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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未婚生下我,父亲未尽责任抛弃我娘俩,他年老找我,要赡养吗?
《民法典》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且不因父母未抚养子女而免除,所以理论上你要赡养他。事实是,他如何证明他是你父亲,因为你母亲是未婚生下的你,你父亲在法律上并不是天然是你的父亲,这需要他举证。除非,你愿意配合他做亲子鉴定,否则即使他拿出亲子鉴定如无你的书面授权也属于非法取得的证据,你可以要求法庭不予采信。
记住,只有婚内子女无需鉴定即可确认亲子关系,其他都需要鉴定。如果不是这样,相信亿万富翁们会一夜之间多出无数个父亲母亲、甚至爷爷奶奶。
《民法典》26条 和37条详细说明子女对父母享有要求被抚养的权利,父母对子女享有要求被赡养的权利,不会因父母未尽抚养教育的义务就因而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但是从从道德层面:抚养与赡养之间的关系牵涉到一个词,叫做感情。在情感层面,父母把孩子带到了这个世界上,并且抚养成人,这叫感情;孩子把这份感情记在心中,当父母年迈的时候,对父母进行赡养,这就由感情延伸到了感恩。两者中间是有一根感情线连接的。当这根感情线断了一头之后,另一头其实在是很难接受单方面的付出的。
我个人认为,生父的被赡养权利不应该是绝对的。法律要根据主观逃避和客观无奈进行区分。法律应该容许父或母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未能尽到义务。还有更严重的,假如是母亲被强奸致怀孕,罪犯一去不复返,女方生下的孩子没有送养而长大,医学上看来这是名符其实的生父,将来这个“生父”难道也有被赡养义务?还有虐待子女致残或杀害子女的父母,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一)中就提到,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所以我认为同样应该丧失被赡养的权利。
提问者在副题中谈到的生父“未尽责任,抛弃娘俩”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父母感情不和是矛盾主体,对子女是一种城门失火而殃及池鱼。初期父亲尽了一部分义务,随后的父亲未照看或者未付抚养费对子女未造成严重后果。作为子女可能心不甘情不愿,但不一定是免除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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