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中公职人员为从犯非公职人员为主犯的案例?(公职人员非法经营罪会被留置吗)(公职人员贪污数额处罚)

案例:黄某贪污罪经律师辩护为从犯成功判为缓刑 重庆人黄某,1968年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重庆市XX公司第三分公司干部,住重庆市渝北区,因涉嫌贪污罪于2001年被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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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中公职人员为从犯非公职人员为主犯的案例?(公职人员非法经营罪会被留置吗)(公职人员贪污数额处罚)

文章目录:

  1. 贪污罪中公职人员为从犯非公职人员为主犯的案例?
  2. 公职人员非法经营罪会被留置吗
  3. 清风学习 |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二)

一、贪污罪中公职人员为从犯非公职人员为主犯的案例?

案例:黄某贪污罪经律师辩护为从犯成功判为缓刑

重庆人黄某,1968年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重庆市XX公司第三分公司干部,住重庆市渝北区,因涉嫌贪污罪于2001年被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

本案被告人涉嫌伙同他人贪污该公司承建项目工程款共计金额81700元,其中黄某分得44064.35元,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注:“个人贪污数额”的认定应以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予以认定)

辩护律师在充分审查案卷材料,多次的询问被告人之后,结合相关的案件事实,提出被告人的职务是从属地位,贪污分钱的事项是受上级领导的安排,职务侵占过程中受指使及被动地位,故在贪污犯罪中系从犯、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有一定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等辩护意见,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从犯的辩护意见,最终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在被告人受贿数额较大应当在5年以上处刑的情形下,辩护律师的出色辩护为当事人成功减轻判决,并取得缓刑的结果,使得当事人免于牢狱之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年7月1日通过 1997年3月14日修订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岁带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蔽散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当犯罪的成立以行为人具有特定身份为要件时,该犯罪就是真正身份犯,该身份称为构成身份。贪污罪正是以行为人具有特定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真正身份犯,行为人的特定身份前面已作了详细论述,即是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以及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共同贪污的行为人既可能都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也可能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与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贪污行为。当具有特定身份的行为人在同一贪污犯罪故意的支配下,不同程度地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相互配合、相互利用、彼此关照,共同实施了贪污犯罪行为时,就成立共同贪污行为。这种共同贪污行为的主体都是具有特定身份的特殊主体,他们既可能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能都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或者是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还可能是上述三种特定身份者勾结在一起的共同贪污。

我国刑法实际上是承认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可以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构成共同实行犯的。也宏雀氏就是说,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既可以教唆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实施贪污行为,构成教唆犯;也可以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共谋,帮助其实施贪污行为,构成帮助犯(从犯);还可以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在共同贪污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贪污行为,从而构成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共同实行犯在共同犯罪中既可以属主犯,也可以属从犯,还可能是胁从犯。

二、公职人员非法经营罪会被留置吗

广安通报6起公职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典型案例

广安市山饥纪委对近期查处衡郑的6起公职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目前,谭福川被立案

并咐唯颂采取留置措施,正在接受审查调查

不会,留置是一种刑事调查措施,只埋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涉嫌职务犯衫销罪的时候才能采用,一般来说,违纪违法不能采用或液游。

如果工作人员犯蚂肢非法经营罪,毕橘不会被留置,因为刘智是一种形式调查手手物团术,这个在行为人行为涉嫌职务犯罪的时候,才能采用,一般来说,其他的犯罪不能采用。

三、清风学习 |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二)

以案释法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政务处分法》将《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把法定监察对象全面纳入政务处分范围,统一设置了处分的法定事由和适用规则,细化了违法情形、处分幅度和处分程序,构筑起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下面通过四个案例来分析该法对政务处分工作带来的一些变化。
      解决了监察对象处分依据不统一问题
      案例:
薛某,某国有企业集团中层管理人员,非中共党员。近年来,薛某经常在社交网站和公开场合,发表挑拨、破坏民族关系的言论,参加民族分裂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定性:
      根据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属于监察对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国家出资企业中,由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
      薛某作为国有企业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公开发表挑拨、破坏民族关系的言论,参加民族分裂活动,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应当给予其政务处分。
解读:
      《政务处分法》解决了此前因监察对象身份不同而适用不同处分依据的问题,改变了过去“多头适用、各自为战”的法律适用困境。
      此前,在对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时,要根据其滚誉具体身份适用不同的处分依据,如对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公职人员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具有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的适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规定,由此导致适用的违法行为类型和处分种类各不相同。比如,《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规定未明确将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等违反政治滚衫要求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仅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对于中层管理人员的处分规定往往由各个国有企业自行规定。
      在本案中,根据此前做法,需要按照薛某所在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分,如果其所在单位内部规章没有将挑拨、破坏民族关系纳入处分范畴,对薛某的处分则面临缺乏处分依据的困境。
      解决了非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依据不严谨问题
      案例:
张某某,某市市委书记,中共党员。因在担任该市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权违规将多名亲属录用为公务员,多次违规提拔任用干部,被调整至某省直机关厅长岗位。

      定性:
      张某某身为大备腔公职人员和该市主要负责人,在选拔任用、录用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应当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
解读:
      《政务处分法》解决了此前在给予非行政机关公务员政务处分时适用处分依据不严谨的问题。此前,对公务员的处分依据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但该条例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在给予非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政务处分时,一般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政务处分法》施行后,可直接依据该法有关条款对该类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法》还明确了政务处分与组织处理的适用关系。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第十八条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职、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如本案中,张某某虽被调离市委书记的岗位,但不影响对其在担任市委书记期间的违法行为作出政务处分。
      解决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管理人员处分依据缺失的问题
      案例:
贾某,某村村委会主任,中共党员,在负责协助政府从事拆迁安置补偿金分配及发放过程中,以“辛苦费”“加快办理”为由向村民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对涉及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等情况不向村民公开,侵犯村民知情权。

      定性:
      根据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以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贾某作为该村村委会主任,其在管理村集体事务以及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对村民故意刁难、吃拿卡要,违反规定不公开村集体财务,侵犯村民知情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政务处分法》,应当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
解读:
      《政务处分法》明确了监察机关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权限和处分内容,解决了长期以来对该类公职人员处分缺乏法律依据的突出问题。
      《政务处分法》不仅填补了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空白,而且按照公职人员的身份特点设置处分种类。如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根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公职人员存在有职不可撤和无级可降等情况,规定了监察机关可以对其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等三种处分,不仅解决了此前对该类人员处分依据缺失的问题,也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纪政务处分相匹配原则。
      解决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党纪政务处分不匹配问题
      案例:
吴某某,男,中共党员,某公办高校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2017年至2019年吴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其博士生杨某存在不正当师生关系,并造成不良影响。

      定性:
      根据规定,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吴某某作为高校学院院长,与自己的学生存在不正当师生关系,有违师德,其行为虽与从事管理的职权没有直接关系,但属于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应当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
解读:
      政务处分法》解决了此前在对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处分时,党纪政务处分无法相匹配的现实困境。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仅规定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种类,没有规定记大过处分,导致实践中政务处分无法与党纪处分相匹配的情况。比如在本案中,假如给予吴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影响期为一年半,在匹配给予其政务处分时发现,记过的影响期为十二个月,而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影响期为二十四个月,无论适用记过还是适用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政务处分均无法与党纪处分相匹配。甚至有些同类案件处理中,会出现畸轻畸重问题。《政务处分法》是对现行政务处分法律制度的整合规范,保证了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同时在处分幅度、处分种类上保持与党纪的贯通衔接。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公职人员入刑案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公职人员入刑案例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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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入刑案例:国家公职人员失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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