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指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即效果上的最直接原因,不一定是时间上的远近。海上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必须是近因。英国海上保险法第55条规定,海上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是保险事故的最近直接原因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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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因是什么意思
近因指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即效果上的最直接原因,不一定是时间上的远近。海上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必须是近因。
英国海上保险法第55条规定,海上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是保险事故的最近直接原因所造成的,保险人始负赔偿责任; 对于不是海难所直接造成的任向损失,不胡桥负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在实践中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如果这一原因是保汪升险人承保的风险,那么这一原因就是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负赔偿责任。
(2)多数原因造成的损失,而这些原因都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则该损失的裤陵猛近因肯定是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负赔偿之责。
(3)多数原因造成损失的,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范围内,也有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前面的原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虽不再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导致的必然结果,则前面的原因是近因,保险人应负责赔偿。如果前面的原因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却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的原因导致的必然结果,则近因不是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之责。
二、近因的解释
近因的解释 [proximate cause] 直接 起作用的乎氏如岁启 原因 详细解释 直接促成 结果 的原因(区别于远因)。 清 皮锡瑞 《经学历史·经学复盛时代》 :“凡事有近因,有远因。” 词语分解 近的解释 近 ì 距离短,与“远” 相对 :接近。附近。 靠近 。近路。近景。舍近求远。近在眉睫。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近水楼台。 现在以前不久的 时间 :近况。近来。近代。近核雀岁。近闻。近照。近体诗。 亲密 : 亲近 。近亲。近臣 因的解释 因 ī 原故,原由,事物发生前已 具备 的条件:原因。因素。因果。病因。 理由:因为(唅 )。因而。 依,顺着,沿袭:因此。因之。 因循 (a.沿袭;b.迟延拖拉)。 因噎废食 。陈陈相因。 果 笔画数:; 部
三、所谓近因,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
所谓近因,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 自考找答案03989汽车保险与理赔(一)试题答案试题详情 [判断题] 所谓近因,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
所谓近因并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灭失和人身的伤害。通常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例如,船舶因遭受鱼雷的袭击而进水,使船舶沉没。若以时间上最接近沉船事故为理由而判定海水的进入为近因是不合理的。因此,当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且各个原因之间的尚未中断的情况下,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损失的原因即为近因
- 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并非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后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补偿责任。近因原则...
所谓近因,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保险的近因原则,是指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的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 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
四、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只有在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为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才承担保险责任仿轮判,对承保范围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1]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按照近因原则, 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 ( 给付 ) 责任。长期以来,它是保险实务备改中处理赔案是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并非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后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补偿责任。
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为只有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
中国现行保险法虽未直接规定近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的含义为“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按照该原则,承担保险责任并不取决于时间上的接近,而是取决于导致保险损失的保险事故是否在承保范围内,如果存在多个原因导致保险损失,其中所起决定性、最有效的,以及不可避免会产生保险事故作用的原因是近因。
由于导致保险损失的原因可能会有多个,而对每一原因都投保于投保人经济上不利益且无此必要,因此,近因原则作为认定保险事故与保险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重要原则,对认定保险人是否应承桐迟担保险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保险法》、《海商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中国司法实务界也注意到这一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了“(近因)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损失的主张应当支持。近因是指造成承保损失起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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