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门男子持刀砍伤11人 案件过程曝光凶险万分(荆门男子持刀砍伤11人:精神病不是护身符,为何监护人难逃罪责?)(湖北荆门男子持刀砍伤11人:精神病不是护身符)

5月2日晚荆门市公安局掇刀分局接到报警电话,对方称有名男子在九渊路持刀砍人,警方立即出警赶往现场,最后把嫌疑人伍某抓获,受伤的11人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先来看看事件发生的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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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门男子持刀砍伤11人 案件过程曝光凶险万分(荆门男子持刀砍伤11人:精神病不是护身符,为何监护人难逃罪责?)(湖北荆门男子持刀砍伤11人:精神病不是护身符)

文章目录:

  1. 湖北荆门男子持刀砍伤11人 案件过程曝光凶险万分
  2. 荆门男子持刀砍伤11人:精神病不是护身符,为何监护人难逃罪责?

一、湖北荆门男子持刀砍伤11人 案件过程曝光凶险万分

  5月2日晚荆门市公安局掇刀分局接到报警电话,对方称有名男子在九渊路持刀砍人,警方立即出警赶往现场,最后把嫌疑人伍某抓获,受伤的11人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先来看看事件发生的经过,九渊路某水饺店老板娘是第一个受害者,她的丈夫李先拦哗生向记者透露了当时的情况,事发当晚,李先生妻子正在店外切菜,突然后脑勺被袭击了一下,本来以为是开玩笑,但李先生发现那名男子手里拿着一把菜刀,才知道不是简中行开玩笑。

  据李先生回忆,该男子用菜刀朝他们店的作业窗砍了好几刀,那时候店里还有其他客人,都被男子的行为吓得不轻,之后隔壁店里的一位客人拍了下男子,没想到男子直接挥刀砍向那名客人,致使对方手指受伤。

  之后砍人男子拿着菜刀一路往北,李先生妻子和受伤的客人被送到医院,这时候又有几名头部受伤的人来到医院,有的是外卖小哥,有的是路人,还有在路边用餐的客人,共有11个人被持刀男子砍伤。

  事件发生后,记者联系了当地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行凶者伍某有精神病就诊史,已经被控制,案件还需进一步核实调查。

  5月3日荆门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经培态过调查得知九渊路行凶者伍某1981年出生,家住东宝区子陵镇,当晚他手持菜刀出现在九渊路,从九渊路到大桥巷这段路,共导致11名群众受伤,目前伍某已经被拘捕,被砍伤的11名人员没有生命危险。

  这件事发生的太突然,想必受伤的人谁也没有预料到会发生这种事,好在大家只是受伤,没有危及生命,希望警方能够严惩伍某,给受害者一个交代。

二、荆门男子持刀砍伤11人:精神病不是护身符,为何监护人难逃罪责?

那是因为监护人没有看管好他,知道他有精神病,还这样放纵含仿他,无疑是雹旅责任很大的,精神病就应该去到精神病谈肆纤院。

因为精神病虽然在法律上可以被宽恕,但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是芹谈有监管权嫌没碰力的,因为监管不察闭当而造成了他人死亡,是难逃罪责的。

湖北省荆门市发生一起持刀伤人事件,造成11人受伤。所有的伤者都被及时送往医院,没有人有生命危险。该男子很快被警方抓获,经过初步调查,该男子属于“道路袭击”,并有“精神病治疗史”。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核实中。

其实,这起“男子持刀”事件,案件的审理过程并不复杂。然而,从案件公告的细节来看,涉案男子有“精神治疗史”,这给案件注入了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因为大家都清楚,如果这个人在“精神失常”的情况下进行“黑客行为”,他多半不会受到“严厉惩罚”。

当然,就目前而言,还需要进一步验证男性“砍人”是否“病态”。然而,案件报告指出,该男子有“精神病就诊史”和“沿路捅刀子”(这并没有导致死亡)。当然,在很大程度上,应该属于“病理性”犯罪。

因为,在大街上“攻击”,如果行为是有预谋的,被黑客攻击的11人,不太可能“所有的生命都没有危险”。当然,我们并不是说“没有生活”就不值得感激。相反,从案件的角度出发,对“病态可能性”和“犯罪逻辑”进行了推断。毕竟,本案的关键症结在于,这名男子在袭击发生时是否“生病”。

坦率地说,如果不是“病态”,问题就比较简单了,可以直接依据社会危害性,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如果这名男子患有“病理性发作”,问题就会变得更加复杂。说实话,即使这11人没有危险,但发生这样的事情仍然会“闹鬼”,还会带来巨大的损失(治疗费用、工作损失等经济损失)。

因此,回到案件本身的事实和案件的后续处理上,“曾经生病”和“现在生病”的关系是否持续,就成为了更加重要的“破案依据”。毕竟,“病态谋杀”会涉及到“监护人”的责任。无论是法律理论范畴还是道德范畴,都应该是不可回避的。

一个引人注目的细节,在媒体的报道过程中,其中一名伤者说:“被捕的,是一个精神病患者”。这并不是说犯罪者是“病态的”。然而,它也“接近”。而且,正如警方报告的那样,基本上可以推测,涉案男子更有可能是“生病了”。否则,它不会在案情摘要中被直接披露。

所以,对于这起“男子持刀”事件,很大程度上已经排除了恶意袭击的可能性。在这一点上,回到“病得失控”的逻辑是很自然的。从某些方面来说,这样的结果对整个社会来说是良性的,但对那些受到伤害的人来说却是恶性的。

老实说,作为受害者,最大的愿望是犯罪者能受到严厉的惩罚,他的损失能降到最低。然而,回到“精神病患者”的谋杀逻辑,这样的愿望似乎很难实现。因此,对于“受害者”来说,在案件简报中听到犯罪者有“精神病治疗史”就等同于被告说他“可能会受到伤害”。

因为,从常识上讲,被“精神病患者”伤害和被无缘无故地伤害差不多(即使监护人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毕竟,目前的法律秩序和道德规范对“精神病患者”都极其宽容。因此,“病态犯罪”的标签常常成为“精神病患者”的护身符。

当然,就“病理性犯罪”而言,究竟如何量刑或如何确定其性质,实际上涉及的问题更为复杂。因为,就“精神疾病”而言,这是一个比较困模歼难的问题。毕竟,“精神疾病”的鉴定既是一个医学问题,也是一个伦理问题。甚至,根据哲学的逻辑,疯狂和非疯狂也是相对的。

正如福柯在《疯狂与文明》中所论述的,疯狂不是一种自然现象,而是一种文明的产物。如果没有把这种现象称为“疯狂”并加以迫害的文化史,就不可能有“疯狂史”。然而,现代社会,人们更多的是在保护精神病人的权利,但这真的好吗?

然而,回到目前的状况,只有从问责“监护”机制中寻找治理的可能性,也只有“严格治理”这条路才能走下去。否则,“精神变态者”就会型亩变成“被宠坏的杀手”。当然,严格的问责制并不意味着监护人就应该代替犯罪的“精神病人”服刑。相反,具体的惩罚应该加强。尤其要严厉追究赔偿责任。

然而,大多数“精神变态者”的家庭成员(监护人)也精疲力竭。因为,有些“精神疾病”是不能完全治愈的。因此,成为一个“精神病患者”意味着要被照顾一辈子。从合理的角度来看,谨慎是应该的,也是必要的。但回到生活本身,“精神病患者”总是要活下去,并支付治疗费用。

因此,如果家庭经济条件不好,他们就会陷入一种半遗弃的状态。这不仅导致了“流浪”(主动或被动),也导致了“偶发伤害事件”。归根到底,“病理性伤害”确实不只是一个可以搁置的简单法律机制。因为弄清“精神变态者”的真实情况比处理这个案件要困难得多。

因此,治理卜码森“精神病患者”确实是一个社会问题,因为当“监护人”不能更好地监督他或她,或者“精神病患者”没有明确的监护人时,就需要一定的社会机构(公益性质、政府性质)进行干预。否则,咄咄逼人的精神变态者将成为“人类杀手”:“有罪但未受惩罚。”

当然,是否要严惩“精神病人”也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说实话,如果只是为了同情,而不是对受害者的悲剧作出反应,那么没有底线来保护“精神病人”,就等于忽视了受害者的利益。因此,似乎应该对“精神变态者”的罪责认定做出一定的调整。

当然,这将是一条艰难的道路,不需要几件案子就能撼动它。因为迈向更文明的人类的“每一步”都是极其困难的。但每一次触摸都会被记录下来,以支持更强大的系统。正如罗兰·巴特(Roland Barthes)所说,把“疯狂”转化为一种医学现象,就是把它变成一种文明现象。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湖北男子砍人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湖北男子砍人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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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男子砍人:普宁一男子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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