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捅死复旦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党委书记的老师会被判死刑吗?
不会!
复旦大学数学科学学院老师姜某杀死该院党委书记王某某。属于姜某在患有精神疾病情况下的仇恨杀人。
姜某与2015年应聘到该院任教6年,被学生投诉他性格偏执脾气暴烈至极,根本就不适合当老师。经过医院鉴定,姜某患有较为严重的精神疾病,被诊断为抑郁症。
所以,姜某在2019年被学院要求停止授课。2021年,姜某聘用期满,学院宣布不再续聘。
姜某在“非升即走”的压力下,产生仇恨心理,才疯狂的用尖刀抹喉方式杀死了该院党委书记王某某。
对精神病人杀人,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如下。
O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O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O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抑郁症属于精神疾病,但一般情况被认为并不会影响当事人的认知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所以姜某在抑郁症期间杀人,要以故意杀人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笔者认为姜某不会被判处极刑。
是否减轻处罚?这关键要取决于对姜某是否患有精神疾病和严重程度的医学鉴定,取决于当事法院如何采信。
姜某在患精神疾病期间,学院领导层是否给予了必要的人文关怀?是否简单粗暴的以“非生即走”方式要将其扫地出门?这也是法院需要调查取证的。
若法院调查学院对精神病患者姜某(属于残疾人类型)的管理和处置存在一定过失,这也将有助于姜某被减轻处罚。
先说结论,有很大可能性判处死刑!
具体来说,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姜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目前,经初步审讯犯罪嫌疑人姜某某承认和被害人王某是因为工作方面产生冲突,因怀恨在心而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比其他罪名而言,故意杀人罪量刑情节由重向轻逐步递减,如果经过相关的司法部门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姜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其首先是要被判刑。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将因为冲动而承担法律责任。
正常情况下,无论是谁,在中国境内杀人的,都会被法院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复旦大学这个老师,可以说是情节严重,光天化日,持刀杀人,并且身上有多处伤口,来不及抢救,当场毙命。正常情况下,肯定是死刑了。
不过还有一种例外情况,如果这个杀人的老师被鉴定有精神疾病,或者在行凶的过程中,精神不正常,有可能不会被判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见,精神病人,虽然不会被判死刑,但是,也要负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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