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近年来,青海省自然灾害多发频发,2022年1月至2023年7月,全省共发生各类自然灾害544起,8个市州42县320乡镇95.2万人次受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3.12亿元,给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损害。
青海省委、省政府坚持从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的工作理念,超前谋划、系统推进防灾减灾工作。在2022年“9·01”互助滑坡及大通青山乡崩塌、黄家寨镇滑坡等自然灾害中,群测群防队员、灾害信息员和基层干部群众及时发现险情、报告险情、发出预警,为受威胁群众成功避险赢得了宝贵时间,发挥了关键作用。
此次出台《暂行规定》,对于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防灾减灾工作,提升基层灾害防治能力,建立自然灾害防范应对长效机制,避免或减轻灾害损失等具有积极作用。
据悉,《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奖励对象、奖项设置及奖励程序、经费来源、实施日期等。《暂行规定》按照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根据每起成功预警避险的灾情等级,省级设一、二、三等共三个奖励等级,采取发放奖金的方式,按照每次成功避免的可能因灾伤亡人数确定,并予以奖励。其中,个人最高奖励金额3万元、单位最高奖励5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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