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多措并举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及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及保护)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解决就业问题的措施三个方面?

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多措并举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及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及保护)

一是“拓渠道”,针对灵活就业形式多样、主体多元的特点,突出加大对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的支持。在个体经营方面,主要是引导劳动者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支持发展各类特色小店,给予创业担保贷款、税收优惠、创业补贴等政策支持。在非全日制方面,主要是推动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建筑装修等行业提质扩容,增强养老、托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对符合条件人员给予社保补贴。在新就业形态方面,主要是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推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行业发展。

二是“优环境”,针对灵活就业人员自主创业,重点在审批管理、资金、场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文件主要提出“四免”:一是免营业执照,对在指定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从事便民劳务活动符合条件的,无须办理营业执照;二是免部分收费,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三是免租金,落实阶段性减免国有房产租金政策,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四是免费提供场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空间等改造为免费的经营场地,优先向重点群体提供。

大学生就业权益及保护?

(一)作为受教育者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外,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发布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作为受教育者的大学生的有关权利作了明确规定。

1、受教育机会平等权

2、在校大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

3、其他权利

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八规定:“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第

十九条规定:“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二条规定:“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修学)由学校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学生申请修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修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修学。修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三十七条规定:“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等。

(二)作为公民享有的权利

在校大学生,基本上已满十八岁,享有作为我国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其中人格权、民主权利、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比较容易受到侵犯。

保障就业的根本手段是?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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