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附属保护和难民保护的区别(在国际法上国家可以庇护的对象包括)(世界难民日主题:附属保护指未获得难民保护或庇护的地位)

1、附属保护指未获得难民保护或庇护的寻求庇护者可被授予辅助保护的地位。2、由于任何原因而被迫离开家园的任何人。3、难民身份的福利更加优厚。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难民保护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难民保护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德国附属保护和难民保护的区别(在国际法上国家可以庇护的对象包括)(世界难民日主题:附属保护指未获得难民保护或庇护的地位)

文章目录:

  1. 德国附属保护和难民保护的区别
  2. 在国际法上国家可以庇护的对象包括
  3. 世界难民日的主题
  4. 难民身份的排除条件
  5. 中国对难民的收容标准

一、德国附属保护和难民保护的区别

1、附属保护指未获得难民保护或庇护的寻求庇护者可被授予辅助保护的地位。
2、由于任何原因而被迫离开家园的任何人。
3、难民身份的福利更加优厚。获得难民身份的人在享受福利上相对更加优厚。

二、在国际法上国家可以庇护的对象包括

庇护的对象包括政治犯和政治难民。虽然规定了庇护制度,但内容过于原则,而且也没有针对难民问题的专门立法,缺乏庇护审查程序、难民待遇和寻求庇护者的待遇的规定,应结合相关国际公约完善我国庇护制度。
庇护作为国际法中非常复杂的法律制度之一,需要平衡个人,庇护国,原所属国以及整个国际社会多方面的利益。要想将庇护制度良好的实施,需要在上述四利益中谋求平衡。现如今庇护权已经和人权紧密联系,但是我国对庇护问题还是不够重视。国外学者将庇护问题和难民保护放在一起进行研究,认为庇护问题不仅牵涉国家主权,更是人权保护的一部分。
定义难民必须具备五个因素:
1、畏惧迫害,是指一个人在无论是思想还是心理都对迫害充满恐惧。这样的迫害不要求实际发生,只要有遭受迫害的可能性就可以。但是这样的迫害必须有客观的事实加以证明,而非主观想象。
2、有正当的畏惧理由,公约规定的理由包括因为宗教、种族、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者拥有某种政治见解。其中种族迫害是产生难民的主要缘由。
3、处于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国之外,这是一个人取得难民的前提条件。否则,任何国家给予他国境内的民众以难民庇护的行为,侵犯了他国的属地管辖权。
4、不愿或者不能受到所属国的保护,庇护者有权拒绝其所属国提供的保护,但这样的选择受到了“正当理由畏惧”的限制。
5、不愿或者不能返回其居住国,对于无国籍人来说,可以因为客观情势或者畏惧害怕而不返回其居住国。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三、世界难民日的主题

  世界难民日成立的意义在于尊重难民作为人的存在,呼吁社会关注和保护难民,并且对难民所做出的贡献有所认知。每年的世界难民日都会有相应的主题,下面就跟随我一起了解一下历年来的世界难民日的主题,希望大家喜欢,仅供参考。

   历年主题

  2001年世界难民日主题:"尊重",也是第一个"世界难民日"。

  2002年世界难民日主题:"优先解决女难民问题"。

  2003年世界难民日主题:"难民青年"。

  2004年世界难民日主题:"我想有个家:安全和有尊严地重新开始生活"。

  2005年世界难民日主题:"勇气"。

  2006年世界难民日主题:"希望"。

  2007年世界难民日主题:(联合国难民署没有指定的主题)。

  2008年世界难民日主题:"保护"。

  2009年世界难民日主题:"活生生的人,活生生的需要"

  2010年世界难民日主题:"家园"。

  2011年世界难民日主题:"一个流浪家庭已经算太多"和"一个被剥夺希望的难民已经算太多"。

  2012年世界难民日主题:"难民别无选择,你有"

  2013年世界难民日主题:"用一分钟时间,支持一个难民家庭"。

  2014年世界难民日主题:"因战争而导致分离的家庭即便只有一个也太多"

  2015年世界难民日主题:"倾听难民的故事,如同你我一样"

  2016年世界难民日主题:"移民与难民质问我们;慈悲福音的答覆"

  2017年世界难民日主题:“我们与难民同在”

  2020年世界难民日主题:“每个人都可以有所作为,每个行动都很重要”

四、难民身份的排除条件

刑事犯罪的人。国际法既确立难民保护原则,还规定了难民身份的排除条件:包括“破坏和平罪、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曾在避难国以外犯过严重非政治罪行”、“曾有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行为并经认定为有罪”,因此实施刑事犯罪的人不能获得难民身份。

难民身份的排除条件包括:

1. 申请者目前已从联合国难民署以外的联合国其他机构(如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获得必要救济与援助。

2. 申请者在庇护国国内实际享有与该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即获得公民同等待遇)。

3. 申请者犯有三类严重罪行。这三类严重罪行包括“破坏和平罪、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曾在避难国以外犯过严重非政治罪行”、“曾有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行为并经认定为有罪”。若申请者在进入庇护国之前犯下这三类严重罪行,则也会被排除获得难民身份的可能。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更多详细内容建议您咨询专业机构。

五、中国对难民的收容标准

如下:
早在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第24次会议就决定:中国加入《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关于难民地位的决议书》,但同时声明对下列条款予以保留:
一、《公约》第十四条后半部分,即“他(难民)在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内,应给予他经常居住国家国民所享有的同样保护。“
二、《公约》第十六条第(三)款,即“难民在其经常居住的国家以外的其他国家,就第(二)款所述事项,应给予他经常居住国家的国民所享有的待遇。”
ps. 第(二)款:“难民在其经常居住的缔约国内,就向法律申述的事项,包括诉讼救助和免予提供诉讼担保在内,应享有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三、《议定书》第四条,即“本议定书缔约国间关于议定书解释或执行的争端,如不能以其他方法解决,应依争端任何一方当事国的请求,提交。”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难民保护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难民保护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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