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下班后猝死公司(男子下班后猝死公司赔偿)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男子下班后猝死公司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男子下班后猝死公司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兼职晚班,下班途中猝死,排除他杀和交通肇事的可能,算工亡吗?
  2. 员工“自愿”加班后回家猝死,公司要赔钱吗?

兼职晚班,下班途中猝死,排除他杀和交通肇事的可能,算工亡吗?

男子下班后猝死公司(男子下班后猝死公司赔偿)

谢邀!按《工伤保险条例》中参保人员按正常的路线上下班途中,到达工作岗位或到家前,因突发重疾立即送医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死亡,按工伤死亡待遇赔偿。

你的问题是在正职单位工作后又到兼职单位上班,哪怕这个兼职单位在正职单位和家里的路途中间,只要进入了兼职单位的大门,就不是正职单位来处理的工伤或其它死亡的问题,工伤保险的钱也不是那么容易拿到的。

至于兼职单位为其购买了意外保险,就应该是兼职单位与商业保险的理赔问题。

不属于工亡

从你所述,明显不属于工亡。

现在不说你同事家属与兼职的公司之间什么关系。就说下班途中猝死问题。

依法工伤保险法,在合理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

下班途中猝死,明显不符合上述条件,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亡。

再加上,做兼职,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与兼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若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那更加不能认定工伤。因为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赔偿问题

1.兼职公司为其购买意外保险,若属于意外保险赔偿的范畴,那就有赔偿。

2.正职公司要负其非因工死亡的责任。

很高兴回答这个问题

首先先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于工伤的情形,对照一下就知道属不属于工伤,谁要承担责任。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伤场所内,因履行zd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版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权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上述情形的视同工伤,并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综合上述,无论是被认定为工伤情形,还是视同工伤情形,都没有猝死算为工伤的情形,所以该情形不会认定为工伤。

其次,工伤是在上班时间或上下班中,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你的同事家属是另外一家兼职公司下班 途中发生猝死的意外,所以和正职单位没有关系。

第三,工伤不包含猝死的情形,但看兼职公司的工作,对身体有没有伤害,和这起猝死的原因有没有关联,如果有可以追究一下兼职单位的赔偿责任。

第四、兼职单位有给他买意外险,看能不能报意外险。

员工“自愿”加班后回家猝死,公司要赔钱吗?

公司是要赔偿的

首先,我想说明的是他不是工亡。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如果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可认定为工亡或者视同工亡。 如果劳动者是在下班后,未在单位安排工作中或时间(加班),猝死,按规定不构成工亡。具体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虽然加班系自愿行为,但是加班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因果关系,且公司对员工的加班行为知情且同意,则该企业仍旧有侵权责任,需要支付赔偿。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男子下班后猝死公司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男子下班后猝死公司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上一篇:一女生疑军训时死亡(15岁女孩军训死亡)
下一篇:已是最新文章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