立民事责任、侵权人负有举证责任、赔偿标准为实际损失和合理支出、赔偿限额等。

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念仔因他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造成自己或财产受到损害后,请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的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一般规则包括:首先,对于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造成侵权损害的,应该依据犯罪行为建立民事责任。其次,侵权人应该负有举证责任,即侵权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无过错或没有造成损害。第三,赔偿标准以实际损失和合理支出为原则,即被侵权人损失的经济利益和因扩大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最后,赔偿限额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对赔偿数额的限制,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以及不同的侵权程度都可能会导致不同的赔偿限额。需要注意胡高判的是,在处理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采取合适的方法和措施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侵权损害赔偿中如何界定“实际损失”和“合理支出”?侵权损害赔偿中,“实际损失”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直接遭受的经济损失;“合理支出”指为减轻损失而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例如为维护权益所支付的律师费用等。同时,需要注意,实际损失和合理支出的范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界定。

侵权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中的规则较为复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需要充分了解相关规定、要求和程序,以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裤改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三、民事损害赔偿原则

法律主观:

一、民事损害赔偿基本原则
(一)全部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对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
1、侵害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造成损害的,既要赔偿现实财产本身的损失,也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2、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 精神损害赔偿 。
(二)限定赔偿原则。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侵权损害。如《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误工损失,“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三)惩罚性赔偿原则。主要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和产品责任。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四)衡平原则。即在确定侵权 损害赔偿范围 时,应考虑诸如当事人的经济状态等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正、公平。
二、侵权损害赔偿的特征是什么
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而造成的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侵权损害赔偿是一种适用非常普通、并经常出现的民事责任方式。由于其涉及的内容较为庞杂,所以我们可以说,损害赔偿又是一种法律制度,它是由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各项制度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侵权损害赔偿具有以下特征:
(一)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在各种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均不能以实际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权利遭到侵害、面临危险或受到妨碍,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此几项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只以财产受到侵害为前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几种责任的承担通常仅以人身权或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为前提。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既可以以他人财产受到损害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为前提。
(二)损害赔偿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财产为内容。在其他责任形式中,侵权行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给付金钱的问题;即使以实物财产赔付,该财产也应属于侵权行为人所有。而在返还财产的责任形式中,侵权人向受害人返还的财产本来就属于受害人所有或管理。
(三)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受各种因素的制约。其他形式的责任,在实际承担时较为简单,易于操作。而损害赔偿责任在实际承担时却较为复杂,通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要考虑到赔偿的范围、赔偿数额的计算、侵权人和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在故意侵权中,还要考虑到惩罚性赔偿。
三、侵权行为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一)有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 民事权利 受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此处所称的加害行为是一个未经法律评价的行为,对其确定纯粹基于该行为所造成的民事损害后果。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以作为的形式居多,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传统民法教科书对这一要件一般以“行为的违法性”或“违法行为”来表述,这一表述方式当然有其合理性,但不够准确。无论是“行为的违法性”还是“违法行为”,它们实际上已对致人损害的行为作了法律评判。事实上,在这里对加害行为进行法律评判并无必要,因为一般侵权行为构成的另一个要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才是对致人损害行为进行法律评判的地方。在这里,只要证明有加害行为即可。
(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此处所称的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另一个要件。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侵权,更谈不上侵权损害赔偿。
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损害系合法权益受侵害所致;二是损害具有可补救性,即所受损害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补救;三是损害的确定性,即损害事实确实发生,并可通过一定的方式衡量其大小和程度。
损害事实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
财产损害,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毁人房屋,盗人车辆等行为致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财产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既得利益的损害,如车辆被盗;间接损害是可得利益的损害,如因车辆被盗导致营业收入的减少。
人身伤害,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损害。人身伤害专指自然人而言,系由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所造成,具体包括生命的损害、身体的损害、健康的损害三种情况。同时,对自然人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导致其财产的损失。如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支付医疗费和收入的减少等。
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受损或人身伤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如名誉受不法侵害、隐私被他人不法披露、身体因受伤而致残等。这些都会导致自然人的精神痛苦。与其他损害不同的是,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难以用金钱来衡量。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
就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而言,主要是指损害事实系由加害行为所引起的情形。例如,甲故意伤害乙的身体,直接造成乙身体受伤。在这里,甲的加害行为是原因,乙的身体受伤是结果,二者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较为复杂,有许多不同的表现形式。其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1)一因一果,即一个加害行为导致一个损害结果,这种因果关系较为简单;(2)一因多果,即一个加害行为导致了多种损害结果;(3)多因一果,即多个加害行为导致了一个损害结果,这种因果关系最为复杂。
理清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极为重要。实践中,有些因果关系较为清楚,一目了然;有些则较为复杂,难以确定,在必要时还需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除须具备上述各要件外,还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条件。亦即只有在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时,一般侵权行为才能构成。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民法理论对何为过错尚无明确的界定,关于过错的认定主要是借用刑法上的有关理论。民法上的过错也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为故意。如明知用刀去刺人会发生伤人或死人的后果,仍然用刀去刺人,结果导致他人受伤的,就为故意的侵权行为。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人是否尽到注意义务而定。对行为人注意义务的确定,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
民事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四个,即全面赔偿原则、限定赔偿原则、惩罚性赔偿原则以及衡平原则。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 民事损害赔偿基本原则 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损害赔偿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损害赔偿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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