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周本顺涉嫌严重违纪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周本顺涉嫌严重违纪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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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纪法分开 纪在法前 纪严于法 出自哪的最新相关信息
坚持纪严于法 实现纪法分开
——《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系列解读之四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本报记者 张磊
10月16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连续发布重磅消息:周本顺、杨栋梁、潘逸阳、余远辉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不同以往,此次通报通篇“纪言纪语”:看标题,“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之中没有了以往经常出现的“违法”二字;看正文,过去惯用的“收受贿赂”、“行贿”等字眼也不再出现,行文布局主要体现违纪问题,而非违法问题。
党内审查是纪律审查,不是司法检控,一个依“纪”、一个依“法”,二者界限清晰,不能混淆。全面从严治党,必须要严明党纪,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遵循管党治党的规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充分体现了党纪特色和中国共产党的先锋队性质。
中央纪委法规室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是我们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以及管党治党过程中的一个重大制度创新。”
2014年12月24日,山西省纪委监察厅网站公布了山西省国土厅原副巡视员王有明腐败案剖析。王有明素有“工作有能力、有魄力”“工作成绩突出”等赞誉,曾获得全省乃至全国国土资源系统的各种荣誉。但是,这样一位“荣誉满身”的干部,却从收受土特产开始,一步步发展到收受保暖衬衣、毛衣、千元礼金,直到最后收受巨额煤矿干股,落了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下场。
“破法”者必先“破纪”,这是被无数案例证明的一条腐败铁律。然而,原《准则》和《条例》的内容与法律法规混同现象严重,特别是原《条例》半数以上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由之导致,实践中党纪意识淡薄,管党治党不以纪律为尺子,而是以法律为依据。只要党员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相关监督就“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甚至视而不见、不管不问,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尴尬局面。
“小纪不执、小错不管、小病不治,使得纪律和法律之间出现了大片无人过问的开阔地带,导致党员干部从违纪滑向违法作‘自由落体式运动’。”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表示,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分开,首先要解决纪法重叠、纪法混同的问题。
对此,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均删除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其中《条例》共删除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如有关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行为等刑事色彩浓厚的规定。
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治,要害在严。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在删除相关内容的同时,还增加完善了若干条款,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和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要求转化、上升为纪律规范。比如,《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能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
“如果纪法不分、‘纪等于法’,实际上就相当于把党员与普通公民混为一谈了,等于把法律的底线作为党员的底线了,这样就体现不出我们党的先进性了。”中央纪委法规室负责人表示。恰如其言,我们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如果把普通公民的行为底线作为党员干部的行为底线,就等于拉低了党员标准,全面从严治党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党纪严于国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治本。”高波表示,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既固化了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实践导向,也强化了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的治理理念,充分彰显了政党特色、党纪特征,为全面从严治党和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有力支撑。
当然,纪严于法、纪法分开,绝不意味着纪律和法律完全割裂开来,“铁路警察各管一段”。《条例》不仅在“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一章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还专门设置“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一章,实现了党纪和国法的有效衔接。
二、深度解读#“最严”党纪严在哪儿
党纪“从严”严在哪儿?——《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解读
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该条例被不少党建专家称为“改革开放以来最全、最严党纪”。
专家表示,在十八大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背景下,该条例的修订意义重大:通过制度的刚性和建设性力量,真正实现让党员干部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
条例到底有哪些变化和规定?如何突出体现党纪“从严”?
纪法分开:70多项与法律重合内容删除党纪严于法律
条例修订: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修订删除了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修订后,条例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例如,之前与刑法等重合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内容,不再单独规定于党纪中。
专家解读:中纪委特约监察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现行党纪处分条例2003年12月颁布实施,但随着形势发展,已不能完全适应从严治党新需要。最大问题是纪法不分,其中近一半内容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重复,实际上难以用到,也浪费了行政成本,甚至在极个别情况下还会出现以纪代法、越俎代庖的情况。
例如,2015年纪委通报的案例中,某地一位区县领导因收受礼品被党纪处分,未进入司法程序,而该地某中学校长因收受家长礼品被处以更严的有期徒刑。
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表示,不少违纪案例反映出党纪滞后于反腐败形势,一些党纪与国法重复,党纪抓小抓早的作用体现不突出,出现了“没查都是‘好同志’,一查就成‘阶下囚’”的现象。
此次修订落实了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在法律之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不让党纪严于国法沦为空话。
专家表示,条例修订的精神已经在近期纪委执纪当中有所体现。例如,中纪委对原河北省委书记周本顺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的通报中,首先提到的就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不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提拔职务进行非组织活动,违规选拔任用干部,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等。
高波表示:“通报中通篇都是鲜明的‘纪律语言’,是纪委执纪当中纪法分开的明显信号。新修订的条例正是把这些实践成果固定下来。”
划定红线:强调追责明确6类“负面清单”
条例修订: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有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梳理整合、科学修订为六类: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并在分则各章中按照同类相近和从重到轻的原则进行排序。
专家解读: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介绍,例如滥发津贴等,以前虽有制度约束,但过于零散碎片化,现在制度更加规范,处分体系更完善。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过去,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严肃问责的条款,修改条例整合明晰了党员的“负面清单”,对党员干部禁止行为的事实范围进行了调整,内容细化,可操作,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
中央党校党史部主任谢春涛说,比如原条例第150条中关于“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在新条例中被删除,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让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有些不正当性行为可能只是道德问题,不违法,以前太具体反而容易有遗漏,让一些人钻了空子。修改后把软约束变成硬要求。”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旧条例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什么都管,但有些问题没管好。例如,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以前难以把握,存在模糊地带,此次修订明确列出,可以“对号入座”,使违纪者不能再心存侥幸。
高波介绍,条例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列在突出位置,明确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纪律条款,把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等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中。
“过去常说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但怎样算做到,一些人并不清楚,现在条例中对此明明白白说清楚了,不能再打擦边球。”高波表示。
十八大以来成果制度化:方向精准体现从严治党常态化
条例修订:将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条例明确增加了一些违纪条款,如廉洁纪律方面增加了权权交易、利用权职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身边人员谋利等;在违反群众纪律方面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民主权益等;在工作纪律方面增加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在违反生活纪律方面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
专家解读:多位专家指出,十八大召开以来,中央始终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但也时有“反‘四风’只是一阵风”“反腐力度过大动摇执政基础”的杂音,群众在切实感受到反腐成效的同时,也担心反腐力度可能减弱。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副主任戴焰军表示,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党规和法治一起作为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一些腐败问题,必须出台严厉举措,刹住歪风,但禁令并不是一阵风的运动,也需要在日常工作中长期发挥作用,更严约束党员的党内生活。
例如,十八大以来,查处了不少党员干部大吃大喝、出入高档会所、打高尔夫等违反八项规定问题,而大吃大喝在以前的纪律处分条例中没有具体明确的表述。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对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等相关责任进行处分,一旦违反将依条例严格查处,这对党员的约束力明显增强。
庄德水表示,新的纪律处分条例让问责、执纪、监督有新的靶心,也明确了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要点、标准、尺度、力度。
专家指出,此次修订的一个重要信号是:全面从严治党,越往后执纪越严。高波表示,十八大以来,党纪修订明显的变化是以问题为导向,针对现实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用制度措施加以解决,按照全覆盖--从严执行--更严要求的方向不断迈进。“从严治党没有休止符,随着形势发展,制度层面上也将不断完善健全。”高波表示。(记者乌梦达、张晓松、罗沙、刘硕、宋晓东、荣启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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