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被查16人投案(被抓的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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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哪些“看上去不起眼,没想到是大案”的案件?
  2. 什么是,八议制度,它起源于何时?

有哪些“看上去不起眼,没想到是大案”的案件?

校长被查16人投案(被抓的校长)

佳木斯的“宫润柏”案。唯一幸存的孩子去报了警,派出所认为是孩子间的胡闹,没管。孩子的舅舅领孩子去了刑警队,人家一听,发现事太大了。结果在他家里找出了好多没有处理掉的孩子的鞋子,尸体都被肢解了,封在火炕里。因为这事,派出所的警察被处理了一批,分局领导也受了牵连。市里对外发布是六人遇害,坊间传言绝不少于十人。

什么是,八议制度,它起源于何时?

好问题!这个我以前写过浅谈,那复制过来献丑了

八议制度即贵族犯罪后可以凭借法律规定的八种特殊身份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八议制度可以简单理解为有八种身份的人可以获得政府的赦免或减轻处罚。

八议制度的发展史

它因巩固皇权的需要首次出现于曹魏的《新律》,发展于南北朝时期、兴盛于唐宋,随着皇权的逐渐强大而衰微于明清。

八议制度的来源及其蕴含的思想

其发展于西周的八辟制度。议和辟一字之变,不止是维护的阶级由奴隶主贵族阶级到封建贵族阶级的变化。其的变化更在于“礼”到“法”的变化,八辟制度在“刑不上大夫”的礼法基础上,用八辟制度规定出什么人可以免于刑法。八议制度在“王子与庶民同罪”的法家思想上,结合礼法思想,通过法律的形式给予贵族特权,减免其应受的刑罚。

八议制度的运行方式(唐律)

遵循“大罪必议,小罪必赦”的原则。属于“八议之人”犯大罪即死罪,地方官无权处置必须将案件上报朝廷,由大臣审议并由皇帝亲自裁决,决定是否减免刑罚。犯小罪即流放以下的罪刑都罪减一等。

八议制度的限制性规定

八议制度是以礼法为依据建立起的贵族特权,但如果挑战了封建统治和礼法制度八议也不会维护。因此在八议制度诞生后,其限制性规定也随即出现——重罪十条。犯了其中的任一一条,一律不按律处置不予赦免。

我是白龙赤子,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八议制度是中国古代上流阶层的特权制度,这个范围之内的人违反法律后,按照法律的规定,要采取从轻发落的态度。实际上,这也是中国古代“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具体表现,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制观念相悖。主要内容如下:

议亲。指皇帝、皇后和皇太后的亲属,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皇亲国戚。

议贵。指一定品级之上的官员和有一定爵位的人,大多是指职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和爵位一品者。

议贤。主要强调品德上特别突出的人,在朝中、地方有很高的威望,比如孔子、孟子这一类人。

议能。指有突出才能的人,包括政治、军事等能力,比如张居正、韩信这一类人。

议功。指对国家建立过不朽功勋的人,比如“云台二十八将”、“凌烟阁二十四功臣”这一类人。

议勤。指勤劳刻苦,老老实实过日子的人,有点儿像现在的“劳动模范”。

议宾。这里的“宾”是对于前朝而言的,指前朝归顺了本朝的皇亲国戚。

议故。指皇帝的老朋友,相当于《鹿鼎记》中韦小宝这一类的人。

“八议”的起源很早,早在《周礼》中就有类似的规定,称为“八辟”。据学者们的研究,《周礼》是汉代河间献王刘德的藏书中找出来的,所以“八议”的起源至少不迟于西汉。“八议”的入律,开始于曹魏的《新律》,后又在《陈律》、《晋律》中得到发展。到了唐代,颁布了《唐律疏议》,“八议”制度渐趋成熟,以后的历朝历代均沿用。

我是白龙赤子,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欢迎在评论区交流学习。

八议制度,通俗讲就是古代八种特殊身份的人,其实就是当时的权贵阶层,他们在犯了死罪的时候,官府是无权定他们罪的,必须要把案情上报朝廷,刑部官员集体审议,拿出个意见来,奏请皇帝裁决。通常情况下都是罪减一等来处理的。实际上就是封建统治者对特权阶层的优待政策,是封建社会“刑不上大夫”的所谓礼制的合法化和制度化。

这个特殊的礼法制度始于魏晋时期,这一时期有钱有声望的世家大族在社会上很有影响,在朝堂上权力很大,他们联合起来,逐渐把持朝政,选官,量刑,舆论导向都从自身利益出发,打着礼法旗号,制定一系列有利于士大夫阶层的制度,八议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八议制度涉及的权贵阶层有:一亲(皇室亲属),二故(皇帝旧故),三贤(有大德行),四能(有大才业能为帝王师),五功(有大功勋),六贵(三品以上官),七勤(有大勤劳者),八宾(承先代之后的国宾)。

知题主之所问,莫西古具答之:

八议,是中国古代的官员或贵族享受的一种法律特权。历经多代沿革而成熟,是思想、制度和现实三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八议,最早源于西周时期的八辟,自魏明帝制定新律时,首次将其写入法典,一直都是后代法典中一项基本的重要制度,历经一千六百多年相沿不改。可以说,八议入律的思想基础,是"刑不上大夫"思想的复归。

八议者除犯十恶以外的死刑,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理,必须先将其犯罪事实及应享受特权的理由奏请皇帝,由皇帝交群臣集议后,最后由皇帝作出裁决,一般可免除死罪。若犯流刑以下的罪,则可直接减一等处罚。 但是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的规定。

  • 议亲:皇帝的亲属
  • 议故:皇帝的故旧
  • 议贤:德行高尚的贤人君子
  • 议能:能整军旅、莅政事,为帝王之辅弼、人伦之师范者
  • 议功:对朝廷尽忠效力,建立大功勋之人
  • 议贵:三品以上高官及有一品爵位的人
  • 议勤:高级文武官员中恪尽职守,三心致志办理公务的人
  • 议宾:前朝国君的后裔

八议”制度,是八类权贵人物犯罪以后,“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享受特殊优待,司法机关不得擅做处理的制度。“八议”为:一议亲,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八议”制度的直接渊源是《周礼》中的“以八辟丽邦法”,自曹魏《新律》始正式载于律文。《唐六典》卷六称“是八议入律,始于魏也”。“八议”制度的出现时封建立法结合的产物,是“刑不上大夫”礼制原则的具体体现。

八议制度建立于汉,建立之初,单纯的只为了优待勋贵、世家、地主以及国家储备人才,其对后世法律的影响比较深远,如果说对当时社会的影响也是有的。

一是,一定程度上团结了统治阶层,利于封建统治的安定。

二是,鼓励了平民上进,那是的选官制度是察举制,有才能,品格高尚的人可以被推选出来做官。所以八议制度,在一定层面上促进了平民积极向上的学习和修身行为。

三是,对自由裁量的法律有一定抑制作用,重点就在这个“议”字上,相当于有了上层检查机构的干预,所以审判者就无法单凭主观来断案,虽然只是针对一部分人,但也有进步。

四是,将《礼》加入到了法律里,更加明确了独尊儒术的国家方略,这个影响就太深远了,单看没有什么了不起,但是想想后世儒家的横行,正是由一个个这样的事件堆积起来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校长被查16人投案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校长被查16人投案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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