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现实社会关系的主观形式。法律关系所指向的物或行为便是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分析就其主观形式特征而言,它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法律分析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法律分析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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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法律分析?
其构成要素有三项:(1)法律关系主体;(2)法律关系内容;(3)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现实社会关系的主观形式。法律关系所指向的物或行为便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分析
就其主观形式特征而言,它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就其社会内容而言,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1、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可为模式)与义务(应为或勿为模式)。3、法律关系的悉扒客码枣体:(1)物:如森林、建筑物、机器、各种产品。(2)行为:如旅客运输合同的客体是运送旅客的行为。(3)人格利益:如公民的肖像、名誉权等。(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领域中主要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判断,根据法律规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三种。由于具体社会关系的不同,法律关系的内容也会不同,有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睁模昌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法律关系分析法
法律分析:所谓法律关系碰悄猜分析的方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笑型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运袜确的判断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
大致而言,法律关系分析法可以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骤:考查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第二步骤:考查法律适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三、对法院判决写一个法律分析怎么写?
对于法院的判决进行分析,主要看分析的出发点,如果是出于对法院某篇判决的制作好坏进行分析,相对而言,要写的内容就要全面一些,如果是出于对判决的裁判公允与否进行分析,相对而言,内容就会少一些。但是,无论如何,总是离不了如下几点,一是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与认定,从此一部分分析论证判决在对证据的质证、认证方面有无缺陷,从而导出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客观真实;二是对判决在法律适用方面进行分析,即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作出的判决结果是否与法相符;三是程序是否合法,有无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的情形存在,比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是否依法给予了延长答辩期限,对于无效合同,当事人以有效合同诉求,是否当庭给予了释明,以使当事人及时变更诉求。从以上三个方面对判决书进行分析基本上能够得出判决结论的成立与否。如果是对判决的制作进行分析,就要还在篇章体例,布局谋篇,行文精炼,说理明晰透彻,格式等方面进行论证。
四、法律关系分析
法律分析:法律关系产生之时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所以早期的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是同义语。
其一,应当明确法律关系必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为法律调整的直接对象是人的意志行为,法律处理人与物的关系是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来实现的,通过调整人们的意志行为使得人们遵从自然规律,轮旦弯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
其二,法律迟滚关系是有机体而非权利义务机械的组合,法律关系是一个由各种各样的权利、权能、义务和法律上的拘束等组成的一个整体抑或说有机体,各种要素基于共同的目的而组合成超越各要素的整体,只有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囊括权利以及不能发展成为独立权利的权能、义务和职责,这是一个时刻处于流变中的人与人的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腊闷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五、法律案例分析怎么写
简述案件经过,分析人物和法律关系,然后结合法条和法理进行长篇阐述,你在网上搜下范文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三)
老师擅拆学生信件致学生坠楼
案例:
原告:杨新宇,男, 18岁,天津市第48中学学生,住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10号。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学
法定代表人:杨复兴,校长。
第三人:王斌,男, 53岁,天津市第48中学教员、班主任。
第三人:陈利民,男,耐虚 23岁,天津市第48中学教员、校团队书记。
第三人:杨国祥,男, 44岁,系杨新宇之父。
原告杨新宇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 1988年10月26日下午,我因故未上第二节课,班主任王斌乘我不在教室,随意翻弄我的书包,从钱夹里翻出校外女生给我的信件,并将信件和书包拿到办公室。我得知后,前去索要,王斌令我将信件说清楚,否则不给我书包。为防信件内容扩散,我拿起信和书包欲走,王斌不让走。学校团队书记陈利民赶来,揪住我抢夺信件。我急忙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即拳击我面部,并抠我嘴,因未能抢到信,便将我挟持到三楼阅览室内,反锁屋门。为摆脱教师对我的殴打,我跃上窗台,想从窗户逃脱。此时,听到一教师惊叫,我慌忙从三楼窗户坠落楼外,造成多处骨折、肺出血等严重后果。除被告已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外,仍有父母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及营养费等计1300余元的损失。要求被告负担我治伤支出的一切费用,补偿我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带来的经济损失,并负责解决我今后的生活出路问题。
被告天津市第 48中学辩称:原告无故旷课,班主任王斌为防其放在课桌内的东西丢失,将原告的书包、钱包拿到办公室。因恐钱包内有钱,便打开钱包,发现未封口的信封,抽出信纸,见是原告早恋情书,即放在桌上。此时原告闯进办公室,王斌与其谈话,了解旷课原因,并进行说服教育。原告拒不服教,猛然将放在桌上的情书夺走,放入口中,拿起书包便走。王斌阻止,被原告推倒。此间,陈利民在四楼听到声响,快步赶到三楼察看,将原告面对面抱住,因见原告嘴特别鼓,脸色苍白,恐其噎着,便用手抠其嘴里的东西。原告用头顶撞并撕扯陈利民的衣服,力图挣脱,双方拉扯到阅览室,陈利民让原告把嘴里的东西吐到屋内炉里烧掉,原告便先进屋。当杨颖强老师进去时,发现原告已站在缺答楼窗上,便上前拽其腿,让其下来。原告将杨老师蹬倒在地。杨惊呼时,教务处张主任闻声赶来,扑到窗前,只见原告两手攀抓外窗台,从左伏亩慧侧向右侧移动,由于脚下无可蹬踏而失落地面。原告伤现已痊愈,我校为其垫付了 2698.83元费用。原告坠楼系自身所为,与校方教育无因果关系,其后果应由其自负。要求原告返还学校已垫付的全部费用。
第三人王斌、陈利民认为被告所述属实,并提出自己系履行职务,并无不当。
第三人杨国祥提出:王斌擅自拆看原告信件,已构成对原告人格的侵犯;陈利民采用暴力手段抢夺信件,殴打原告,对原告坠楼有直接责任。原告治伤所花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新宇原系被告学校初三( 2)班学生,王斌系该班班主任,陈利民系被告学校团队书记。事故发生时,杨新宇16岁。1988年10月26日下午第2、3节课,原告旷课。王斌去教室时,发现原告不在,因见原告书包及钱夹在课桌内,在察看钱夹时发现原告早恋情书,便将书包、钱夹、信件拿到办公室。原告在第3节课期间回来上课,知其书包被班主任拿走,便前去索要。王斌让原告说清早恋情书问题,原告拒谈,并抢夺了部分信件及书包要走,被王斌抓住不放。而后陈利民赶到,将原告抱住。原告即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抠原告的嘴,未能抠出信。原告力图挣脱,双方撕拽进入三楼阅览室内。此时,校方在场人员提出,让原告将信吐到阅览室里屋炉内烧掉。原告便含信进入里屋。当图书管理员杨颖强进入里屋,发现原告已站在窗台上,便上前阻拦,被原告蹬倒。原告从三楼窗户逃脱摔伤,致右肋骨干骨折、第六胸椎压缩骨折、骨盆骨折、肺挫伤。经住院治疗伤已痊愈。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垫付了医药费、住院费1830.83元、护理费768元、营养费100元,共计2698.83元。此外,原告母亲因陪伴误工减少收入1044.16元。
河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学校上学期间,应当遵守校规校纪,服从学校管理,不应擅自旷课,过早恋爱。由于原告违反了校规,王斌作为班主任在查课时发现原告旷课及情书,拟对原告进行教育是正确的,并非属于私拆信件行为。但在原告抢走信件时,王斌不够冷静,方法过于简单。陈利民身为教师,遇事应采取说服教育方法,但当原告将信件塞入口中后,却同原告撕扯,并采取强制抠嘴措施,以令其吐出信件,显属不当,况且原告此时尚未成年,从精神及心理上易产生逆反心态,致使原告急于脱离现场,故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原告此时虽未成年,但处于限制行为能力阶段,应预见到从窗户逃脱有危险,却不顾阻拦,坚持从窗逃脱,应负主要责任。王斌、陈利民管教原告属于职务行为,其应承担的责任由被告承担。被告对原告治疗期间垫付之款,应负担其中一部分,其余由原告负担。因原告目前尚无经济收入,原告负担的部分,应由其父第三人杨国祥退还给被告。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3条、第119条、第131条之规定,于1990年5月17日判决如下:(1)原告因伤所花用医药费用、住院费、营养费及陪伴费等共计3867 .99元,原告自行承担2320.79元,被告承担1547.20元;(2)被告垫付的2698.83元由第三人杨国祥退还被告1151.63元;(3)双方其他请求予以驳回。
判决后,杨新宇及杨国祥不服,上诉于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坠地伤残是王斌私自翻检信件及陈利民连续施暴所致,要求校方承担全部医药费、营养费、伤残补助费及护理费。天津市第48中学不同意杨新宇的上诉请求。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中,对杨新宇的劳动能力进行了法医鉴定,其结论为:"被鉴定人杨新宇右肋骨骨折畸形愈合,对右臂持重物功能有一定影响"。
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私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王斌擅自拆杨新宇信件一节,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陈利民抠杨新宇嘴内的信件,显然欠妥,致使杨新宇从窗走脱,给杨新宇造成一定的损害,侵害了杨新字的合法权益。对此,陈利民应负主要责任。杨新宇在校期间,不遵守学校制度,导致本赔偿事实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其上诉请求全部赔偿,本院碍难支持。杨新宇因年岁尚轻,其右臂功能因伤受到一定影响,校方应酌情给予一定的伤残补偿。王斌、陈利民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天津市第 48中学负担。杨新宇目前无经济收入,其应承担的部分,由其父杨国祥负担。综上所述,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21条及第131条之规定,于1992年7月7日判决如下:( 1)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第三条;(2)变更一审法院判决第一条为:杨新宇因伤花用医药费、住院费、营养费及陪伴费等共计3867.99元,天津页第48中学负担2707.59元,杨新字负担1160.40元;(3)加判:天津市第48中学一次性付给杨新宇伤残补助费3000元,减除已给付2698.83元,余款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付清。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法律分析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法律分析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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