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停车场设计规范(地下停车场设计规范2016)(4.3.3.3.3停车区域停车区域停车区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式(4.1.4-5)计算确定。

表4.2.10-3 坡道转弯处的最小环形车道内半径(r0)

地下停车场设计规范(地下停车场设计规范2016)(4.3.3.3.3停车区域停车区域停车区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注:坡道转向角度为机动车转弯时的连续转向角度。

6 环形坡道处弯道超高宜为2%~6%。

4.2.11 升降梯式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小型机动车库设置机动车坡道有困难时,可采用升降梯作为机动车库出入口,升降梯可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等提升设备,且升降梯的数量不应少于两台,停车当量少于25辆的可设一台;
2 机动车出口和入口宜分开设置;
3 升降梯宜采用通过式双向门,当只能为单侧门时,应在进(出)口处设置车辆等候空间;
4 升降梯出入口处应设有防雨设施,且升降梯底坑应设有机械排水系统;
5 机动车库应在每层出入口处的明显部位设置楼层和行驶方向的标志,并宜在驾驶员方便触及的部位,设置升降梯的操纵按钮;
6 当采用升降平台时,应在每层周边设置安全护栏和防坠落等措施;
7 升降梯出入口处应设限高和限载标志。

4.3 停车区域

4.3.1 停车区域应由停车位和通车道组成。

4.3.2 停车区域的停车方式应排列紧凑、通道短捷、出入迅速、保证安全和与柱网相协调,并应满足一次进出停车位要求。

4.3.3 停车方式可采用平行式、斜列式(倾角30°、45°、60°)和垂直式(图4.3.3),或混合式。

注:Wu为停车带宽度;We1为停车位毗邻墙体或连续分隔物时,垂直于通(停)车道的停车位尺寸;We2 为停车位毗邻时,垂直于通(停)车道的停车位尺寸;Wd 为通车道宽度;Lt为平行于通车道的停车位尺寸;Qt为机动车倾斜角度。

4.3.4 机动车最小停车位、通(停)车道宽度可通过计算或作图法求得,且库内通车道宽度应大于或等于3.0m。小型车的最小停车位、通(停)车道宽度宜符合表4.3.4 的规定。

表4.3.4 小型车的最小停车位、通(停)车道宽度

4.3.5 微型车和小型车的环形通车道最小内半径不得小于3.0m。

4.3.6 停车区域净高不应小于本规范第4.2.5 条规定的出入口及坡道处净高要求。

4.3.7 根据停车楼板的形式,停车区域可分为平楼板式、错层式和斜楼板式。错层式可分为二段式错层和三段式错层;斜楼板式可分为直坡形斜楼板式和螺旋形斜楼板式。

4.3.8 错层式停车区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直坡道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使车辆在停车层作180°转向,两段坡道中心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4.0m;
2 三段错层式停车区域的通车道应限定车辆行驶路线;
3 错层式停车区域内楼面空间可以迭交,迭交水平尺寸不应大于1.5m。

4.3.9 斜楼板式停车区域的楼板坡度、停车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板坡度不应大于5%;
2 当停车位采用斜列式停车时,其停车位的长向中线与斜楼板的纵向中线之间的夹角不应小于60°。

4.3.10 对于斜楼板式停车区域,必要时可设转向的中间通车道,为防止行车高峰堵车,可增设螺旋坡道。

4.3.11 当机动车停车库内设有修理车位时,应集中布置,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4.4 构造措施

4.4.1 对于有防雨要求的出入口和坡道处,应设置不小于出入口和坡道宽度的截水沟和耐轮压沟盖板以及闭合的挡水槛。出入口地面的坡道外端应设置防水反坡。

4.4.2 通往地下的坡道低端宜设置截水沟;当地下坡道的敞开段无遮雨设施时,在坡道敞开段的较低处应增设截水沟。

4.4.3 机动车库的楼地面应采用强度高、具有耐磨防滑性能的不燃材料,并应在各楼层设置地漏或排水沟等排水设施。地漏(或集水坑)的中距不宜大于40m。敞开式车库和有排水要求的停车区域应设不小于0.5%的排水坡度和相应的排水系统。

4.4.4 机动车库内通车道和坡道的楼地面宜采取限制车速的措施。

4.4.5 机动车库内通车道和坡道面层应采取防滑措施,并宜在柱子、墙阳角凸出结构等部位采取防撞措施。

4.4.6 机动车库内停车位应设车轮挡,车轮挡宜设于距停车位端线为机动车前悬或后悬的尺寸减0.2m处,其高度宜为0.15m,且车轮挡不得阻碍楼地面排水。

4.4.7 通往地下的机动车坡道应设置防雨和防止雨水倒灌至地下车库的设施。敞开式车库及有排水要求的停车区域楼地面应采取防水措施。

4.4.8 通往车库的出入口和坡道的上方应有防坠落物设施。

4.4.9 严寒和寒冷地区机动车库室外坡道应采取防雪和防滑措施。

4.4.10 当机动车库坡道横向内(或外)侧无实体墙体时,应在无实体墙处设护栏和道牙。道牙宽度不应小于0.30m,高度不应小于0.15m。

5 机械式机动车库

5.1 一般规定

5.1.1 机械式机动车库分为全自动机动车库与复式机动车库。机械式机动车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JGJ/T 326的规定。

5.1.2 机械式机动车库应根据总体布局需要,结合机械停车设备的技术要求与合理的柱网关系进行设计。

5.1.3 机械式机动车库停放车辆的外廓尺寸及重量可按表5.1.3 规定采用。

表5.1.3 机械式机动车库停放车辆的外廓尺寸及重量

注:X—小型车;Z—中型车;D—大型车;T—特大型车;C—超大型车;K—客车。

5.1.4 停车设备的出入口、操作室、检修场所等明显可见处应设置安全标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要求。

5.1.5 全自动机动车库的设备操作位置应能看到人员和车辆的进出,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反射镜、监控器等设施。

5.2 出入口

5.2.1 全自动机动车库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入口处应设置不少于2个的候车位,当出入口分开设置时,候车位不应少于1个;当机动车需要掉头而受场地限制时,可设置机动车回转盘;
2 出入口宽度应大于所存放的机动车设计车型宽加0.50m,且不应小于2.50m ,高度不应小于2.00m;
3 机械式立体机动车库的出入口可根据需要设置库门或栅栏等安全保护设施。

5.2.2 复式机动车库的出入口及坡道应按本规范第4. 2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5.3 停车区域

5.3.1 全自动机动车库的停车设备可采用平面移动类、巷道堆垛类、垂直升降类、垂直循环类、水平循环类和多层循环类;复式机动车库的停车设备可采用升降横移类和简易升降类。

5.3.2 机械式机动车库停车位的最小外廓尺寸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机械式机动车库的停车位最小外廓尺寸

5.3.3 复式机动车库停车区域的净高应根据各类停车设备的尺寸确定。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高度尺寸应符合表5.3.3 的规定。

表5.3.3 升降横移类停车设备高度尺寸

5.3.4 复式机动车库停车设备中升降横移类车库组合单元横向最小尺寸应按下式计算:

W0=N×W+200 (5.3.4)

式中:W0—组合单元横向最小尺寸(m);
N一平层车位数量;
W一单车位设备装置尺寸宽度(m)。

5.3.5 复式机动车库停车设备组合单元车位数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升降横移类:X=N×C-(C-1) (5.3.5-1)
简易升降类:X=N×C (5.3.5-2)

式中:X一组合单元车位数量;
N一平层车位数量;
C一组合单元停车层数。

5.3.6 全自动机动车库中的停车设备可多套并联设置,其防火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规定。

5.3.7 复式机动车库的停车容量应符合本规范表1.0.4的规定,其防火分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的规定。

5.3.8 复式机动车库通车道的最小尺寸应根据车型倒车入库的需求计算,最小不得小于5.8m。

5.4 构造措施

5.4.1 附建式车库的机械式停车设备与建筑主体结构间应采取减震、隔声措施。

5.4.2 在机械式停车设备所需运行空间范围内,不得设置或穿越与停车设备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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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非机动车库

6.1 一般规定

6.1.1 非机动车设计车型的外廓尺寸可按表6.1.1 的规定取值。

表6.1.1 非机动车设计车型外廓尺寸

6.1.2 非机动车及二轮摩托车应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进行停车当量的换算,且车辆换算的当量系数应符合表6.1.2 的规定。

表6.1.2 非机动车及二轮摩托车车辆换算当量系数

6.1.3 非机动车库不宜设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当地下停车层地坪与室外地坪高差大于7m时,应设机械提升装置。

6.1.4 机动轮椅车、三轮车宜停放在地面层,当条件限制需停放在其他楼层时,应设坡道式出入口或设置机械提升装置;其坡道式出入口的坡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的规定。

6.2 出入口及坡道

6.2.1 非机动车库停车当量数量不大于500辆时,可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带坡道的车辆出入口;超过500辆时应设两个或以上出入口,且每增加500辆宜增设一个出入口。

6.2.2 非机动车库出入口宜与机动车库出入口分开设置,且出地面处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7.5m。当中型和小型非机动车库受条件限制,其出入口坡道需与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在一起时,应设置安全分隔设施,且应在地面出入口外7.5m范围内设置不遮挡视线的安全隔离栏杆。

6.2.3 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车库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1.80m,机动轮椅车和三轮车车库单向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车宽加0.60m。

6.2.4 非机动车库车辆出入口可采用踏步式出入口或坡道式出入口。

6.2.5 非机动车库出入口宜采用直线形坡道,当坡道长度超过6.8m或转换方向时,应设休息平台,平台长度不应小于2.00m,并应能保持非机动车推行的连续性。

6.2.6 踏步式出入口推车斜坡的坡度不宜大于25%,单向净宽不应小于0.35m,总净宽度不应小于1.80m。坡道式出入口的斜坡坡度不宜大于15%,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80m。

6.3 停车区域

6.3.1 大型非机动车库车辆应分组设置,且每组的当量停车数量不应超过500。

6.3.2 大型和中型非机动车停车库宜在出入口附近设管理用房及相应的服务设施,且不应影响非机动车的通行。

6.3.3 自行车的停车方式可采取垂直式和斜列式。自行车停车位的宽度、通道宽度应符合表6.3.3的规定(图6.3.3),其他类型非机动车应按本表相应调整。

表6.3.3 自行车停车位的宽度和通道宽度

注:角度为自行车与通车道夹角。

图6.3.3 自行车停车宽度和通道宽度

6.3.4 非机动车库的停车区域净高不应小于2.0m。

6.4 构造措施

6.4.1 非机动车库出入口上方宜设有防坠落设施。

6.4.2 非机动车库通往地下的坡道在地面出入口处应设置不小于0.15m高的反坡,并宜设置与坡道同宽的截水沟。

6.4.3 多雨地区通往地下的坡道底端应设置截水沟;当地下坡道的敞开段无遮雨设施时,在敞开段的较低处应增加截水沟。

6.4.4 非机动车库出入口的坡道应采取防滑措施。

6.4.5 严寒和寒冷地区非机动车库室外坡道应采取防雪和防滑措施。

6.4.6 严寒和寒冷地区有采暖设施的非机动车库出入口处应采取保温措施。

7 建筑设备

7.1 一般规定

7.1.1 车库内设备管道宜明设,各类管道应排列整齐,并宜采用不同颜色和符号标明管道种类和介质流向。

7.2 给水排水

7.2.1 车库内的生产给水、生活给水和消防给水系统应分开设置;生产、生活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冲洗用水宜优先采用中水。

7.2.2 车库消防用水及灭火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7.2.3 在可能产生冰冻的车库,给水排水设施应采取防冻措施。

7.2.4 敞开式车库排水设施应满足排放雨水的要求。

7.2.5 机动车库应按停车层设置楼地面排水系统,排水点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m。当采用地漏排水时,地漏管径不宜小于DN100。

7.2.6 机动车库内车辆清洗区域应设给水设施,并宜优先采用排水沟排水。洗车排水应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排放。

7.2.7 机械式机动车库应在底部设置排除其内部积水的设施。

7.3 采暖通风

7.3.1 严寒地区机动车库内应设集中采暖系统;严寒地区非机动车库、寒冷地区机动车库内宜设采暖设施。车库内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7.3.1 规定。

表7.3.1 车库内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7.3.2 对于设有采暖设施的车库,宜在出入口处设热空气幕,且热空气幕应优先采用集中热源。

7.3.3 当车库停车区域自然通风达不到稀释废气标准时,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规定。

7.3.4 对于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机动车库,机械通风量应按容许的废气量计算,且排风量不应小于按换气次数法或单台机动车排风量法计算的风量。机动车库换气次数应符合表7.3.4-1规定,单台机动车排风量应符合表7.3.4-2规定。

表7.3.4-1 机动车库换气次数

表7.3.4-2 单台机动车排风量

7.3.5 非机动车库内摩托车停车区域通风换气次数宜为2次/h~4次/h,其他车辆停车区域通风换气次数宜为1次/h~2次/h。

7.3.6 机动车库送风、排风系统宜独立设置。

7.3.7 车库的送风、排风系统应使室内气流分布均匀,送风口宜设在主要通道上。

7.3.8 中型及以上机动车库送风、排风机宜选用多台并联或变频调速,运行方式宜采用定时启、停风机或根据室内CO气体浓度自动控制风机运行。

7.3.9 车库通风系统可结合消防排烟系统设置。

7.4 电气

7.4.1 特大型和大型车库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中型车库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小型车库可按三级负荷供电。机械式停车设备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各类附建式车库供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该建筑物的供电负荷等级。

7.4.2 车库供电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车库内宜设配电室,其位置应便于管理和进出,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车库照明配电回路应按功能和区域划分。

7.4.3 车库内照明应亮度分布均匀,避免眩光,各部位照明标准值宜符合表7.4.3的规定,当有特殊要求时,照明标准值可提高或降低一级。

表7.4.3 照明标准值

注:行车弯道处,照度标准值宜提高一级。

7.4.4 车库内的人员疏散通道及出入口、配电室、值班室、控制室等用房均应设置应急照明。

7.4.5 坡道式地下车库出入口处应设过渡照明,白天入口处亮度变化可按10:1~15:1 取值,夜间室内外亮度变化可按2:1~4:1取值。

7.4.6 车库内停车区域照明应集中控制,特大型和大型车库宜采用智能控制。

7.4.7 机械式机动车库内应设检修灯或检修灯插座。

7.4.8 机动车库内可根据需要设置36V 、220V 、380V 电源插座;非机动车库内,在管理室附近或出入口处应设置电源插座。

7.4.9 车库内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消防控制室和其他电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7.4.10 车库应根据需要设置通信系统、广播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

7.4.11 大型和特大型机动车库应设置出入口管理系统,中型和小型类机动车库宜设置出入口管理系统;公共场所的大型和特大型机动车库宜设置停车引导系统。机动车库管理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的规定。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要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5《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
6《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7《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
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9《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
10《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JGJ/T 326


本文标签属性:

停车场:停车场收费标准

设计规范:设计规范在哪里查

地下:地下城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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