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品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救护车送错医院致死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救护车送错医院致死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120救护车在送病人过程中因氧气不足导致病人窒息死亡,责任谁来负?
- 120在家抢救四十分钟抢救无效收了两千多合理吗?
- 救护车闯红灯出车祸,致抢救病人当场死亡,谁来担责?
- 江西一救护车执行任务时与三轮车相撞,三轮车车主当场死亡,救护车司机可能将承担怎样的责任?
120救护车在送病人过程中因氧气不足导致病人窒息死亡,责任谁来负?
应该由医院负担责任!因为120专职就是急救工作,平时有关仪器、药物等应急物品都应该是充足的,人命关天,这是容不的有任何马虎的!这种事故完全是失职行为,有关医务人员除了担责外还必须接受教训,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谢邀!
我在急救中心工作过一段时间!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想先讲讲120救护车的出车程序,相信答案就在里面了!
当有人(此人可以是患者本人、家属、路人、警察等任何人)拨打120急救电话时,120急救中心会大概询问患者什么情况?什么疾病?伤情如何?具体位置?联系电话等信息。然后120急救中心根据患者提供的病情、位置派遣最近或者最适合的急救站(医院急诊科、卫生所等单位)的救护车出车。随着一声警报(很刺耳的那种声音,现在听到仍然很紧张),急救站的医务人员(我曾经是其中的一员)及司机等人员几乎是立即出车(要求好像是5分钟内必须出车,车上有后台监控)。出车后医护人员会立即联系,你留下的联系电话,询问情况,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如是否需要特殊用具,是否吸氧,是否需要指导到达前救治等! 关于救护车是标准配置(具体什么我不是完全清楚,护士同事清楚),所有物品,包括氧气、各种急救药品都是规定配置,规定含量,达不到要求就立即补充!
所以题主所提氧气不足,我觉得正常情况是不可能,但我大胆猜测可能如下几种情况:
1、提供位置信息有误,导致派车距离过长,氧气不足;
2、死亡原因是窒息,但未必是氧气不足,这个两个概念,窒息的原因很多,大家搜一下;
3、不是120急救出车,是长途护送,这里面导致氧气不足的原因很多,可能医护人员大意,准备不足。可能家属提供路途信息不准。可能存在客观原因,如堵车、天气等(我们都遇到过)。
4、不是正规急救车,这个就不说了,大家自己想,不是所有车体上写着“120”、“救护车”的车辆就是急救车!
5、…………!
至于责任谁来负?我想大家该明白了吧
我是胸科张,我在大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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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如果确因氧气不足导致病人窒息死亡的,120救护车所在单位是有责任的(有些救护车是私人机构运行的)。具体承担多少责任,则根据司法鉴定来判断。
一般而言,正规医院急救车在接送病人时会根据家属所提供的距离来判断需要的氧气量,开车前检查急救箱药品是否充足,心电监护仪器是否正常,这些都是基本的,所以上述问题的情况是极少发生的。
但极少发生并不是不发生,遇到这种情况,急救车人员需根据所走路线,求助附近医疗机构,以得到帮助。
本人曾经遇到过县级城市里私人救护车,驾驶和副驾驶没有一点急救常识,甚至连一个呼吸气囊都没有,急救车里也没有医生跟随,明显就是一个四轮车外面套着120的皮子,不知道这样的120救护车是怎么存活到现在的。
最后。还是建议,如果需要救护车,一定要联系正规医院救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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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O救护车直属医院急救中心,本题因氧气不足导致病人窒息死亡,不可能存在这个问题,急救中心接到病人电话,就病人地址,病情与家里人沟通,撑握病人情况下就已备足所需药品,氧气,器械,急救处置箱,担架等等。如果真有意外存在,首先双方协商,协商不成走法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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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负责任,急救车本来就受到外界影响,是否有车,或是否能及时赶到并送医院,都是无法预知和无法控制的事。对于急救车延误根本无法认定。
还有如果急救车的故意明显迟延造成病人死亡,要承担责任。如果不是故意迟延,是因有其他急救任务或者因交通等原因导致迟延的,不承担责任。
120在家抢救四十分钟抢救无效收了两千多合理吗?
合理阿,120他出车了,护士,医生也来了,也尽自己能力抢救了,但抢救不了,他们.也没办法,虽然抢救不了,但工作他们做了吖,为什么给钱就不合理了呢?
就好像你去厂里上班,做了某些产品,但这产品卖不出去,老板给你工资是一样道里。
医护人员当然想把伤者抢救过来,但是他们救不了,也没办法对吧,所以这个钱是要给的。
合理,120不是免费的,既然抢救,也用药物了!这些卫生局是有备案的!救护车是医院不可或缺的“标配”,每当有患者发生疾病,或遭遇意外时,所有人的第一时间想到的都是赶紧拨打120,联系救护车前来急救并将患者转运至医院。可以说,救护车也是老百姓心中的“救命车”。
病人的疾病不同有的可以抡救回来,有的再努力抡救也不能挽救生命,在抡救过程中医生用尽了精力也用了各种救用工具和药物,但是还是抢救不回生命,这是无可奈何的事,不\应該应人死亡`,而拒绝付一切抡救时候用的合理的治疗和手术费医药费等。
救护车闯红灯出车祸,致抢救病人当场死亡,谁来担责?
担责?我们谁说的都不算,法律会有公正的判决。
就“特权”车闯红灯一事,因为工作关系给部队做活儿,地方货车白天不允许出行,我们请求部队出车帮助解决。装完了工件我就上驾驶室和部队司机闲聊提到了可以闯红灯的事,司机说以前可以闯红灯,但必须在安全的情况下闯一闯,现在有新规定,不是部队紧急行动不允许闯红灯,如果出了事个人承担,也就是说特权车没有紧急情况也不允许闯红灯。
说,救护车救人应该可以闯红灯,但过路口时再急救也不该小80的开着不顾不看,导致车上病人因车祸而先走一步救护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抬上车时还倒着气儿呢,车祸把病人气儿倒回去了。同时绿灯方不避让救护车也脱不了干系。
救护车在接收急症病人时,可以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闯红灯。在通过路口时出车祸,那就是没有确保安全。救护车驾驶员要负主要责任,相撞车辆驾驶员虽说是绿灯通行,但是没有做到路口减速通行.应负次要责任。
人的命、天注定。这个病人就应那个时辰走,你是拖不回来的,紧紧是又给他人(后人)添了个堵而已。至于定责之事、俺不懂。我讲一个我们当地的一个真实案例,说这家病人急用一种在当地卫生院买不到的药,需去县级卫生院才能买得到,可是那个时代交通很不方便,就派人骑摩托车去购买,不巧的事半路上车胎不扎放气,这个放气时间也正是咽气时间,你说这不是命中注定吗?那有这么准的巧合。人总是要死的,到了寿终,无挽回。
肯定是救护车车主一方负责呀。难道还要病人家属、正常行驶车辆和交警担责?
虽然法律上赋予救护车在紧急情况下是可以闯红灯的,但前提必须是确保安全条件下。
如今出了安全事故,导致被抢救病人当场死亡,肯定是驾驶员当时操作不当,没有及时避让正常通行的车辆造成的。驾驶员的责任应该由救护车车主承担。
江西一救护车执行任务时与三轮车相撞,三轮车车主当场死亡,救护车司机可能将承担怎样的责任?
一、救护车承担主要责任,三轮车承担次要责任,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至关重要。
1、从现场视频来看,救护车闯红灯,那么推论三轮车当时是绿灯出行,没有闯红灯。
2、但是,三轮车一般情况下属于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使,明显违反了交通规则,自身存在过错。
3、救护车里面有危重病人,使用鸣笛、警报器符合规则,而且救护车当时在履行公务(如果车里并没有病人,那就另当别论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4、视频可以看出,当时救护车的行驶速度大大超过三轮车的速度,可以推论救护车违反“确保安全”义务在先。
有很多人认为三轮车应当仔细观察再行使,但是从常识上判断,当救护车速度很快的时候,从听到警报声到被撞上,可能只有几秒钟的间隔,根本来不及反应!不信的话,可以调取三轮车行使方向的监控录像加以佐证。
因此,关于责任划分这一块,救护车行使速度过快没有尽到确保安全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三轮车上机动车道行使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二、救护车的侵权责任具体应当由救护中心来承担,而不是驾驶员自身。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救护中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驾驶员能不能作为被告,要不要承担连带或者补充的赔偿责任,需要根据具体证据情况来确定,现在无法判断。
从现场的视频看,救护车司机没有任何责任,他在执行紧急救护任务,即便是红绿灯也是优先无责通过。
而三轮车驾驶员,无视救护车的紧急通过。仍然超速强行抢过,才造成事故,则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且要对被他撞坏的救护车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倘若造成救护车上的病人,因此受伤或者死亡,则应承担全部责任。
虽然三轮车肇事司机本人已死亡,但他的责任不能免除,他不仅要承事故的全部责任外,但还要追究其道德责任。
结合警方的警情通报,我认为此事件中救护车需要承担主要责任。下面我来谈谈我的几个观点:
首先,救护车驾驶员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从中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是可以闯红灯的,但是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使用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二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我们姑且认为救护车是使用了警报器和警灯的 但是很显然救护车黑仔没有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闯了红灯,这也是造成这起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因此,这一事件中救护车驾驶员必须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事故责任书出来之前无法判断三轮车驾驶员是否需要承担次要责任。
三轮车驾驶员是否需要承担次要责任的关键因素就在于其通过马路时的速度。个人认为三轮车驾驶员当时过红绿灯路口的时的速度是偏快的,有超速的嫌疑。如果确认有超速,那么三轮车驾驶员也需要承担次要责任。二八开或者一九开的责任分配都是比较合理的。
第三,事故赔偿应该由救护车的所属方承担。
虽然事故是由于救护车司机造成的,但是由于他是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驾驶单位造成的车祸,事故的主体赔偿应该由救护车的所属方,也就是当地的120急救中心或者当地的某家医院进行承担。
第四,救护车驾驶员的培训和筛选势在必行。
近些年来,救护车不按交规行驶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也说明不少救护车驾驶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而且相关部门对救护车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是非常不到位的。救护车的目的是为了及时救助伤员,然而如今救护车却成了潜在的马路杀手,不断制造伤人事件,这与救护车设立的目的完全已经背道而驰。
到此,以上就是小品质对于救护车送错医院致死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救护车送错医院致死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