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在行刑前一晚突然成了植物人,第二天还要行刑吗?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杀害试管宝宝获死刑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杀害试管宝宝获死刑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1、南京18岁女孩宿舍产子,因孩子哭声太响,用剪刀刺孩子喉咙致死,你怎么看?
- 2、为什么孕妇不能被执行死刑?
- 3、死刑犯在行刑前一晚突然成了植物人,第二天还要行刑吗?
- 4、有人说唐朝很少有强奸案,是真的吗,你怎么看?
1、南京18岁女孩宿舍产子,因孩子哭声太响,用剪刀刺孩子喉咙致死,你怎么看?
18岁,像刚刚盛开的一朵鲜花,人生中最美好的年纪,但却犯了最大错误。可以想像未婚生子的恐惧和无助,当她拿起剪刀的那一刻,一定是已经到了崩溃的边缘。她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到了无路可退的绝境,人的本能是先保护自己。大家都用大人的眼光来评判她说她太残忍,不善良,可以有更好解决办法。可是,她才18岁,她没有更多的人生经历,以前由于种种原因她怀孕了,她没有处理好,生了孩子,她能怎么办?她刺孩子的时候自己肯定也想到过死,不管法律如何制裁她,她已经毁了自己的一生!
2、为什么孕妇不能被执行死刑?
胎儿没有犯罪
大人有罪未出生的可爱宝宝没罪,这是人的本能良心,生命可贵,因为人是高级动物,只要人类向前发展,以后很多国家会免死罪,现在也不少,这就是人类向美好的未来发展一个非常重要标准。
再我们中国即使犯人再怎么罪大恶极 只要怀有身孕 也会等生下来再死刑。其他国家我不知道。
死刑是直接剥夺他人生命的刑罚制度,因此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对象、程序具有极其严格的规定。
具体来说,根据《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其中,第49条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并不是所有的孕妇均自律不能执行死刑,其实也可能有适用的对象。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和《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中,明确了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时间应包括在审判时和审判前被羁押的两种情况。
3、死刑犯在行刑前一晚突然成了植物人,第二天还要行刑吗?
大哥,啥时候对死刑犯这么感兴趣,连问两条了。
这个情况第一没那么巧,行刑前一晚突然成植物人,编剧也不敢这么天马行空吧?
第二,我把以前的刑法学课本翻了出来,又百度了最高法关于死刑犯免于执行死刑的司法解释,都没提到你提的这个情况。
第三、找刑事辩护律师同学群讨论过,多数人的意见是法定停止执行死刑的依据是最高法关于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18条之规定:
(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五)罪犯怀孕的;
(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4、有人说唐朝很少有强奸案,是真的吗,你怎么看?
万恶淫为首,百行孝当先。
这句出自明朝《古今贤文》的名言,相信各位并不陌生,然而纵观古今,其实不止唐朝,历朝历代虽有各类犯罪与律例见诸史册,但与“淫”相关的犯罪案件却鲜有记载,最近我恰巧看到一则典故,由此引发许多思考,费尽心思查了许多资料后,将所想感悟说与诸君听,尽可能探知古人的真实面貌,还历史以真相。
“强奸犯少”的原因之一,大概有如下三点:
首先,吏民相奸,常以“和奸”论。
法律史学家程树德著有一本《九朝律考》,其中记载了一则“奸部民妻”的案例,条引于宋代全科文献《太平御览》,该案例大致经过为:
谢夷吾身为汉朝的荆州刺史,率部来到南阳县,正巧遇到孝章皇帝也在南阳狩猎,县官趁机禀报,称有亭长奸淫民女,为了不影响亭长与民女的声誉,便将此事论为“和奸”,即“通奸”。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杀害试管宝宝获死刑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杀害试管宝宝获死刑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