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政法委副书记酒驾逃逸致4人死亡找人顶包顶包怎么处理?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政法委原书记被批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政法委原书记被批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由杜培武案想到了什么?
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不主动履行,就采取强制措施
杜培武错案的前前后后
令人震惊的杨天勇劫车杀人团伙案的告破,使一起罕见的错案———杜培武案终于水落石出。2000年7月11日,蒙冤受屈26个月的杜培武被无罪释放。他的亲人、他的律师、他原来所在单位的领导、昆明市公安局的有关领导,一起到监狱接他回家。
死者分别是杜培武的妻子和同学,不是杜培武杀死还有谁呢?———错案就在这样的推理下“合理”地发生了
1998年4月22日,昆明警方从停放在圆西路人行道上的一辆昌河面包车内,发现一男一女被枪杀在车内,身上钱物被洗劫一空。经查,男的叫王俊波,是石林彝族自治县(原路南县)公安局副局长;女的叫王晓湘,是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民警。
两名公安干警被枪杀,案情重大。很快,昆明市公安局成立了由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通讯处、戒毒所、五华公安分局、原路南县公安局有关人员组成的专案组,定名为“4·22”专案组。
2、交通事故逃逸后找人顶包顶包怎么处理?
【内蒙古一政法委副书记酒驾逃逸致4人死亡找人顶包,被批准逮捕】前言:酒驾,是每一个驾驶员都应该规避的。因为酒后驾车所潜藏的巨大安全隐患,不仅会危害驾驶员本身,更波及到他人的生命安全。而肇事后逃逸,更是令人不齿且严重违法的行为。作为一个知法懂法甚至是执法的人,更应该了解这其中的安全和法律法规问题。
2020年4月4日清明节当天早上,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赵云启兄弟四人驾车前去扫墓,由赵云启驾车。上午7点25分左右,兄弟四人行驶到敖汉旗省道210线529KM+200M处,发生一起致命的交通事故。
在双向单车道的路上,一辆白色轿车突然逆行高速撞上赵云启的车。赵云启的女儿赵海英告诉记者,事发后自己的父亲和另外两个叔伯当场死亡,另一个伯伯赵云海送医后于当日身亡。四兄弟中,年龄最大的54岁,最小的只有45岁,都是家里的顶梁柱。
令赵海英气愤的是,事发后肇事司机潘某国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而是选择逃逸。“是路过群众报警的,赵海英大伯被送到医院的时候已经距离事发时间过了两个半小时了,如果早一点也许他还能活下来。”
敖汉旗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潘某国由南向北行驶时遇到在道路非机动车道内停车的杨某,杨某开左前门时,潘某国向左躲避驶入对向车道,与赵云启驾驶的车辆相撞,后又与开左前门下车的杨某相撞。在公安机关调查初始阶段,潘某国隐匿自己驾车,其同车乘车人闫某华冒名顶替潘某国驾车发生事故,潘某国潜逃藏匿逃逸。
3、吴亦凡被刑拘,各大官媒都已转发,此事会有反转吗?
题主说的很对,刑拘确实不等于判刑,但对于人气很高,又是加拿大籍公民的吴亦凡来说,不管是否判刑,他从此就凉凉了,翻盘的概率不大。
刑事拘留是公安、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剝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限一般为十四天,最长不超过三十七天。
注意,刑事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不是处罚。
隨着侦查深入,犯罪事实的清楚,証据链的确实充分,构成犯罪的,公安、检察机关会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逮捕,进而起诉判刑。
刑事拘留不同于行政和司法拘留,刑事拘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由上可知,公安、检察机关,只有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才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那么,什么是法定的紧急情况呢?依据法律规定:
第一,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相信大家很容易理解。
第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依据刑诉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现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証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等等。
综上,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局,以吴亦凡涉嫌强奸罪对其刑事拘留,应该已经初步掌握了一定证据。待案件进一步侦办查证后,会依法办事,给公众有所交待。
我以为,任何在中国境内工作生活的人,毫无疑问,都应该遵守中国法律。吴亦凡作为当红艺人,更应严以律己,遵法守纪。外国护照不是护身附,流量明星也没有治外豁免权。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奉劝吴亦凡及其同伙们,丢掉幻想,洗心革面,老实交待自己的问题,争取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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