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掏鸟案主审法官是谁?(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到底怎么回事)(大学生掏鸟案主审法官是谁大学生掏鸟案主审法官是谁)

答案:大学生掏鸟案主审法官是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李锡文。解释:2013年,广东省中山市发生了一起大学生掏鸟案,多名大学生在云浮市被警方抓获,其中一名大学生因涉嫌掏鸟罪被判刑。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大学生掏鸟案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大学生掏鸟案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文章目录:

  1. 大学生掏鸟案主审法官是谁?
  2. 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到底怎么回事
  3. 河南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10年6个月,申诉再次被驳回,你怎么看?

一、大学生掏鸟案主审法官是谁?

答案:大学生掏鸟案主审法官是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李锡文。

解释:2013年,广东省中山市发生了一起大学生掏鸟案,多名大学生在云浮市被警方抓获,其中一名大学生因涉嫌掏鸟罪被判刑。此案的主审法官是当时的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锡文。

拓展:该案件在当时引起了广泛关注,涉及到中国刑法中的盗窃罪中的“掏摸罪”,引发了社会对于该罪名的辩论和争议。该案的审判结果也引发了对于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1 大学生掏鸟案主审法官是魏红丽。

2 这个结论来自于公开的司法信息和新闻报道,可以查阅相关的资料进行确认。

3 在学习法律相关课程的过程中,可以学习到更多的法律知识和案例,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学生掏鸟案主审法官的身份和姓名都受到保密,无法公开。因此,无法确切地回答这个问题。但是,可以了解到审理此案的法院是哪一家,以及此案的最新进度和相关信息。同时,我们也可以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公告,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规避类似案件的风险。

1 大学生掏鸟案主审法官是李春江。

2 这是因为大学生掏鸟案曾经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此案的主审法官李春江曾因此广为人知。

李春江在此案中作出了公正的判决,保护了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正义。

3 值得一提的是,李春江不仅在大学生掏鸟案中表现出色,在其它一些重大案件中也与其他同事一起做出了公正的裁决,深受社会各界的赞誉。

二、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到底怎么回事

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事件经过:

1、10只鸟卖给三个人

2014年7月,小闫在家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过暑假。7月14日,小闫和朋友小王发现村外树林里有鸟窝。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12只小鸟。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

后来,小闫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就有网友与他取得联系,说愿意购买小鸟。小闫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个买鸟人,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个买鸟人,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的一个小伙子。

2、再次掏鸟引来警察

7月27日,两人又发现一个鸟窝,又掏了4只鸟。不过这4只鸟刚到小闫家就引来了辉县市森林公安局。第二天两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二人被逮捕。去年11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检察院向辉县市法院提起公诉。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权威部门鉴定,他们掏的鸟是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今年5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闫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王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新乡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小闫的家人11月30日透露,他们已替孩子请了律师,希望能启动再审程序。

大学生掏鸟窝被判10年到底怎么回事

扩展资料:

《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小闫的情节是属于特别严重的。辉县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为,“被告人闫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大学生暑假掏鸟窝被判10年

三、河南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10年6个月,申诉再次被驳回,你怎么看?

在我看来,这件事情本来不会引起大家的公议,河斗模返南大学生,掏取贩卖国家二类保护动物燕隼16只,被判刑10年零6个月,已经是量刑适当驳回上诉是没有什么可争议的,既然是把国家二类保护动物抓来卖钱,那么你就得付出违法成本,一只价值一年徒刑,应该是被判16年才对。

但我们的无良媒体,却故意制造一个能引起争议的标题:“河南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刑10年6个月”借此,误导人们的思维方向,引发与其他刑事案件的量刑对比,鸟,有成千上万的品种,禾花雀是鸟,麻雀也是鸟,老鸹也是鸟,这样一个标题,就是误导人们觉得16只鸟判10年6个月是不是小题大做?是不是明明是跟幼女发生性关系造成幼女阴道“轻伤”的王振华因为很有钱,所以才把“强奸”称作“猥亵”,而一个穷大学生因为抓16只鸟去卖掉,就判10年6个月,有点小题大做的嫌疑?

法律就是法律,钢性的无可置疑,也不能类比。既然我们制定了频危动物保护法,就得照着法律条文去执行,不要觉得一个大学生的10年6个月的生命与16只燕隼的生命不对等。不管你是大学生还是一个农民,你都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如果我们的法律不这么严酷,就无法震慑那些把鸟命不当生命的犯罪分子们实施犯罪,当我们的子孙后代的蓝天上,找不到一只飞鸟,才去验证法律的正确性时,恐怕已经无可挽回了。

鸟,是蓝天的灵魂,是自由的象征,你让鸟空饥失去自由,你自己也失去自由,这很公平!

掏鸟16只被判刑10年零6个月。看来法律在保护动物这方面是进步了。

那么:拐卖儿童判多少?

恶意伤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判多少?

刑法都得跟进,要严都严,体现进步与和谐。

回答之前,先说明,纯属个人观点,我可能是激进派:这年头人作为高等动物,低等动物都比人值钱,珍贵多了,无权无势的人就是烂命一条,随随便便就可以折腾了,虽然说破坏大自然是间接性的杀害码耐全人类,但是你有没有想过,我今天吐的一口痰,也算是间接性杀害全人类,是吧?虽然我不是很了解这些事情,但我有我的看法,人们常说要争当下,那你们考虑那么多未来干嘛?为以后的子孙着想?我今天吐的痰都不会为以后的自己着想,还想子孙?------很抱歉,有点激进,莫怪,莫怪,我道歉。

河南大学生掏鸟事件发生之后,许多网友用了其他案件加以对比,都觉得判处重了,你怎么看?

依我看,该怎么判就怎么判,没什么好说的。

那么,有些杠精会说,那别人强奸,诱奸的都没有判这么重,掏几只鸟至于吗?

即使是国家保护动物,那命能比人的重要?

其实这里面有生硬比较的意思。

每一部法律针对的主体,客体,以及内容都是不一样的,这些事情根本就没有可比性。

就事论事,贩卖国家保护动物,并且案件中分别贩卖给三个省份的人,并且以高价出售,这不就是有预谋的吗?

针对强奸案件的量刑尺度,还有其他方面的案例,都是依照相应法律进行的。

判处10年6个月也是有依据的,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他先后掏鸟,尝到甜头还不知足,活该。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不是普通鸟,不要误导,是掏了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法律有明确规定,对于国家级保护动物捕杀那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所以说这个大学生可是自作孽,如此掏鸟行迹,已经严重的触碰了法律,所以被判10年6个月,也是他咎由自取,所谓的上诉也是无理,所以最终还是被驳回,这就得他承担,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该案发生于2014年,河南郑州职业学院的大一学生闫某和同乡朋友王某,在当地乡间前后掏了两窝鸟,共计16只,卖给了河南的收鸟人,案发被捕,据悉,他们所掏的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闫某获刑10年6个月,闫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其实在一审二审裁决书中就明确了,闫某猎捕、收购濒危物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已经严重的触犯了刑法,而法律有明确规定,猎捕10只以上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量刑标准是十年以上,而闫某被判10年6个月,并不严重,而是从轻处理。

作为一个大学生,连起码的常识都没有,笔者表示怀疑,明显他就是知道这是国家保护动物,而是为了牟利,所以铤而走险,知法犯法,这个处罚对于他来说,一点都不为过。

而媒体报道的掏鸟被判10年6个月,明显避重就轻,没有说明捕猎的动物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所以说这就有些误导作用。

这个案子确实是引起了 社会 热议,除了这个案还有深圳的一个同类型案件。

10年以上有期徒刑,够重的了。

表面看,掏鸟窝没有杀人放火强奸那些传统暴力型犯罪的危害性那么明显、那么严重、那么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

但是,这个掏鸟窝案,是严重的环保型犯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他掏了16只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并予以出售,依法构成特别严重情节。

环保型犯罪不能与传统的暴力型犯罪相比较,因为,环保型犯罪的危害是深远的、持久的、广泛的、延迟显现的,可能要几年、几十年甚至几百几千年才能看到其危害,但其危害是累积的、叠加的、难以修复的、甚至是完全不可逆的。因此,对环保犯罪如果不严加制止,我们人类生存的空间也许就不存在了。

不仅是中国,全世界都在加强环境保护,都对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肃的惩处,也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这个大学生就受到了严惩,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他在判决生效后,已经申诉,这是他的权利,可以依法行使;

他申诉再次被驳回,那是国家司法机关对他的罪行的裁处结果。

司法机关是根据刑法规定、在案证据、认罪态度等综合考虑的。

俗话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你先了解事情真相在发言吧,法院判的很公平,没一点冤枉他。他是一个职业捕猎贩卖濒危鸟类的鸟贩子,我请问你,燕隼的品种分类有哪些你知道吗?他吃什么,不吃什么你知道吗?那种燕隼买的贵那种便宜你知道吗?怎么才能抓捕到你知道吗?怎么才能驯化你知道吗?一般人都不可能知道,而他对于这些问题是非常了解,他在猎捕,售卖,收购的过程中是非常了解非常专业的。像燕隼这样凶猛的濒危鸟类你能抓捕到一窝就算是非常难的,因为燕隼的习性,如果不了解,不专业一只都不可能抓到,就算是你抓到一种,你最多也是养着玩,但是燕隼是很难被驯化的,专业熬鹰人也很大几率养不活。你想想他猎捕16只的目的何在?而且他的贩卖猎捕收购的可不止是燕隼一种鸟类。而且他早在被捕前一年已经被森林公安抓获过,当时是因为猎捕数量不够入刑,所以公安对于他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没有难为他。而一年后他为了金钱利益,继续抓捕贩卖,收购,濒危鸟类。所以按照他抓捕的数量,贩卖,收购,猎捕数罪并罚,你认为重吗?

这样贩卖的人你们想过有多少没,如果没有扣上大学生的这个帽子我想不会有人觉得有何不妥,法律的问题一码是一码,很多需要完善,比如拐卖儿童的就应该死刑,贪污的也是要重刑等等,但是贩卖野生动物的也是一样要重罚,要站在更客观的角度来说,不然可能你的下一代能看见的动物更少了,希望这件事能敲响警钟,相信人们的法律观念会越来越好

问题是学历在这摆着,你想想要是一个普通农民啥都不知道掏掏卖了就算了,关键是一个大学生,难道他不知道这种鸟是国家保护动物吗,还事先加了卖家得qq号,提前找好了买家,这样的话性质就完全变了,他不是掏出来玩玩,而是一起有预谋的贩卖捕杀国家保护动物。如果说他感觉法院判的有点冤枉,他就不会在他爸向人民法院提起二次上诉的情况下告诉他家人不要在上诉了告不赢。说明他也有自知之明知道自己触犯了哪一条。大家有时候想的太简单了,不是说法院收了你的钱就能从轻判决了,审判的时候不是法院一家在审判,旁边还有检察院的人勒。除非把连检察院跟法院的关系都打点好了

在现今,人类的总数还在增长,与人为伴的生物纷纷走向了灭绝,地球上没有了生物多样性,人类也会灭绝的.看似10蛋,该品种估计是濒于灭绝的生灵,全人类爱好生灵的人们都希望这些生物品种与人类一样生存下去,这个别坏蛋无视动保法,应该受到重处。在保护野生生物的力度上,刑法力度不够,对个别无视濒灭生吻生存的严重分子该处极刑才行。该案判的轻了点,当处20年或枪决。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大学生掏鸟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大学生掏鸟案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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