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兴城:受害人投诉司法部门“操控”鸿大案“背后”的惊天内幕(葫芦岛市公安局把鸿大公司的海在投资界有定为“11.27”)

本网10月8日辽宁讯(记者卓尔图雅报道)在投资界有这样一句话:投资不过山海关。意思是投资去哪里,都不能越过山海关。过了山海关就是东北,而东北的营商环境太差,地方保护性政策干预普遍。外地资本到了东北,是条龙也得盘着,是只虎也得卧着……

记者今天要给大家讲述的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某公司从北京到辽宁兴城投资,被当地司法部门以莫须有的罪名将该公司近10人判刑、罚款,并扣押公司财产,上诉到中院、高院,均被维持原判。最后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才被改判受害人无罪。然而,辽宁“公检法”却“默契”配合,竟敢置最高院的《判决》于不顾,拖了四年才下发无罪《判决书》,而且,至今也没有退还非法扣押受害人的上千万元的财产。

经过如此艰难的遭遇后,该公司法人郭启海终于领教了当初的“冲动”,发出心酸的感慨:跨过山海关,如隔两重天;走进古城府,蒙冤十年苦。



上图:鸿大公司办公室

【误入陷阱】合法采砂变成“非法”是否有人“操纵”


据记者了解,2011年底,北京市鸿大华海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鸿大公司),进驻辽宁兴城, 2012年1月15日,鸿大公司经过县、市、省,国家四部委(军方、交通部、农业部、海洋局)层层审批,依法取得国家海洋局批准的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并缴纳了海域使用金。

鸿大公司从2012年1月中旬至4月中旬,三个月的时间内先后向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部矿管司、国土资源部办证大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海洋局批办手续,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海砂开采“采矿许可证”,对此,上述四个部门均答复鸿大公司:“海域使用法”实施后,国土资源部不再受理海砂开采发证。为了在生产过程中不出现法律相关问题,我们又向国家海洋局相关部门提出咨询,其回复我们的是:“行政许可,一次审批,无需再办采矿手续”。

为此,鸿大公司经过三个多月的各方面法律咨询后,于2012年4月下旬开始海砂开采生产。

6月22日,在距鸿大公司采区1海里处,盗采海砂团伙造成了重大沉船事故,同年9月又有盗采海砂运输船在绥中海域沉船,两次沉船造成死亡人数达15人之多,引起了省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葫芦岛市公安局对两次盗采国家资源的团伙分别立案调查,调查结果为仅追究生产责任事故外,对盗采国家资源罪只字未提,盗采船只设备均由盗采团伙自行拖走。

然而,有国家批准手续依法纳税的鸿大公司,在时任葫芦岛市公安局长潘春吉的操控下遭受到了灭顶之灾。11月28日,鸿大公司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葫芦岛市公安局反恐支队把鸿大公司兴城分公司团团围住,抓走多名员工及管理人员。

事后才得知,葫芦岛市公安局把鸿大公司的海砂开采项目定为“11.27”重大专案。按照局长潘春吉的指示,由葫芦岛市公安局反恐支队组成“11.27”专案组,刘哲支队长任组长。

专案组将鸿大公司多名干部职工抓捕、拘留、刑拘,扣押财物。并扣押鸿大公司的全部财物,账册、软件、电脑等,财产的手续由兴城市公安局出具。公司被扣押的两艘采砂船、两艘生产用船、一条渔船、汽车一辆近五千万的资产凭空消失。

2013年9月18日,一个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兴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起诉书递到了兴城市人民法院。从此,一个以无“采矿许可证”为由的违法审判在辽宁拉开序幕。

2014年6月11日,兴城市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对鸿大公司及管理人员做出了一审判决,郑力娜、郭强、何桂华、王平岳、刘俊杰、李金、李超、韦忠园等人均被判处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鸿大公司为洗清冤屈,还公司员工



清白,郭启海以“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葫芦岛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2014年10月8日,葫芦岛市中级法院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鸿大公司不服,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同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两高关于加强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司法解释》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开采海砂是合法的”。但让我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面对“两高”公布的法案,辽宁高院没有执行。于2017年3月22日,驳回申诉,维持原判。

2017年4月,鸿大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提出了申诉。对此,2018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2018)最高法刑申139号》,再审决定书认定:“北京鸿大公司缴纳了海域使用金,并依法取得海砂开采使用权证。该公司按照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的明确授权开采海砂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高院再审决定书,最高院指令辽宁高院对鸿大公司非法采矿案再审。

针对以上说法,记者查看了受害人提供的“海域使用权证”, “11.27”专案组分工,兴城公安局扣押财产等手续,《(2013)兴刑初字00235号刑事判决书》,(2014)葫刑终字第00103号判决书,(2017)辽刑申76号高院判决书,最高院再审决定书等资料进行了核实。



上图:鸿大公司向国家海洋局申办的《海域所有权证》

【敷衍搪塞】法院之间“默契配合”是否存在“猫腻”


2018年6月初,辽宁高院审监二庭周亮法官通知郭启海到辽宁高院,郭启海和公司律师及公司高管共4人与周亮法官见面,对话如下:周说:“最高院发回辽宁高院鸿大公司再审案,高院由审监二庭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今天约你们来高院,是看看你们对再审案有没有其他请求”。郭:“我们只有一个请求,请求辽宁高院按照最高院“再审决定书”尽快给我们出结果。请问周法官,鸿大公司再审案,辽宁高院什么时候能给我们一个结果? 周:“最高院再审决定书非常明确,只是法律适用的问题,高院在3个月内给出结果,你们等待就可以”。

之后,公司律师就相关法律方面问题,和周法官进行了交流。会面时间不到1小时就结束了,也是辽宁高院和鸿大公司唯一的一次会面。接下来就是等待辽宁高院给我们出结果。3个月后,辽宁高院并没有给我们结果,我们曾多次与周法官沟通,周法官总是各种借口推脱。10月19日,辽宁高院做出了“(2018)辽刑再8号刑事裁定书”。按照裁定书决定,辽宁高院把鸿大公司案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

11月19日,兴城法院组成合议庭,由刑事庭庭长崔宝民任鸿大公司重审案审判长,并于12月20日在兴城法院开庭审理。在被害人(鸿大公司)要求兴城法院尽快出结果且没有其他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开庭不到一小时便结束。三个月后,我司律师询问审判长崔宝民,崔答复:“案子在审理之中”。6个月后,律师再次询问崔审判长,崔说:“辽宁高院有指示,要求我们将审理情况逐级上报。我们已将情况上报葫芦岛市中院”。此案在葫芦岛中院副院长刘军手里,压了4个月才上报辽宁高院。此后,律师每半月给崔审判长,催答复:“我们没办法,在等高院指示”。一年又一年,一月又一月,多次函件、近百次电话,兴城法院每次回复都是同一句话,“在等辽宁高院指示”。

2022年1月4日,郭启海接到葫芦岛市中院副院长项雷电话,他说:“最高院指示辽宁高院给你们的案子尽快做出判决,中院决定成立鸿大公司重审案领导小组,安排我具体负责,你尽快来中院找我”。1月6日,我到葫芦岛和项雷副院长见面,他表态两周之内给我们出判决。之后,我再和项雷见面沟通鸿大公司案出结果之事时,项雷说:“市政法委要听鸿大重审案汇报,汇报后,市中院上审委会,然后由兴城法院出结果”。对于项雷的说辞,我明显感觉到他在拖。3月23日,郭启海向崔宝民询问案子进展情况,崔说:“案子没在我手里,我没有必要撒这谎”。5月11日崔宝民通知郭启海,“案子又交回我手里了,我会抓紧时间审理”。5月14日,郭启海给崔打电话,问案子情况,崔说,“下周我什么都不干,专门处理你们的案子,争取一周给你们出结果”。5月19日,我又给崔打电话,崔说:领导决定“案子要做个风险评估,要报给兴城市政法委、兴城市纪委审核,向市中院项雷副院长报批,领导决定的,我们没有办法”,审判长想出结果,无奈院长孟凡斌不让他出结果。

2022年7月,郭启海在个人微博进行了实名举报,两小时后,崔审判长电话通知说:“李杰副院长要见你,你来兴城法院一趟”。在法院,李副院长说,“你们的案子兴城法院很重视,正在和市中院沟通,项院长也很着急,正在向市政法委、市政府、市委汇报,你们再等等”。之后,孟凡斌院长又约郭启海到兴城法院,孟说,“兴城法院已给市中院提交了合议庭报告,项雷院长让等批复,没有中院批复,我们出不了结果,你们再等等”。

直到2022年12月29日,受害人郭启海才收到(2018)辽1481刑初290号判决北京鸿大公司无罪、原审被告人郑力娜、郭强、何桂华、王平岳、刘俊杰、李金、李超、韦忠园等人全部无罪的《兴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为了核实以上内容的真实性,记者查看了受害人提供的与和崔宝民通话录音,与和李杰通话录音,微博实名举报文章等文字、录音、图片资料进行了核实。



【践踏法律】公安扣押的财产岂能“随意”处理私分

郭启海向记者介绍说:鸿大公司改判法律文书生效后,我身为鸿大公司董事长、公司法定代表人,迫切要求我个人案的改判,恢复鸿大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经营。于2023年1月10日,向兴城市人民法院递交了我个人案再审申请。3月26日,我又向兴城市法院递交了个人申请改判涵,兴城市人民法院没有给我任何回复。经我代理律师李哲峰律师了解,我个人再审申请案在法院诉讼中心曹东林手里拖了四个月。6月1日,律师收到兴城法院再审决定书。

同时,鸿大公司要求兴城法院退还扣押财产及财物物品,法院答复是:“鸿大公司扣押的财产(津润采12号采砂船、津润采17号采砂船、新鸿大02号、新鸿大03号生产用船、鸿大公司辽葫5189号渔船及船上备品、设备等),公安机关未向法院移交,鸿大公司可依据法院判决向公安机关申请退回”。

2023年1月10日,鸿大公司向兴城公安局申请返还扣押财产物品申请。一名信访民警电话告诉我,“你们申请的财产、财物返还,兴城市公安局不知去向,你们去找葫芦岛反恐支队吧。

2月22日,鸿大公司再次向兴城市公安局发函,要求兴城公安局返回财产、财物文件等,他们不给任何回复。

3月29日,我公司委托李哲峰、苗奇龙两名律师到兴城市公安局,依据该局分别于2012年11月28日至2013年1月5日,期间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2013年10月30日,该局出具的随案移送清单、11.27专案扣押物品明细,请求该局将上述清单内扣押的我公司全部物品、文件返还。该局办公室民警郭忠华向律师出具了收条,民警王议辉以见证人身份在该收条上签字。

5月9日,因该局迟迟未答复申请人,我公司代理律师李哲峰到辽宁省葫芦岛市公安局联系本案实际办案单位葫芦岛市公安局反恐支队反应情况,该支队民警拒绝接待律师。代理律师到该局纪委反应情况,遭到纪委工作人员推诿。后代理律师到该局信访窗口提交了信访申诉函。

后来经过律师多方走访了解到:兴城市公安局对扣押财产、账务物品不知去向。然而,暗中办案的葫芦岛公安局反恐支队,却把扣押鸿大公司的五条船及船上用品、设备、近200吨柴油,总价值近5000万元财产处理私分。

针对此事,《中国企业报》记者多次联系兴城市人民法院、兴城市人民检察院,并实地进行采访,希望听到执法机关的意见,但是兴城市人民法院、兴城市人民检察院均拒绝采访。



【记者点评】:法院“公正”之“路”到底有多远?


写完此稿,感慨万千,一直在想,郭启海指出辽宁公检法某些院长、局长、法官、民警那么多明显的不作为、乱作为。郭启海还向上级领导邮寄了那么多《申诉材料》,还请《中国企业报》记者连续报道了两次,辽宁司法部门为什么拖着一直不“纠错”? 原因就是时任辽宁省葫芦岛市公安局长潘春吉,时任兴城市公安局局长项继飞,时任兴城市人民法院院长项雷,时任葫芦岛市公安局反恐支队支队长刘哲等人,在潘春吉的操控下“默契配合”,即使是在最高院的指令下,也不想让潘春吉办的案子翻案,而故意让此案拖了长达10年之久。

既然翻了案,原审被告人无罪,证明此案是冤案、错案!理所当然就应该退还鸿大公司被扣押的财产!然而,公检法又耍起了“拖”字诀,原因是潘春吉不降反升,成了辽宁省公安厅副厅长,下面的人自然懂得“默契配合”,公检法均以敷衍受害人,迟迟不赔偿鸿大公司的财产来“讨好”潘春吉……这样的“内幕”,对于我们老百姓来说,只有瞪目结舌,目瞪口呆!

对于以上“现象”说明了什么?至少有几点是值得我们去深思的:一是法官在“民告民、民告官”的案件中,一般都存在恃强凌弱、欺软怕硬、官官相护的现象,部分法官因“外界”干扰或者利益、权势的“驱使”,只能作出不公正的判决,甚至枉法裁决。二是法官在审理中,将“官方”的证据“放大”,将“民方”的证据“不予采信”,按“上面”“安排”好的结果作出判决。三是久拖不决,不管老百姓多么有理,多么经济困难,法官总是利用各个环节、各种理由拖着,给一个“不痒不痛”的判决。四是你理由充分,没有办法判你输,法官就让你赢了官司,却不执行对方,让你花金钱、花时间、花精力起诉、上诉,五年、十年,“耗”尽你继续“打官司”的意志,而“鸣金收兵”。这就是“公检法”对我们普通老百姓经常使用的手段——“司法马拉松”游戏。

习主席强调指出,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的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公正。让有理有据的老百姓敢打官司、能打赢官司。这应该成为每一个执法机关和从业人员的基本遵循。法律的力量、法官的分量都在于公正,只有做出公正的判决,才能被老百姓所接受。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讲过,“司法公正,是社会和人民群众对法院、检察院的期盼,实现司法公正,应当是法院的价值追求,也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守不住这个底线,就不能称作人民法院”。

司法不公,则直接摧毁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所谓和谐社会也就只能可望不可及。这些年来,因司法不公带来的“民怨”时常见诸报端,冤假错案层出不穷,令人痛心。应该引起所有司法部门的重视,特别是手握“生杀”大权的法官,对待一起案件,要更加慎重,一切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例如鸿大案,既然最高院都下了判决,就要依法办案,就要依法尽快将郭启海案改判,尽快返还鸿大公司5000多万元的财产。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才能保全老百姓的利益!苍天有眼,公正如天!

关于鸿大公司的财产损失何时得到兑现?记者将继续关注,作后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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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兴城潮汐表

司法部门:司法部门有哪些

受害人:受害人不完美

大案:大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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