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这段时间娱乐圈总出事呢?(被疑代孕的女明星,Angelbaby不是第一个,还有她们!)(娱乐圈又出事了,被疑代孕的女明星代孕母,angelbaby不是第一个)

娱乐圈又又又出事了,之前娱乐圈爆出的吸毒、嫖娼、偷税漏税、代孕、婚外情等事件已经让一些明星声名狼藉甚至被封杀,但还是无法震慑明星去规范自己的行为,娱乐圈中屡屡爆出明星的负面新闻令人震惊不已。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明星代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明星代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为什么这段时间娱乐圈总出事呢?(被疑代孕的女明星,Angelbaby不是第一个,还有她们!)(娱乐圈又出事了,被疑代孕的女明星代孕母,angelbaby不是第一个)

文章目录:

  1. 为什么这段时间娱乐圈总出事呢?
  2. 被疑代孕的女明星,Angelbaby不是第一个,还有她们!
  3. 什么是劣迹明星?

一、为什么这段时间娱乐圈总出事呢?

娱乐圈又又又出事了,之前娱乐圈爆出的吸毒、嫖娼、偷税漏税、代孕、婚外情等事件已经让一些明星声名狼藉甚至被封杀,但还是无法震慑明星去规范自己的行为,娱乐圈中屡屡爆出明星的负面新闻令人震惊不已。

前段时间爆出明星李某某嫖娼的事情传得沸沸扬扬,很多不接触娱乐圈的人都听说了这件事。在事情没有证实之前,很多追星族都坚信着自己的偶像不会做爆出的那些事情,忙着给自己的偶像辟谣,在事情未证实之前维护自己的偶像这无可厚非,但在警方通报之后还要强行维护自己的偶像,或哪伏无条件继续支持,甚至能无视法律地说出觉得自己偶像并没有做错的话,这的确让人匪夷所思。法律禁止做的事必定是损害人民和国家利益的事情,更何况明星在某些领域都有着自己的影响力,所以明星等公众人物更应该去规范自己的行为,树立良好的榜样,而触犯法律的明星必须要得到应有的惩罚。

追星族的疯狂行为由来已久,最让人印象深刻的当属刘德华的崇拜者杨丽娟,为了追星她的父母卖房甚至卖肾来为她筹资,最终她的父亲跳海自杀,虽然后来她幡然醒悟,但因追星失去的一切都再也回不来了。明星虽然是公众人物,但他们也需要有自己的私人空间,也需要被人尊重,而不应该通缓毕过道德绑架他们去实现自己的目的,或者通过偷窥、跟踪、偷拍等极端形式去了解他们。

追星不是盲目的,不能没有了是非观,一味地维护自己的偶像,也不能为了了解和衫携接近偶像而不惜代价、不择手段。追星应该是理智的,“星”应该像启明星一样指引正确的方向,像太阳一样发光发热,而追星族也应该学习偶像的优秀之处,传递正能量,追星者与被追者互相激励共同进步才是正确的追星之路。

二、被疑代孕的女明星,Angelbaby不是第一个,还有她们!

前段卓伟不小心加了个引号,说angel baby的儿子是 “亲生” 的,随即惹来网友热议AB的代孕疑云。昨天,有“宠妻狂魔”之称的黄晓明,就在微博上公开了妻子AB的孕照,怒怼 卓伟,网友们纷纷问卓伟“脸肿了不?脸疼不?”

说到怀孕生子被网友质疑过是代孕的明星,可真是不少:

陈慧琳

2008年,陈慧琳与拍拖十六年男友刘建浩结束爱情长跑,共结连理。2009年2月,陈慧琳高调宣布怀孕信息,称已怀孕3个月。3月,公布腹中胎儿为男孩。7月10日上午,陈慧琳产下一子,重皮昌宏约6斤,取名为刘升。陈慧琳怀长子刘升的时候,出席活动还穿高跟鞋,生完孩子出院的时候状态非常好,身材迅速复原,似乎有瘦身魔法,而且没有孕照,被怀疑找代理孕母。

二、李嘉欣 李嘉欣2011年2月8日生下儿子许建彤。但是怀孕初期开始却不断有“代孕”的传言,大概是为了破谣言,李嘉欣在怀孕八个月左右,分享了自己的孕照写真。

三、戚薇

2014年6月18日,戚薇和李承铉向外界公开恋情;2014年9月,戚薇与李承铉举行婚礼。2015年1月17日,李承铉突然在微博宣布当爹,惹得吃瓜群众惊呆:纳尼?毫无风声的,戚薇突然就当娘了?这秘保的。迅消然后纷纷去戚薇微博找怀孕的蛛丝马迹,不得不说,戚薇这隐秘生子工作真的做的太到位了,突然冒出一个女儿来,难怪会让人怀孕她是找人代孕了!

四、伊能静 2015年,46岁的伊能静与小10岁未婚夫秦昊在普吉岛的沙滩上举办海岛婚礼,婚后,伊能静一直努力造人,最终如愿,并在微博分享心得,还晒出验孕棒和大肚孕照。可即使如此,却仍然还有闲的蛋疼的网友在论坛发帖质疑伊能静代孕。后来,伊能静在美国产下一女小米粒,这代孕谣言也就逐渐无声了。

五、杨幂 2011年,杨幂与刘恺威在拍摄电视剧《如意》时因戏生情 。2012年,两人双双在个人微博承认已开始恋爱 。2014年1月8日,杨幂与刘恺威在巴厘岛举办了结婚典礼 ;同年1月19日,刘恺威证实杨幂已怀孕3个多月;同年6月1日,杨幂在香港产下了与刘恺威的第一个女儿。

作为娱乐圈话题女王之一的杨幂,因为产后出院时和陈慧琳一样回复迅速,且光着大腿,也被网友质疑是代孕,而且杨幂至今没有晒过孕照写真,是心坦荡无畏惧吗?

所以说,女明星妈妈们燃册以后怀孕生子了是不是该去拍个孕妇照,以避“代孕”疑云呢?

(本文系不八不卦原创,头条号首发。)

三、什么是劣迹明星?

我们也早已不习惯将两者并论。

事实上,自新社会以来,新的文艺制度与百花齐放的方针落地,通过教育与改造的部分旧社会“戏子”转型成为“文艺工作者”。而市场经济与自由选择的制度,使得后来的“戏子”大多数成为了人们心中追捧的“明星”。市场与资本以其灵敏的嗅觉捕捉时代的欲望、症结和偏好,层出不穷的“选秀”、“造星”,不但引领了众多年轻人的审美取向,更是凭此掌握了相当的话语权力和资本力量。

话语权是真实的权力,资本也是真实槐陪渣的力量。

当几乎不存在“行政许可”的行业被近乎垄断的资本、话语与流量裹挟着野蛮生长后,浪尖上的一些乱漏明星们似乎就有了自我赋予的特权与自信。从知名艺人“代孕”事件到顶流男星QJ事件,从失德到抗法、从违法到入罪,话语、流量与资本聚焦下的明星、顶流轰然倒塌,引发的震荡、惊讶与断裂何其汹涌,令人瞠目结舌!而当下大众传媒领域所滋生出的汲汲营营的舆论状态不但为此种劣迹明星提供了生存空间,更因由大数据引发的所谓“现代性文化价值”所渲染的食色享乐、贪慕荣华的生存状态所致。在歧义丛生、莫衷一是的娱乐氛围内,市场经济的逻辑正在慢慢蚕食传统的艺术标准,催生出种种乱象。凡此种种,使得劣迹明星、失德艺人成为某种程度的必然。

但某种需要解释的问题也接踵而至:劣迹艺人该往何处去?抑或言,道德上的“戏子无义”的消极质否,能全面“涵摄”劣迹艺人的种种行为吗?失德还是违法?出罪还是入罪?现象级的种种劣迹艺人的案例,却不经意间抛出了经久不绝的法理难题与道法之争。

一、“劣迹艺人”的正解与别裁

(一)正解

无论是劣迹艺人还是劣迹明星,都未曾出现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这意味着,此类概念的法律内涵值得厘清。有迹可循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广播电视法》)当中提及“广播电视节目主创铅悄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从一般的调整对象角度解释,播放节目的受限主体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劣迹艺人”或“劣迹明星”的法律内涵,应以《广播电视法》的立法定义为准,即“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

但这一立法定义却值得推敲。从下定义的一般规则来看,“常见的定义一次要做两件事,一件事情是通过提供一个代号或公式来把被定义的词转换成其他易懂的用语,另一件事情是通过揭示该词所涉及的事物的特征(既包括此事物与同类事物的共有特征,也包括使之与其他种类事物区别开来的特征)来划定它的范围”。但从当下现实来看,无论是德艺双馨的文艺工作者还是品行恶劣的劣迹明星,都有可能是“广播电视节目的主创人员”。一旦劣迹明星违法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其作品将成为依法被规制的对象。这就在某种程度上说明,对劣迹明星本人的限制就等同于对其“有关节目的播放”的限制。易言之,在界定劣迹明星的法律定义时,与之相连带的往往是被限制播放的作品。被限制播放的作品与劣迹明星,构成了某种意义上的“连带债务”。而这也就为一般公众识别明星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劣迹明星”提供了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如果某一饱受关注的明星有“难以鉴别”的劣迹行为,但其已经开机甚至行将完成的广播电视作品的播放受到限制甚至下架这两个构成要件,该明星也就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劣迹明星。

(二)别裁

但这一概念俨然不能解释当下作品传播方式日益多元化的“艺人”。只能算作劣迹艺人概念的某种“正解”。事实上,劣迹艺人并没有法律上的特殊定性,与一般自然人所享有的权利能力相同。如果仅因其从事文艺工作期间有不法行为便予以法律的类型化规制,不符合法治的平等原则。而因透过其艺人的身份背后,看到其所拥有的真正值得类型化规制的对象。劣迹艺人之所以劣迹,不仅仅因其不法行为,更是因其在拥有一般国民难以想象的话语权、流量度和资本的背景下,其不法行为将被跨维度、几何状般的予以传播和放大,其破坏的不仅仅是一般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法益),更是公众的美好人格信赖利益(道德利益)。因此,从事文艺工作的不法行为人同时拥有规模级的流量、几何倍的话语和庞大的资本时,或许才该当所谓的“劣迹艺人”。“劣迹艺人”的别裁也由此而生。

二、劣迹艺人需要双重评价

“在任何时间和地点,法律都有一个最为显著的普遍特征,这就是它的存在意味着特定种类的人类行为不再是任意的,而是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强制性。”哈特把法律的首要特征界定为“强制性”,且这种强制性超越时空。而对于劣迹艺人来说,其行为同样不是任意的,否则其将面临法律的强制性。

从近期网络热议的顶流男星涉嫌强奸一案窥测,实证法并没有给予其特殊定性,而是从报案到拘留,都有着与一般刑事案件无异的诉讼流程。但不容忽视的是,仅以刑事案件及其处罚并不能完整地评价整个事件。如前所述,当下艺人之所以能成为艺人,其显著特征就在于有着一般国民难以企及的话语权力和流量聚焦,而通过资本对艺人的长期型塑,已经建构起了符合一般公众需要的美好人格预设,这一美好人格与形象,不仅仅是其个人利益,更因其社会属性而形成了为一般国民所应在其身上享有的美好人格信赖利益。因此,劣迹艺人的劣迹行为,不仅侵犯了法益,同时也破坏了社会公众的美好人格信赖利益,需要给予法律与道德的双重评价。

事实上,对劣迹艺人的评价往往从道德层面切入。从知名艺人“代孕”事件到顶流男星涉嫌强奸事件,一般国民所关注的除了法律规制之外,还有着不容忽视的道德力量。早在知名艺人“代孕”事件爆发之际,就产生了“代孕”的道德危机与法律规制的激烈讨论。但无论不同法域实证法如何甄别,“代孕”是否仅是一个道德危机还是不法行为都有着共同的“元问题”:道德与法律如何区分?二者是否泾渭分明?如果犯下吸毒、强奸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的劣迹艺人与出轨、“海王”等道德劣迹行为相混同,犯下这些行为的艺人都面临着永久“封杀”,那么是否在某种程度上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

Nihil novel sub sole(阳光之下无新鲜事)。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之争,旷日持久,长达2000多年。但也正如阿列克西(Robert Alexy)指出,这场争论的基本立场只有两个:实证主义与非实证主义。从其争论的实践意涵可见,实证主义主张分离命题,即法律的概念要以不包含道德要素的方式来定义。其预设了法律和道德之间、法律所命令的和正义所要求的之间或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该是什么之间,没有概念上的必然关系。因此凯尔森(Hans Kelsen)进一步认为,法律可以有任何内容。相反,所有非实证主义都主张联结命题:法律的概念要以包含道德要素的方式来定义。而在这场劣迹明星的论争之中,联结命题成为一般国民所恪守的基本立场,易言之,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俨然并不清晰。明星作为公众人物,被课以了与其话语权、流量和资本相比肩的道德义务。在这一论争当中,与其说是积极道德主义略胜一筹,倒不如直言:法律在这过场论争之中被泛道德化①。对于所谓公众人物或明星而言,法律泛道德化的直接结果就是,一旦发生失德行为,其道德效果可几乎等同于抗法行为的法律效果。

①但笔者认为,法律的泛道德化不等于泛道德主义(Pan-moralism)。事实上,泛道德主义往往有两个特征,一是认为道德是最有价值的事物,二是以道德标准衡量一切。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在《论善的生活》(On the Good Life)中明确主张道德就是人生幸福的全部。在西方历史上,泛道德主义的顶峰是神学道德统治一切的中世纪。对于以“德治”为特征的传统中国社会而言,一直有着比较明显的泛道德主义倾向。

但事实上,一个良性的社会不仅仅是一个群居的共同体,更是一个道德观念的共同体。社会的共同道德①是维系社会存在的看不见的纽带,如果这个纽带过于松弛,社会成员就会游离出社会。当共同道德不被社会成员遵守时,社会就会分裂、崩溃。换言之,法律在劣迹明星的论争当中充当的是社会共同道德的延伸。而从明星劣迹事件的发酵过程中也清晰可见,劣迹明星之劣,往往先劣于社会的共同道德。但道德一词本身并未在这场论争当中得以自明,近乎疯狂的“饭圈”洗白成为明证:什么是道德?什么是道德底线?对于疯狂的“饭圈”而言,这似乎并不先验自明。

① “社会的共同道德”这一概念从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似乎有更好的诠释场域。根据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法律与道德不仅是互补关系,更是互为交错的关系。法律诚然为共同的法律,法律与道德交织的部分因道德辩论而建制化。具体可参见:贺翠香:《从道德到法律:论哈贝马斯商谈理论模式的进路》,载《马克思主义哲学论丛》2019年第3期。

人类的智慧总是有限的。当今种种断裂、危机与症结,似乎都能在历史的对比当中找到展开批判的镜鉴。事实上,对道德的争议也并不是第一次触及①。20世纪新分析法学与新自然法学的世纪论战恰好给予当今的论争以反哺。什么是道德?新自然法学派代表富勒(Lon Luvois Fuller)强调道德是“规制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某种标准。”并据此把道德分为期望的道德与义务的道德、实体道德与形式道德(制度的道德)、外在的道德与内在的道德这三种划分。而内在道德其实是一种形式道德,义务道德及愿望道德同属于实体性道德,它们之间应当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前者作为形式自然可以包容不同的内容。这个道德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是相当具有包容性的。甚至正如富勒所说,“法律的内在道德……也包含着一种义务的道德和一种愿望的道德。”而如果把法律的内在道德即“制度的道德”设定为i,法律设定为L,道德设定为M,那么显然制度的道德(i)共属于法律(Li)与道德(Mi),而这种合取关系用逻辑的论式表达出来就是:∃i(Li∧Mi)。易言之,即存在一个制度的道德,它既是法律,同时也是道德,法律与道德存在一种逻辑上的合取关系,而就内在道德而言,主要是一种期望的道德。

① 事实上,新分析法学派从法律概念的定义入手的论证方式被新自然法学派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尽管分离命题与联结命题所要主张的都是如何定义法律的概念。但富勒并未抛弃道德概念的论证视角。

再回到当下的这场风波。

有争议的或许不是其中确凿的罪与罚,而是内在道德模糊的边界。

资本对流量明星的型塑使得某种程度上道德领域的公私界限被刻意淡化。事实上,《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演艺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所规定的从业规范相关条款。而从业规范在该管理办法当中又被界定为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演艺人员为维护行业和个人形象应当遵从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职业要求制定的规范。从期望道德与义务道德的划分来看,社会公德等概括性的道德要求可被理解为期望道德。而义务道德则应指向第七条、第八条列举加兜底式的规范条款。其中,第七条以倡导性、请求性的逻辑语词可以理解为积极的道德条款,第八条以禁止性逻辑词构成了消极的道德条款。而如前所述,义务道德及愿望道德同属于实体性道德,而法律的内在道德就在于此义务道德与愿望道德共同组成的实体性道德。这也就能解释,为什么自律管理办法(具有某种程度上的法效规范)可以具备鲜明的道德属性,进而构筑起艺人的内在道德。

《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第七条:演艺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文艺表演工作所必需的文化修养、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文化、演出行业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二)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壮大正能量,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新时代文艺工作者;

……

(十)依法依规应当遵守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演艺人员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明星代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明星代孕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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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孕:郑爽代孕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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