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事故应急状态分为7级。核事故是指大型核设施(例如核燃料生产厂、核反应堆、核电厂、核动力舰船及后处理厂等)发生的意外事件,可能造成厂内人员受到放射损伤和放射性污染。严重时,放射性物质泄漏到厂外,污染周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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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事故应急状态分为几级
核事故应急状态分为7级。
核事故是指大型核设施(例如核燃料生产厂、核反应堆、核电厂、核动力舰船及后处理厂等)发生的意外事件,可能造成厂内人员受到放射损伤和放射性污染。严重时,放射性物质泄漏到厂外,污染周围环境,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
例如:1986年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由于核反应堆起火爆炸,泄漏出大量放射性物质,致使救援人员中孝掘有204人诊断为放射损伤或放烧复合伤,其中28人弊慎局死于急性放射病。分为七个等级,七级为最高级别对人类影响最大。
核事租让故定义:
切尔诺贝利核事故核事故(Nuclear Accident)指任何的或一系列但源自同一的、引起核损害的事故。
一般来说,在核设施(例如核电厂)内发生了意外情况,造成放射性物质外泄,致使工作人员和公众受超过或相当于规定限值的照射,则称为核事故。显然,核事故的严重程度可以有一个很大的范围,为了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标准,国际上把核设施内发生的有安全意义的事件分为七个等级。
核电是一种清洁、高效和相对安全的能源。核电站发生核泄漏事故,是指核反应堆里的放射性物质外泄,造成环境污染并使公众受到辐射危害。因此,掌握一点应对核泄漏的知识以防不测还是必要的。
二、核事故场外应急行动的调查处理由什么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负责实施
法律分析谈戚中:核事故场外应急行动的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负责实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六十仔差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设施营运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授权,组织开展核事故后的恢复行动、损失评估等工作。核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者其授含山权的部门负责实施。核事故场外应急行动的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负责实施。
三、核事件如何分级
国际原子能机构将发生的核事件分为 7 个等级。
七级,为特大事故,指核裂变废物外泄在广大地区,具有广泛的长期的健康和环境影响,例如 1986 年发生在前苏联的切尔诺贝利核电厂事故;
六段笑级,为重大事故,核裂变产物外泄,需实施全面应急计划。例如 1957 年发生在前苏联克什姆特的后处理厂事故;
五级,具有厂外危险的事故,核裂变产物外泄,实施部分应应急计划,例如 1979 年发生在美国的三哩岛电厂事故;
四级,发生在设施内的事故,有放射性外泄,工作人员受照射产生严重健康影响,例如这次的日本事故;
三级,严重事件,少量放射性外泄,工作人员受到辐射,产生急性健康效应,例如 1989 年发生在西班牙范德略核电厂事件;
二级,不影响动力厂安全;
一级,超出许可运行范围的异常事件,无风险,但安全措施功能异常。
低于以上 7 级的为 0 级,叫偏离,安全上无重要意义宴燃镇。
另外,国家标准规定,对工作人员有效剂量限晌粗制为 50 毫希沃特(msv),对公众年有效剂量限制为 1 毫希沃特(实际要求控制在 O.25msv)。
四、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核事埋腔故医学应急管理工作,减少和控制核事故的辐射危害,保障核电厂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和人员健康影响的核电厂核事故的医学应急管理工作。第三条国家对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实行国家、地方二级管理。第四条 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的原则,贯彻执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第五条 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充分利用现有的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和卫生医疗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平时做好医学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核事故时组织实施医学应急救援。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指导地方核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三)负责向国家核事故应急机构提出核事故时的卫生防护与医学应急救援建议;
(四)组织审查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方案,检查医学应急响应准备情况;
(五)负责国际间的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组织工作;
(六)负责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卫生部核应急办),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方针政策;
(二)在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下做好医学应急准备工作,指导、督促、检查、落实各项医学应急救援措施;
(三)组织医学应急人员的专业培训,督促检查有关单位的应急卫生防护与医疗救援训练和演习;
(四)负责医学应急救援时的组织工作及其后果的卫生学评价等。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织和顾问组,聘请有关专家(兼职)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技术建议与咨询;
(二)协助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做好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方案的评审工作;
(三)指导并参与核事故应急放射卫生防护与医疗救援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四)参与核事故后的卫生学评价工作。第九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核事故医学弯码衫应急救援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核事故应急卫生防护与医疗救援方法、技术的研究,在卫生部核应急办的领导下做好国家级医学应急救援的准备和响应工作;
(二)负责实施各级医学应急机构技术骨干培训和演习;
(三)负责起草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方案;
(四)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储存和交流,建立相关数据库;
(五)参与放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和长期医学观察,指导抗放射性药物的贮存与使用;
(六)参加制定核事故时保护公众的剂量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导则,协助核设施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核事故卫生防护措施;
(七)指导和必要时参与核事故现场的放射性污染监测;
(八)负责日常的值班工作,通讯联络,资料接收、传递;事故时的医学应急救援情况通报,总结报告的起草,并能随时转为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的指挥中心。第十条 核电厂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地方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计划及其实施方案,并报卫生部核应急办备案;
(三)组织、协调和指挥辖区内各核事故医学应急单位做好核事故现场受照人员的救护和医学处置的准备与救援工作;
(四)根据核电厂周围人口的密度,建立核电厂周围30至50公里范围内的放射性背景资料、人口分布、居民健康情况、饮食和生活习惯、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技术力量的分布以及气象、交通、通讯能力的资料数据库;
(五)开展核电厂运行后周围公众的放射卫生评价,定期对生活饮用水、食物以及主要居民点近地面空气等进行监测和评价;
(六)定期向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救援中心提供有关调查、监测和评价资料;发现问题随时报告;
(七)开展对核事故可能波及地区的基层卫生医疗单位有关人员的放射卫生防护技术培训,对核电厂周围居民进行有关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
(八)完成卫生部核应急办交办模碰的其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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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事故处理:出了交通事故处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