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业主要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其他情况的物业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开发商规定的不交物业费就不交房,完全是逃避义务和责任的行为,是非常典型的一种“霸王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8个消费领域典型霸王条款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8个消费领域典型霸王条款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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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见过哪些商家的霸王条款?
日前,这些总是让消费者无奈的格式条款,被合肥市工商局列入十大“霸王条款”公布于众。工商部门认为,上述条款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而现实中,遭遇霸王条款,消费者真的可以说不吗?日前,记者走访省城一些经营场所发现,很多商家还是固执于“霸王条款”,甚至于当消费者不遵守条款时,就拒绝消费者消费。
外面的假烟太多,肉眼很难察觉真假,若是消费者拿假烟来换,他们无法应对。超市内的名酒柜台,记者咨询购买后可否退换,同样遭到否定。该营业员的解释与香烟柜台营业员解释异曲同工,称防止有人拿假冒产品“狸猫换太子”。当记者称,工商部门已有规定,这属于“霸王条款”时,该营业员则回应,她不知晓,这么多年超市都是执行这样的规定。
若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时,若向法院等申请司法判决,法院判决会不利于商家,可能直接将该条款或合同判定无效,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张律师建议相关部门可以对这些“霸王条款”的制定者进行一定的惩罚,从而杜绝该条款继续出现。
相信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肯定会遇到各种霸王条款,吃饭、购物的时候或许都能遇到,而很多人都会无奈地接受,其实对于各类霸王条款,我们要敢于说不,因为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笔者来和大家聊聊见过的一些商家霸王条款。
1、不交物业费不办理交房手续
这个问题就是笔者朋友最近遇到的,说开发商要交过物业费才办理交付手续,我告诉朋友,这是不合理的,一定要拒交。实际上,现在国内很多开发商都存在这种霸王条款,交房时会有各种费用,包括物业费,否则你拿不到钥匙。
其实交付房屋和交纳物业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开发商无权把交纳物业费作为交房的前提。如果交房后,业主不交物业费,方法是很多的,比如协商、仲裁以及诉讼。它们完全是两种关系。
而且《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业主要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其他情况的物业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开发商规定的不交物业费就不交房,完全是逃避义务和责任的行为,是非常典型的一种“霸王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2、禁止携带外来食品
此前看到过一个热门新闻,上海迪士尼禁止外带食品入园,而且还要检查行李,最后并大学生告上法庭。这些应该大家也能经常碰到,特别是一些大型游乐园,还有一些电影院、餐饮行业等,都会禁止消费者外带食品,其中也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游玩场所和电影院,如果存在这样的规定,难道不是迫使消费者购买自营食品吗?
这样的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还有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规定。
3、会员卡转让收费
这种问题也很常见,笔者接着到最多的就是健身房和理发店。比如健身房,一些顾客办了会员卡之后,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无法继续锻炼了,想把健身卡转让出去,但健身房明确规定要收取一定的“转卡费”。笔者此前准备去一家健身房办卡时,就看到了这样的规定:“每张会员卡转让要缴纳300元人民币转卡费(转让次数仅限一次)”,当时就觉得是一种霸王条款。
其实对于这种条款,《合同法》也有相关条款,其中第79条规定,除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以及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无权进行限制。健身卡属于一种预付消费,消费者在进行转让的时候,健身房不得设置门槛和限制。
4、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
这句话应该大家是最常看到的,在促销活动中还有各种会员卡背面都能看到,是服务行业的普遍措辞。这句话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平时可能没什么用,但当商家和消费者出现消费纠纷,有了这句话就可以推卸责任了,我的地盘我做主。
我们在参加各种活动的过程中,其实就和商家产生了一种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条款的一方要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进行说明。很显然,商家有说明的“义务”,而不是“解释权”,更不是“最终解释权”。
《合同法》还规定,合同发生争议,解释是其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不是最终裁决权。
其实,生活中的霸王条款远不止这些,大家在遇到霸王条款的时候如果不确定,可以拨打相关部门电话进行咨询,看看法律法规是怎么处理的,您遇到过哪些“霸王条款”?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二、消费过程中,你遇到过“霸王条款”吗?
我没有遇见过。近期,有关“加拿大鹅”的维权事件备受关注。
今年10月,上海消费者贾女士花11400元在上海一家“加拿大鹅”专门店购买了一件羽绒服,回家后发现商标绣错、缝线粗糙,甚至还有刺鼻异味。贾女士次日向商家讨要说法时,先是遭到“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货”的推脱,后来又被要求出具质量检测证明。
最后,在上海市消保委和全国众多媒体的多重监督之下,贾女士在一个月之后才退货成功。
类似的“霸王条款”一再出现,让消费者诟病不已。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但是诸如“禁止自带酒水”“消毒餐具收费”“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等规定,仍然时常出现在生活中。
“我就用快递寄些紫菜,非要让我多付1元钱保价,否则就不予承运,这不就是‘霸王条款’吗?”采访中,福建福州市民雷明(化名)说起近日他给朋友寄紫菜时的遭遇,颇为气愤。最后,为了尽快将物品寄出,雷明只得“被迫”付了这1元钱。
湖南郴州市民唐天宇(化名)也曾遇到过这种情况。去年冬天,唐天宇和朋友吃完晚饭后去KTV唱歌,顺便把尚未喝完的啤酒、饮料也打包带了过去,但服务员看到他们饮用后立即冲进包房,强令唐天宇将啤酒饮料放置前台,理由是“本店不允许自带酒水”。
“这不就是变相强迫我们购买KTV的酒水吗?后来因为口渴,我们不得不花了56元购买KTV的饮用水。”唐天宇说。
“‘霸王条款’的特点是,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或店堂告示、告知、通知等推卸或免除责任,并限制或排除消费者应享有的权利。”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告诉《法治日报》记者,目前,“霸王条款”存在于各行各业,比如在一些店铺会以通知、告知、宣传单、告示牌等形式设置“霸王条款”,一些大型互联网平台的交易规则或用户协议中也存在不少“霸王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实际上,我们所说的‘霸王条款’就是指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陈音江说,格式条款可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成本,但若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排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就可以视为“霸王条款”,其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然而,因为部分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使得这些“霸王条款”大行其道。
“现实中,部分消费者认为经营者在交易发生前已经给予提示,或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干脆自认倒霉。其实这类条款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由于部分消费者并不了解,误认为这些条款具备法律效力,从而放弃维权,客观上会纵容商家肆意妄为。”陈音江说。
多名受访者也表示,因为整个维权过程较为漫长,维权成本太高,十分消耗精力,所以一般遇到“霸王条款”也不会去维权,只能默默忍受。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8个消费领域典型霸王条款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8个消费领域典型霸王条款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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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消费领域典型霸王条款:房东霸王条款强制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