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据新疆日报7月29日报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大幅增加了婚假、产假期,并将违法生育纳入征信系统,修订版条例不再规定除汉族外其它民族可多生一胎,而是各民族家庭生育人口数量一律平等,城镇家庭可生两个(非两胎),农村可生三个(非三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以下为条例摘取: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违法生育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将违法生育及社会抚养费欠缴情况纳入征信系统。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农村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

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计划生育规定生育。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补充规定》收养的子女计入现家庭子女数。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第二十七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国家规定休假,工资、奖金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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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疆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各民族家庭生育人口数量一律平等:少数民族人口生育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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