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凯阳公司传染病防治案件二审宣判(大连凯阳公司妨碍传染病防治案维持原判维持原判维持原判)

大连凯阳公司妨碍传染病防治案维持原判,维持原判

开阳、凯阳公司传染病防治案件二审宣判(大连凯阳公司妨碍传染病防治案维持原判维持原判维持原判)

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大连凯阳世界海鲜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好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妨碍传染病防治上诉两起案件依法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干扰凯阳公司传染病防治案。

开发区法院一审认定,开洋公司系大连凯阳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开阳集团)下属企业,主要经营水产品收购、加工、零售批发、进出口等冷链产业。

2020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科罗纳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开阳集团按照上述规定,“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预案”,制定了“传染病防控期间复工的管理规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了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并对疫情防控措施作出了具体规定。魏某凯作为开阳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是开阳集团新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公司内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伍某系开阳集团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集团院内范围疫病防控工作。高某系开阳公司生产部部门经理、吴某变系开阳公司生产部副主任,在生产部门内的疫情防御中具有职责。

随着全国“复工复产”形势的开展,在公司生产订单激增的情况下,开阳公司不再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相关防疫制度形同虚设。2020年6月至同年7月,先后在北京新发地市场内多名人员因接触冷链产品而成为新关肺炎确诊患者,以及大连海关在南美厄瓜多尔白虾外包装物中存在辛科罗纳肺炎病毒等事件发生的情况下,开阳公司无法依据已经报道的全国冷链产品疫情传播疫情的相关事件和疫情的发展形势,对接触冷链产品人员的防疫措施给予高度重视,并根据凯阳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制定的及时调整新关肺炎防治预案,也未对进口海鲜产品开展检测工作,违反防疫有关规定,组织了购物节促销等大型人员聚集活动。2020年6月18日,大连市甘井子区政府要求开阳公司调研,对一线食品加工工人进行全面核酸检测,进行“体检”,对进口海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开阳公司只安排部分长期在车间生产的员工进行核酸检测,未达到“体检”,还对进口海鲜产品的检测工作进行了安排。

2020年7月9日,在凯阳公司海鲜制品生产车间原料加工组,多名员工陆续出现发烧、咳嗽等疑似感染新管肺炎的症状,部分员工向负责车间生产的被告人吴某边请假,吴某江边向高某汇报了上述情况,但二人并未按照疫情防控规定进行合规处置,也未及时向公司如实报告上述情况。另外,有疑似新官肺炎症状的员工随意批准离开公司前往他处,最终将疫情在开阳海鲜公司内发生聚集性爆发,从开阳公司迅速蔓延至大连市社会各层面,外省,传播到诗歌中,造成了国家的重大财产损失。

法院认为,开阳公司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新官肺炎防治期间卫生防疫机构不执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后果尤其严重,其行以上认为已构成传染病防治罪。被告人魏某凯、于某、高某、吴某边作为被告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单位和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该公司罚款人民币50万元,判处该公司4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4年6个月至3年3个月的监禁。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单位、原审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大连中院依法组成合议体,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判决维持原判。

好汉公司干扰传染病防控案。

开发区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单位好汉公司主要经营港口货物装卸搬运、人力资源服务等业务。被告人父母号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是某军系父母号的儿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父母号协助管理公司,主要负责后勤工作。被告人张某龙系该公司经理,主要负责港口货物装卸搬运等现场工作。

2020年11月中旬,一艘载有进口冷链货物的外籍货轮停泊在大连港大窑湾码头。2020年12月1日至12月12日,获被告人符某浩提名的被告人张某勇雇用劳务人员在该外国货轮上的进口冷链货物在怀里做装卸搬运工作,并担任现场作业负责人。

作业过程中,好汉公司违规立项作业人员备案,7日违反携带核酸检查语音报告的疫情防控规定,现场负责人张某勇敢地对批准作业人员名单进行虚增、造假。在搬运作业中,该公司违反了全程的防护规格要求,张某对作业人员疏于监管,要求工作人员按要求隔离口罩,不穿防护服外套羽绒服,穿着防护服吃饭,让工作线上喝水等诸多违规行为存在。

在工作人员管理上,该公司没有严格执行闭环管理规定。被告人付某军在被被告人符某浩给工作人员分配房源时,没有将住宿人提出进口冷链物品搬运和闭环管理的要求,也未告知旅馆经营者。工作人员住宿的旅馆正常面向社会营业,工作人员下班后经常出入人员密集的多个公共场所。被告人张某勇还组织后,多名经确认感染新科罗娜病毒的作业人员协助搬家,并在餐厅聚餐,将病毒扩散至社会居民生活小区。该公司对中途离职的务工人员监管不到位,父母户和张某勇未执行隔离离职人员、核酸检查、14天内跟踪健康状况的防疫规定,后经确认感染新电晕病毒的作业人员未经隔离、核酸检查离职,进入某商业楼活动,该商业楼内多家商户和顾客被感染。

由于被告单位违反上述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新型冠状病毒由进口冷链货运品向社会面扩散传播。此次疫情自2020年12月15日发现4起受雇于被告单位的新冠状病毒无症状感染者以来,共发现确诊病例及83名无症状感染者。

法院认为,在进口冷链货物疫情防控工作面临巨大压力的严峻形势下,好汉公司违反传染病防控法的规定,未执行新关疫情防控期间根据传染病防控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认为引起新的冠状病毒传播,后果非常严重,其行为构成妨碍传染病防治罪,被告人父母号、父母军、张某勇作为被告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单位和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伤害程度,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该公司罚款80万元,判处该公司3名管理人员4年9个月至3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单位、原审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大连中院依法组成合议体,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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